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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為何沒有農民工討要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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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春節后的首個工作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其中議題之一便是部署建立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長效機制。會議決定開展專項整治和督查,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嚴肅查處欠薪違法行為包括欠薪陳案,堅決打擊惡意欠薪違法犯罪。尤其要堅決解決涉及政府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欠薪問題。

「各有關部門都要擔負起責任,出台一些懲戒性措施,進一步壓實責任、標本兼治,對欠薪問題一抓到底,決不能讓廣大農民工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回報!」李克強說。「我們不能光是解決幾個個案就了事了,而要藉此建立起一個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欠薪這個頑症。」李克強在3日的常務會議上說,「這個問題各級政府一定要反覆抓、抓到底!」

對企業僱員欠薪進行制度性保障是一些西方國家的通行作法, 國際勞工組織也早在 1949 年就通過了《保護工資華約》、《在僱主無償債能力情況下保護工人債權公約》等文件, 要求各國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 對僱員的工資要以法律形式規範加速墊付或擔保程序。部分西方國家很早就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企業欠薪保障制度, 其中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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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的企業欠薪保障制度

在國外, 20 世紀 60 年代以前主要是通過規定工資優先債權的形式保護工人索賠企業欠付工資, 但是由於優先權的行使受到諸多條件的制約實踐中遇到困難, 這時候各國開始考慮能否建立一個第三方的機構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對企業欠薪保障進行立法最早出現在 1966 年的巴西, 巴西建立了一個服務工齡保障基金, 該基金僅保障雇傭合同結束時應支付的工齡補貼。

目前國外對企業欠薪保障的法律支持一般有三種形式:

一種是對企業欠薪保障專門進行立法, 這類國家主要有丹麥、瑞典等國。1972 年丹麥制訂了《工資保障基金法案》; 1992 年瑞典制訂了《工資保障法案》; 澳大利亞於 1998 年制定《僱員保護( 工資保障) 法案》; 而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後於也於1998 年頒布了《工資償付保障法案》。

第二種形式是有的國家將企業欠薪保障列入勞工關係法的專門條款中。如西班牙根據 1976 年《勞工關係法》建立了工資保障基金, 在《僱員憲章》中又規定僱員由於經濟、技術、組織或生產等原因而面臨集體裁員時, 僱員代表有集體協商的權利。

第三種形式則是有的國家在就業保障立法的專門條款或破產法中規定企業欠薪保障, 如英國 1996 年在《就業權利法案》中就對僱員追訴企業欠薪等就業權利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荷蘭也於 1968 年開始實施破產企業欠薪保障, 規定當企業財產清算不足以償付僱員欠薪時, 餘額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而加拿大、美國、紐西蘭等國則由破產法調整破產企業欠薪的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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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得欠薪和保障基金

一些西方國家一般對欠薪保障制度都設立了專門的企業欠薪保障基金來進行支持, 下面介紹這些國家欠薪保障基金的來源、管理及其償付的一些具體作法。

欠薪保障基金的來源一般是: 將企業工資保障基金作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障, 覆蓋到所有的企業, 一般由僱主按月繳費, 個別國家僱員也繳費。

欠薪保障基金除了英國僱主和僱員均需繳費以外, 一般只需要僱主繳費, 費率是僱員工資總額的 0.05%-0.45 之間, 其中西班牙和比利時的最高。

也有部分西方國家的企業欠薪保障基金來源於國家財政收入, 比如北歐的瑞典、挪威分別於1970 年、1973 年建立了工資保障基金, 獎金來源均為國家稅收; 澳大利亞於 2000 年、2001 年分別有 EESS 計劃和 GEERS 計劃, 前者有 50%的經費來自政府稅收, 後者則完全來自聯邦政府預算。

另外一些東歐轉型國家也紛紛建立企業工資保障基金, 2000 年立陶宛建立工資保障基金, 完全由僱主繳費, 費率為僱員工資總額的 0.2%; 斯洛伐克的僱員工資保障基金由僱主繳費, 費率為僱員工資總額的 0.25%, 同時國家財政向基金補貼與僱主繳費相同的數額; 拉脫維亞於 2003 年建立「企業風險基金」, 僱主按僱員人數每人每月繳納 1.2 歐元, 基金的 75%用於支付僱主欠薪及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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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基金是如何管理的

部分已經建立工資保障基金的國家都設立了專門機構來管理基金, 有的是社會保障機構直接託管, 也有的是建立專門的工資保障基金機構進行運作。大部分基金實行現收現付制, 也有的實行權責發生制。

這類國家中, 管理最為完善的是西班牙。西班牙建立了工資保障基金三方管理委員會, 由 3名僱員組織代表、3 名僱主組織代表和 3 名政府代表組成; 並且建立了中央總部秘書處和 52 個外圍管理單位, 負責基金的征繳、運作和執行債務的清償。

一些西方國家的欠薪償付範圍除償付所欠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外, 還包括假期工資和終止就業合同補償金。在這裡, 部分國家也對欠薪償付的僱員資格作了嚴格規定。其中英國、荷蘭、加拿大的法律規定, 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中僱主的親屬以及掌握企業 20%以上股權的人員, 均無資格享受欠薪償付。

這些國家償付企業欠薪一般以最低工資為計算係數, 償付欠薪期限一般為3 個月到 6 個月左右; 償付欠薪都有上限, 以芬蘭 15000 歐元為最高。比利時償付範圍最廣, 償付所欠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外, 還包括傭金、這些國家償付企業欠薪一般以最低工資為計算係數, 償付欠薪期限一般為3 個月到 6 個月左右; 償付欠薪都有上限, 以芬蘭 15000 歐元為最高。比利時償付範圍最廣, 償付所欠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外, 還包括傭金、邊緣性福利、假期工資和解僱補償金。

保留所有權利,轉載請註明作者「制度開門」資料來源:張學良《國外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及其對的借鑒》《當代經濟管理》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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