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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平訴百度侵害著作權,判百度公司公開道歉,但賠償不夠公證開支

【陳平訴百度侵害著作權案第4案,法院一審判百度公司賠償和公開道歉。賠償額還不夠公證開支。原告仍然寫了萬言書上訴。】(原創)

文@陳平(陳文伍)。 聲明原創。

陳平訴百度侵害著作權案第3案(3909號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全部駁回鼓勵百度公司侵權盜版,適用法律明顯錯誤,屬於枉法裁判。原告寫萬言書上訴,已於2017年8月22日正式分別北京知知產權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遞交 《上訴狀》 ,提起上訴。25日繳納了上訴費。

陳平訴百度侵害著作權案系列案件第4系列案(3450號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判百度公司賠償和公開道歉。但是,賠償額超底只有15000元,本案涉及圖書7部,圖書版面字數百萬之巨。賠償額還不夠公證開支。原告仍然寫了萬言書上訴。已於2017年8月25日正式向北京知知產權法院遞交 【上訴狀】 ,提起上訴。但於2017年8月25日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遞交 《上訴狀》, 被法院服務大廳相關窗口工作人員以判決日期超過15天為由拒收上訴狀。給四個法官書記員打了一個多小時電話都沒人接。8月26日,通過郵寄方式寄給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8月31日,再次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繳費,大廳窗口工作人員以「你把上訴狀交給誰了就找誰交去」拒收。終於打通書記員電話,說是還沒有收到上訴狀。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不開繳費通知單,沒有辦法繳費。查郵電局28日已經收了上訴狀。也不知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為什麼內部轉個上訴狀都這麼慢。

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

陳平,男 ……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十街10號百度大廈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上訴人因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本人著作權提出的民事訴訟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450號民事判決書,正式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糾正(2017)京0108民初3450號民事判決書;

(2)、因侵犯上訴人的著作權人身權,原審判決支持的公開賠禮道歉僅在百度手機小說欄目24小時,百度手機是否包括手機百度網和百度手機客戶端這兩個獨立的平台同時道歉判決不清,本案涉及原告圖書多達7部,因此上訴人依然堅持判令被上訴人在侵權的手機百度網和百度手機客戶端上(首頁一周以上),百度網站(首頁24小時),百度新浪官方微博上,並在《新京報》、《新聞出版廣電報》、《青年報》上,公開賠禮道歉,才能有效懲誡百度公司屢犯不改、反覆多次的侵權盜版行為;

(3)、除原審判決支持認定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修改權外,依法認定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行權、複製權等;

(4)、因侵犯著作權,故訴求判令被上訴人支付稿酬並賠償原告直接和間接損失為(以下作品的訴訟請求均為公證日2015年4月24日之前的侵權行為): 1.《80后》(合法書名為《80後作家訪談錄Ⅱ》和《八〇後作家訪談錄》);2.《青春紀80后新概念》(《青春紀:80后新概念作家寫作檔案》);3.《青春紀90后新概念》(《青春紀:90后新概念作家寫作檔案》);4.《90后獲獎》(合法書名為《90后獲獎作家中學校園佳作》);5.《新概念作文十年精選女版》(合法書名為叢書《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選(女版)》);6.《新概念作文十年精選男版》(合法書名為叢書《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選(男版)》);

應賠償和支付稿酬共計290000元人民幣;合理費用和開支10000元人民幣;

上訴人因訴百度公司侵害著作權系列案一審均拖延時間長,維權成本高,公證費訴訟費用多,已無力繼續全額預交上訴費。正在籌款,暫時只能承擔預繳主張上訴人自己部分的賠償、支付稿酬和合理開支,共計 元人民幣;

(5)、原主審法官和審判程序違反《民事訴訟法》,駁回了原告追加賠付90000元和合理費用10000元,剝奪原告追加和變更訴訟請求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追加訴訟請求。

