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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被性侵如何定罪? 律師:不算強姦

以下是段子

廣西宜州一男子因天氣炎熱經常在家赤身裸體,對面住戶一女的看到覺得有傷風化,向派出所報案,男子被拘留十天。

後來有一天該男子偶然發現對面那個女的也在家赤身裸體,心想報仇的機會到了,也向派出所報案,結果被以偷窺女性為由又將該男子拘留十天 !

求該男子的心理陰影面積。

相信昨晚的微博爆炸事件大家已經吃瓜看完了

郭敬明兩小時后發微博:「1.完全捏造。2.已讓律師處理。」

當然,在沒有任何調查前

我們不應該妄加判斷!

有人問,郭敬明身高一米五左右,李楓身高一米八左右,兩人身高和體格相差懸殊,在這種情況下,郭敬明是否有可能強制猥褻李楓?

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關鍵在於是否侵犯了被害人支配自己身體的意思自由,是否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包括使用暴力手段,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之不能反抗。使用脅迫手段,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之不能反抗。使用其他手段,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之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之後進行猥褻。

換句話說,強制猥褻他人,不一定要使用暴力手段,還可以使用脅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比如利用上下級關係、職權形成的優勢地位等等。身高和體格的相差,並不是問題。

以上這些,都需要相關的證據,例如錄音錄像、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等,證明涉嫌強制猥褻。

來自網友的疑問

這件事,無非是兩種情況

真or假,分別有什麼法律後果呢?

第一種,如果李楓所言為假

輕則郭敬明起訴要求道歉、賠償,重則郭敬明可以「侮辱誹謗罪」提起自訴,《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李楓所述純屬捏造,他的文章閱讀量超過1800萬,致使郭敬明名譽權受到侵害,郭敬明可以起訴要求李楓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如果郭敬明報警,警方調查后亦有可能治安拘留李楓。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李楓、郭敬明

第二種,如果李楓所言是真

即使有相關證據證明猥褻行為,是不是一定面臨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恐怕也未必。

李楓2010年3月出版小說《燃燒的男孩》,4月和郭敬明在四川成都簽售。根據李楓所述,「性騷擾和性侵犯」就發生在成都簽售期間。也就是說,事情發生在7年之前。

從行政處罰方面看,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一般是六個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計算。也就是說,近六個月之內發生的猥褻行為,才可能會被行政處罰。

從刑事處罰方面看,「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條文,是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修改,2015年11月才開始實施。此前的內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並不包括男性。「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罪被害人也不包括男性。猥褻兒童罪被害人,僅包括不滿14周歲的男孩和女孩。

也就是說,在2015年11月之前, 14周歲以上的男性如果被性侵犯,難以找到救濟渠道。這一法律空白,一直遭受非議,在司法實踐中,只好「曲線救國」,如果被性侵犯的男子造成輕傷以上程度,那麼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使郭敬明真的在2010年猥褻李楓,如今也不能以強制猥褻罪定罪量刑。

當然,如果郭敬明的強制猥褻行為一直持續到2015年11月之後,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至於後續發展,請關注新聞........

最近,關於這方面的新聞還真是不少!

學車被教練性侵引發熱議

男性遭猥褻、性侵同樣值得重視。

8月15日晚,大連一22歲男子(網名「阿里山神滷蛋」)在微博發文稱,自己在大連的駕校學車過程中,被教練性侵併受傷,引起眾多網友關注。其微博指出,自己學車時恰逢腸胃不適,身體虛弱,教練趁機在學車途中對其性侵併令其受傷,目前自己身體不適。隨後,「阿里山神滷蛋」的母親在網上公布了急診記錄,並對兒子勇敢維權表示支持。

經查,2017年8月15日下午,大連某女子駕校教練徐某(男,46歲),在教授學員李某(男,22歲)練車期間對其進行猥褻,徐某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8月17日,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對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猥褻男性,一樣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1.強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猥褻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注 : 根據 2015 年 1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對象從 " 婦女 " 擴大到 " 他人 ",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律師說:

刑法所規定的強姦罪,目前只保護女性的性自主權。也就是說:

男性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男性的,不構成強姦罪。

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改的強制猥褻罪,是可以保護男性性權利的。

所以,如果男性遭遇到了同性的性騷擾或者是強姦,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

溫馨提示:

1.受到侵害后,立即設法脫身,並在確認安全后馬上報警。

2.不要洗澡,不要洗澡,不要洗澡。

3.不要接受對方提出的任何經濟賠償的方案。

4.注意保存好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最好能有對話錄音。

— END —

這是一個最好的時代

也是最壞的時代

看來,各位男同胞也是要注意安全的

責任編輯:李直珈

投稿郵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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