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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你如實告知了嗎

舉栗Example

經過了一番考察、糾結、對比,並充分考慮了家庭風險需求,隔壁老王,終於決定下手簽訂保險合同了。拿到手的合同長又長,呀,還有「健康告知」。細細思量了下,好像曾經有過胃疼,開過葯;好像上次體檢甘油三酯高了那麼一丟丟,那麼要不要告知呢?

首先恭喜老王,為了意外和明天,做出了投保的明智決定。

BUT,投保可不是交錢就好了,如實告知很重要,如實告知很重要,如實告知很重要。特別說三遍,你懂~

如果你懶到了最高境界,那就直接拖到文末看結論吧,(*^__^*) 嘻嘻……

1什麼是如實告知

如實告知,主要指健康告知,針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健康情況,保險公司會有一份問卷,需要按照每個問題的實際情況向保險公司如實申報。各家保險公司的健康問卷略有不同,這些信息也是保險公司做出核保決定的重要依據。如實告知是每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時需要履行的法律義務。

跟健康相關的險種基本都會涉及如實告知,如壽險、重疾險、醫療險等。

以下為某重疾險合同的健康告知部分截圖,如果你投保過應該並不陌生:

2不如實告知會怎樣

剛說到如實告知屬於法律義務,不妨看看保險法如何規定。

見第十六條: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4)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Why?為什麼呢?

簡單說就是,保險公司只有認為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情況在其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才願意接受投保申請。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不真實客觀地說明既往病史,則容易導致保險公司未能得到全面信息而影響了風險判斷,進而遭受損失。

不如實告知的結果就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可能會拒賠。那麼多錢花出去了,最後在需求的時候卻是一場空,多麼憋屈和遺憾!

千萬別有僥倖心理,以為保險公司不知道,出現保險事故報案后,保險公司調查案件時可以調取全國醫療記錄。瞞不過去的,別給自己挖坑,別給自己的未來留隱患。請務必如實告知!

3如實告知后成了帶病投保,會怎樣

現代生活節奏很快,大部分人的身體都屬於亞健康狀態,有點病痛小災的特別多也很正常,或者曾經做過小手術,或者得過什麼胃炎。。。如果這些都如實告知了,保險公司會不會不給承保呢?

根據病症的不同,保險公司對帶病投保一般會出現以下幾種核保結果:

1)正常承保:保險公司核保認為所告知病症未來風險不大,不影響投保。

2)加費:考慮既往病史可能會導致未來罹患疾病的可能性加大,保險公司會要求增加一定保費,若承保后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按約定正常理賠。

3)除外:可能因過往病史導致被保險人身體某一部位罹患大病的概率很大,但不影響其他身體部位,這時保險公司會要求對該部位疾病除外,即未來該部位發生風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其他部位出現疾病,按約定正常賠付。

4)延期:保險公司認為根據當前病症無法明確判斷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會提出需要一段時間觀察,明確診斷之後再決定是否承保。

5)拒保:保險公司認為根據告知事項及提交的相關材料,風險極大,超出公司能承受的範圍,則會直接拒保。

正常承保當然是皆大歡喜,如果不幸出現了后四種核保結果,則是加費>除外>延期和拒保!延期和拒保沒什麼說的,如果核保結果是加費或除外,雖說比較遺憾,但建議仍應該選擇投保,獲得相應保障。試想下,如果保險公司都覺得風險那麼大了,是不是應該趕緊搞定保險呢?

4如何正確如實告知

去醫院看過門診,或者每年做體檢,出現個別或部分指標異常,是非常常見的事情。

那麼,是需要一股腦兒都告知么?或者有些人可能七八年前甚至十幾年前出現過某些病症,但已痊癒,年代那麼久遠現在又一切正常,是否需要告知呢?

問什麼,答什麼

互聯網產品,即線上投保的產品,為詢問告知的方式;線下產品則都是通過問卷告知的方式。

很簡單,問到什麼,就答什麼。

比如,詢問最近一年是否有體檢,體檢結果是否出現異常?如果恰好去年體檢報告甘油三酯高了一點,那麼就直接告知好了。

再比如,問詢告知中說是否有「乙肝大三陽,轉氨酶高於正常值2倍以上」,並不再有其他肝病的問詢,而被保險人只是乙肝攜帶者,那麼就不需要告知,可以正常購買。

不確定的問題,那就告知吧

問什麼答什麼,也會引申出一個問題:是否需要把這麼多年的全部醫療記錄都寫出來呢?誰還沒發燒感冒去看過門診?或者曾經摔傷骨折?。。。

有的健康問卷的確問得比較籠統,如果真要大大小小全列出來,估計就沒人願意買保險,太麻煩了。合理情況下,什麼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呢?

前面引用保險法第十六條時,大家應該還有點印象,再讀一遍「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只有那些「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毫無例外都必須告知。懂了吧?

那如果投保人並不確定某個問題是否影響承保呢?告知吧,告知吧,告知吧。別怕麻煩,與將來發生不幸能順利拿到保險金相比,這點小麻煩算什麼。把問題留給保險公司去處理,相信核保團隊豐富的醫學經驗吧。

5關於不可抗辯條款

24度君知道很多不負責任的保險代理人讓你簽合同時什麼都填否,然後告訴你不必擔心過2年後不管什麼情況只要符合理賠條件都會理賠。

同樣是保險法第十六條: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關於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實際操作中有很多法律案例,24度君後續會根據實際理賠案例給大家進行詳細說明分析,所以這裡不多說,簡單說24度君的建議吧。

切記不要聽保險銷售瞎說全部填否,他只是為了趕快簽單,才不會管將來投保人是否真的能順利拿到理賠款。他不負責任,投保人可不要對自己的錢包,對自己的人身不負責任!!!2年不可抗辯雖有,也是對投保人最大程度的保護,但絕對不能把它當成帶病投保的護身符,也不要依此存在僥倖心理,還是那句話,別給自己挖坑。罹患大病已經是不幸,最後因為沒有如實告知而起糾紛或打官司,傷心痛苦之餘再給自己添堵,何苦?!

24度君重點提示

羅里吧嗦了一大通,是希望每一位投保人花了銀子能買到恰到好處、真正實用並很確定的保險產品。

1、請按健康告知問卷如實申報,有則有,沒有則沒有。

2、健康問卷上沒有問到的問題,無需告知。

3、不確定是否要告知的事項,請告知,交由保險公司去核定,相信他們的專業判斷能力。

4、切記:別把兩年不可抗辯當尚方寶劍,別故意隱瞞,別心存僥倖,別留隱患,別讓保險成為風險。

5、如果某保險銷售跟你說都不需要告知,都讓你填否,24度君建議這個保單暫時不要簽了,一個不負責任的銷售不值得你信任。再次強調,選擇一個靠譜合格的保險銷售非常非常重要!!!

6、趁年輕投保,趁年輕投保,趁年輕投保,尤其是有家庭責任,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群,越早越好,核保容易,有保險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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