(6)、請求暫緩或減免上訴人未能籌集預交的部分上訴費。如不能支持,就請求暫時中止其餘部分賠付訴訟請求,等籌齊訴費后再追加,或允許另案上訴。

(7)、《民事訴訟法》未明確款項賠償的支付日期為對原告造成損失或原告索賠的日期,還是判決書生效的日期,原告認為應當以對原告造成侵害或損失之日(作品上傳之日,既侵權開始)起賠付,至少應當以原告索賠(公正日或者立案日)的日期為支付款項賠付的日期,訴訟期間亦應當支付利息。

(8)、訴訟費用為合理開支,一審的全部訴訟費用,和本案上訴費用全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包括上訴人請求減免或暫緩預交的上訴費,或未能籌集預繳中止的部分預交上訴費等);

(9)、原審法官和審判程序多次違反《法官法》、《民事訴訟法》,未能依法保障原告的訴訟權和辯護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允許上訴人追加及恢復證據和訴求。

事實:

上訴人原告陳平是《80後作家訪談錄Ⅱ》(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出版),《八〇後作家訪談錄》(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9年出版),《90后獲獎作家中學校園佳作》,《青春紀:80后新概念作家寫作檔案》,《青春紀:90后新概念作家寫作檔案》,叢書《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選》等圖書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

2014年至2015年,原告固定證據證明被告曾在其經營的手機百度客戶端、手機百度網、百度知道、百度雲等移動端中,通過移動端(手機閱讀、客戶端/APP)網路,非法向公眾提供上述作品的手機下載、訂購(加書架)、離線、閱讀的商業服務。

多年前,原告曾發現《80後作家訪談錄Ⅱ》、《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巨文化和文化巨人的個性特徵》、叢書《錦瑟年華》、叢書《新概念作品十年精選》、《夢裡有誰的夢》等多部作品被百度文庫侵權盜版,遂於2011年3月31日發起並在博客、聯合早報網、鳳凰網等上面公布《100餘民間作家致百度文庫的公開信》,要求百度文庫停止侵權盜版、公開道歉、賠償損失等。被告均以刪除了事,不回復,不支付稿酬,更不賠償。根據2014年2月14日的公證書,被告又一次侵犯叢書《80後作家訪談錄》中部分節選作品的著作權,於2016年2月2日起訴至法院,8月2日已經判其構成侵權。2015年2月5日,2015年4月27日,又分別對其侵權行為進行了公證。2016年8月18日,立了30278號案,因李囡法官多次違反法律,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原告已向多個有關部門檢舉,等有處理結果后,原告會申請撤換李囡法官,暫未判決。2016年12月14日立了3909號案,已經於2017年8月提起上訴。被告屢犯不改,反覆侵權,情節嚴重,請求法院從重判處!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原告從未授權被告修改、節選、發表、傳播以上涉案作品,被告在未取得許可的情況下改變作品、節取、刪節、割裂、篡改、發表、傳播涉案作品,並且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離線閱讀服務的行為系侵權盜版行為,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人身權之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發行權、複製權等,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給原告造成名譽受損和巨大損失。

上訴理由和依據如下:

第一: 原審判決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雖認定了被上訴人侵犯著作權人身權之修改權和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但否決了被上訴人侵犯著作權人身權之署名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作品發行權、複製權等。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被告侵害本人的著作權人身權之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發行權、複製權等權益。

(1)、侵害作品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本人有權決定在什麼地方發表,什麼時候發表,如何發表,也有權決定拒絕在某些地方發表。百度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侵害本人作品發表權。(2)、 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涉案圖書由封面、作者署名、作者簡介、版權頁、目錄、序、正文內容、後記等構成的完整的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刪除、或者篡改其中任何一部分,均為侵權行為。被節選、篡改后的殘缺的作品,往往成為廢品破爛,甚至有時候一字之差天差地別。少量作品網頁不穩定,難以打開。百度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發表傳播篡改、顛倒順序、割裂、節選和刪節后的作品,所有涉案作品封面、作者署名、作者簡介、版權頁、目錄、序、正文內容、後記等均嚴重不完整,侵害了本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3)、侵害作品修改權:(4)、侵害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百度公司未經同意或授權,向公眾提供複製傳播銷售篡改、節選和刪節后的涉案作品,系侵害發行權。(5)、侵害作品複製權:被告百度公司在互聯網和客戶端上,複製傳播銷售原告不予認可的涉案作品,系侵害作品複製權。

