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陝西省國資委網站消息,陝西省政府近日印發《陝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細則提出了五類房產免征房產稅。
細則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了該細則。
細則提出,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對產權共有的,由共同人確定代表繳納或經協商分別繳納房產稅。
細則提出,根據《條例》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對納稅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徵收。
細則規定,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細則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經納稅人申請,由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層報省地稅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根據《條例》規定,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徵收,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15日內申報納稅。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房產稅實施細則的通知
陝政發〔2017〕2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陝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陝西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徵稅範圍:
(一) 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範圍;
(二) 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三) 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四) 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工礦園區區域範圍。
第三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對產權共有的,由共同人確定代表繳納或經協商分別繳納房產稅。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
第四條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2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對納稅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徵收。
第六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
公園、名勝古迹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
上述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應徵收房產稅。
第八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經納稅人申請,由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層報省地稅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第九條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房產稅按年計算,分季徵收,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條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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