第二:原判存在事實描述錯誤,選擇性描述事實,事實描述不清,有意誤導裁判。

原判在記載原告的主張時稱「百度公司直接提供作品,構成直接侵權」。上訴人沒有說過「直接提供作品」。 上訴人認為,是否直接提供作品,需要查證百度公司的後台數據,並查證上傳者信息、身份、IP、工作和證據,以確定上傳者的身份。但無論上傳者是不是百度,上訴人認為所有涉案作品均在百度平台上直接發表、傳播,可以在百度平台上直接閱讀、下載、離線、存儲,並且閱讀頁面上是百度網址,手機閱讀上有上傳時間、百度網址和大致的更新時間的信息等與電腦端相對應,說明作品上傳和保存於公開的網路與網頁上,並非來源或轉載第三方網路平台,上訴人因此認為百度構成直接侵權。(第16頁)

原判將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錯誤地描述為「被告通過網路電腦端發表」 (第2頁), 事實上是「手機端」, 「手機端」和「電腦端」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侵權行為。

原判稱 「合同生效日期為2010年5月17日」 (第6頁), 錯誤地將「協議」描述為「合同」,事實上《圖書出版合同》的生效日期為2010年3月31日,而「補充協議」的生效日期才是2010年5月17日。

《青春紀:80后新概念作家寫作檔案》和《青春紀:90后新概念作家寫作檔案》均由書店出版社出版,原判錯誤地記載為「江西出版集團百花洲出版社」 (第4、5頁)。

原判稱「原告還提交了網頁列印件三頁,顯示金瑞鋒博客於2009年12月5日發表了一篇關於《出版》的文章,以證明其上述陳述。」 (第6頁)此句描述有兩個錯誤。事實上列印件的三頁是兩篇博客作品,而不是一篇,發表日期和題目都不同,另一篇2009年8月30日發表。所謂的 『以證明其上述陳述』是無中生有,列印件三頁怎麼可能證明5本圖書的授權書問題,本人已經多次明確,版權歸屬已由著作權法、出版合同和版權頁所確認。已經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提供給出版單位,並且經過出版社和新聞出版局版權審核併發放書號,並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官網中上傳、公布,公眾可隨時查閱具體信息。事實上,是因為法官在連續3 個案子中已經多次反覆質問原告「編著和出版《80後作家訪談錄Ⅱ》和《八〇後作家訪談錄》是否經過被訪者同意和授權?」,原告只能被動提供列印件三頁,以證明原告在2009年與被訪者之間是有溝通的,有把出版情況告訴被訪者金瑞鋒。原判不僅描述錯誤,更是有意曲解和歪曲上訴人原意。更多有關內容見本人提交的《庭審意見》。

原判稱「《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共160千字」 (第3頁),事實上這是圖書版面字數。原判稱「其中載明字數250千字」 (第4頁),事實上這是word字數。

原判稱「原告稱,涉案5本圖書中,《80後作家訪談錄Ⅱ》和《八〇後作家訪談錄》主要是由其撰寫,另外的圖書中大部分是他人寫的。」 (第5頁)原審法官問我所有涉案作品都是我自己寫的嗎,我說《80後作家訪談錄Ⅱ》和《八〇後作家訪談錄》主要是我寫的,其它幾本圖書主要是我編的。原告的主要意思是「其它幾本圖書主要是我編的」,原判卻有意改變上訴人原意,曲解誤導描述為「另外的圖書中大部分是他人寫的」,有意將版權歸屬導向他人。上訴人為自己的合法權利辯護,法官卻選擇性迴避甚至意圖剝奪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原判稱「出版社要求原告簽署授權書,原告未予簽署」 (第7頁),圖書出版協議是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權利的授權協議,一起寄給我的,我只簽了圖書出版協議,「信息網路傳播權授權協議」等沒有簽,有證據只是開庭時沒有帶。

原判稱「封面設計人非陳平」 (第5頁),原判法官此舉並非記載事實,而是沒有證據的武斷的判斷,原判法官不僅選擇性描述事實,並且提前預判,有意誤導裁判,原告陳平參與了封面上的文字書寫、對封面設計進行布局修改等工作,也是封面設計人之一。

原判稱「但其中部分內容與涉案圖書內容不完全一致」 (第5、19頁),上訴人認為只有極少量內容與涉案圖書內容不一致,但是對作品的順序、章節等私自進行改變和修改的地方還是有不少的。

原判稱「部分內容一致」 (第9、10、11、12頁),有歧義,事實描述不清。

原判稱「未在公證前清理電腦斷和手機端的緩存」,公證前清理過緩存。

第三:原判部分事實和理由認定錯誤。

原判認為「鑒於百度公司網站是展示的文章內容中包含涉案圖書的名稱、圖書作者署名及部分目錄、點評、簡介,且其中所選作者及文章順序與相應圖書一致,可見相應文章系以展示涉案圖書的部分內容為目的」 (第18頁) 上訴人認為「展示」屬於錯誤描述,百度公司並非在介紹推廣圖書,《80後作家訪談錄Ⅱ》、《八〇後作家訪談錄》等連封面都沒有上傳,而是直接發表、傳播作品內容,給公眾提供加書架、閱讀、下載、離線等服務。在百度手機客戶端主推 「全網最全小說」 「搜網頁看小說」 「海量小說」等。

原判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侵權人對涉案作品進行了歪曲、篡改」。對所有涉案作品的圖書名稱都進行了篡改,把《80後作家訪談錄Ⅱ》和《八〇後作家訪談錄》直接篡改成了「80后」,書名的意思已經迥然不同,《青春紀:90后新概念作家寫作檔案》,篡改成「青春紀:90后新概念」,《青春紀:80后新概念作家寫作檔案》,篡改成「青春紀:80后新概念」,將《90后獲獎作家中學校園佳作》,篡改成「90后獲獎」,詞不達意的,都篡改成病句「病書名」了。對所有涉案作品進行隨意節取割裂,殘缺不全,難以正常閱讀,都牛頭不對馬嘴了。等等。(第20頁)

原判認為 「且未進行收費」,可以從輕判處。免費不等於就不是商業行為,百度自己很少生產內容,內容主要來自廣大的著作權人和知識產權人,但百度依靠巨大流量和點擊量,竟價、排名、展示廣告,成為最賺錢的公司之一。百度網站以及作品頁面存在大量廣告,在頁面上展示廣告就有廣告收入。關於靠點擊量收費,上訴人已經遞交過一張證據,併當庭提示過。(第20頁)

原判認為「但其未遞交相應證據」 (第17頁) ,上訴人當庭表示過有證據,有未簽的「授權書」等,但是法官沒有給時間,7月25日開庭,7月28日2個案件一起匆忙判了。

原判認為「2012年6月17日到2016年6月16日期間將該書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專有使用權授出」 (第17頁) 上訴人認為涉案作品屬於侵權問題,並非信息網路傳播權授權問題,上訴人無論如何均有權對侵權問題進行主張和獲賠。至少有獲得稿酬的權利。被上訴人不僅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還侵害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另,上訴人有證據證明2016年6月16日之後,涉案作品仍然存在。

原判認為「在現有的證據已經明確顯示侵權期間為相應作品更新時間起至」 (第19頁),上訴人認為「更新時間」,並非上傳時間,作品上傳后更新,更新時間有長有短,所有涉案作品自始至終均未更新完整,所以更新時間並非起點。還有涉案作品「80后」的「更新時間」顯示「未知」。被上訴人並未提供上傳時間的後台和證據,對涉案作品進行舉證是被上訴人百度公司應盡的責任。

原判認為「原告應在本案中針對已有侵權行為整體主張權利」 (第19頁),上訴人認為,訴訟權為法律賦予原告的權利,怎麼主張是原告的權利。海淀法院法官無權對原告並未主張的權利進行裁判,並對原告並未主張的權利進行剝奪,不能濫用公權。

原判認為「但大部分涉案圖書中涉及原告有關的內容均獨創性有限」 (第20頁),能出到第二部《80後作家訪談錄Ⅱ》,能上 《現代文學史》(多個版本,國家級規劃教材),還獨創性有限?要不你們幾個法官寫一本獨創性高的書來讓我見識見識?所以圖書均上過噹噹網、京東網、廣購書城、上海書城等暢銷書排行榜。

原判認為「現無證據證明涉案圖書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及市場價值」 (第20頁),《現代文學史》、《中華讀書報》、《新聞出版報》等不是證據?可都是國家級的權威刊物。

第四:原判未按《著作權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等法律法規判決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根據《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第九條使用者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每千字300元)分別計算報酬。第十四條:在數字或者網路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和付酬方式付酬。

被上訴人百度公司同時存在以下需要加重和加倍賠償以及支付稿酬的行為:

此次訴訟主張的賠償和支付稿酬為公證時間2015年4月27日之前的賠付金額,之後的侵權盜版行為另案訴訟主張。侵權盜版作品,以實際使用的圖書版面字數為賠償標準。圖書《八〇後作家訪談錄》。舉例說明:《最青春:新概念90後作品選(女版)》word字數12.6萬字,圖書版面字數25萬字(版權頁字數),我訴百度(2016)京0108民初30278號案,這本書全書使用,圖書版面字數就是版權頁顯示的字數,算都不用算。如果只是使用了部分,就需要按照使用的比例來計算了。原告認為,圖書的版面字數(包括版面圖片、版面設計、排板間隙、排板空間、特殊符號等版面字數),而word字數不能包括以及計算以上的版面字數。計算公式:實際使用的圖書版面字數=圖書版權頁字數÷圖書使用的word總字數×實際使用的word字數。(另:圖書版面字數約為word字數的1.5至2倍。)(1):信息網路授權一般以一年為一個授權期限,侵權行為持續超過一年的 ,為多個侵權期限,賠償和支付稿酬應以每年(按年限計,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為一個計算單位。因多數作品,被連續侵權一至兩年以上,故以每年為一個計算周期,加倍計算賠償和支付稿酬的數額。(2):百度公司同時擁有十個以上內容一致的域名,每一個域名均為獨立的侵權行為,多個域名應加倍賠償和支付稿酬。(3):侵犯著作權人身權和著作權財產權中的多種權益,必須加倍賠付。(4):《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和《80後作家訪談錄Ⅱ》為原告耗費時間和心血最多的兩部書,並且影響最大,《80後作家訪談錄》和《80後作家訪談錄Ⅱ》 均登入 《現代文學史》 (朱棟霖、吳義勤等主編,教育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教育部「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等多個版本均有。另《八〇後作家訪談錄》和《80後作家訪談錄Ⅱ》被《中華讀書報》、《新聞出版報》、人民網等媒體報道推薦,被權威學術雜誌《社會科學》《學術月刊》《文學自由談》等上的論文引用。故賠償和支付稿酬的標準從高計算。(5):盜版比侵權性質惡劣,對作者的傷害也更大。應當加倍賠付。(6):百度公司反覆和多次侵權,情節嚴重,應予加倍賠償。

根據國家工商信息查詢結果,百度公司在2016年4月27日之前,是沒有在網路上和手機端上傳、傳播、發行和出版圖書內容的權利的,傳播和出版圖書內容,不在百度公司的經營範圍之內,屬於非法經營。因此,百度公司在其平台上發表、發行、傳播上訴人的多部涉案作品,並且對上訴人圖書作品進行節取、刪節、改變作品、割裂、歪曲、篡改的行為,屬於惡意侵權盜版行為。

原判認為信息網路授權以一年為一個授權期限,缺乏法律依據為由駁回。著作權財產權授權使用,當然是以時間為期限的,包括著作權的出版權(所有合法出版合同都有年限)授權使用,都是以時間為期限的。這是常識,並且也是有法可依的。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在去世之後50年內享有,不論是生前死後,著作權的授權使用都以時間為期限的。特別是在信息網路傳播中的著作權授權使用,時間和期限更為關鍵。寫作和編著作品,屬於腦力勞動,稿酬作為勞動報酬的一種,國家賠償法等也是以時間(每天)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標準的。上訴人就算在訴訟請求的陪禮道歉中,都明確規定了時間期限。

原判未對以上著作權人提出的涉及的各種不同的、或者行為類似但是性質不同的獨立的侵權行為進行認定。根據法律法規,每一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均需分別賠償和支付稿酬。原判於法不合,於理不通,應予糾正。

如按以上依據和標準完整地計算賠償和支付稿酬的數額,被上訴人百度公司需賠償和支付稿酬在一千萬元左右,上訴人已經是以最底要求索賠了。

第五:一審判決僅判賠償15000元,極不合法合理。

本案涉及圖書7部,被告百度至少犯有6項應當加重和加倍賠償的情節,圖書版面字數百萬之巨,原一審判決僅判賠償15000元,極不合法合理。

第六:訴訟費用為合理費用,根據法律法規,應當由侵權方足額承擔。

訴訟費用為合理開支,一審的全部訴訟費用,和本案上訴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第七: 調查、取證、維權、訴訟開支和合理費用,已提供了足額的票據原件,應當足額賠償。

為調查、取證、訴訟而產生的公證費、律師費、交通費、住宿費、通訊網路費、材料費,維權成本,維權期間的生活費、飲食費,及其它開支等合理費用,上訴人已先後遞交了足額的發票和收據,有理有據,依法依規應當足額賠償。

第八:因原審法院法官在上訴人依法多次要求複製案卷,特別是庭審筆錄,均未給複製。上訴人記憶力差,聽力也不好,案件複雜材料多,質證開庭時忙於準備,對法官和被告的說法大部分沒有聽清楚,甚至沒有聽到。故對很多問題,事實、理由,辯護意見,等,需要查證庭審筆錄后,再提出。

第九:原審法官和審判程序多次違反《法官法》、《民事訴訟法》,未能依法保證原告的訴訟權和辯護權。比如:原告不同意將3909號和3450號案合併審理,但仍然繼續合併審理。7月25日休庭后就未正式續庭。開庭后對原告新遞交的系列證據,沒有專門安排質證,新補充的證據有原件。法官非要我兩個不相關的案件判決書一起簽,還必須先簽「送達回執」和「宣判筆錄」,強制要求不一起簽就不給判決書。等等。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再次質證開庭,不建議使用訊問的方式。原告多次提出索回公證書、發票、報紙、圖書等原件,證據3月份就已經開庭質證過了,法院有複印件,因證據材料多,基本上只帶了一份原件。因此,沒有原件,不僅影響上訴人寫上述狀,並且對上訴人的上訴訴訟請求,難以計算和確定。上訴人請求貴院,二審庭審時允許上訴人重新進行計算、確定和主張並允許上訴人恢復和追加訴求。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存在大量事實描述錯誤,選擇性描述事實,有意誤導裁判,法律適用存在錯誤。原審審判法官和程序多次違法辦案,未能依法保證上訴人的訴訟權和辯護權。所以原審判決書是需要撤銷糾正的判決。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糾正原判,並依法支持上訴人所有訴求,望裁如所請。

此致

敬禮 上訴人:陳平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17年8月16日

文@陳平(陳文伍)。 聲明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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