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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法院2016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及十大典型案例

甘肅法院知識產權

司法保護狀況(2016)

2016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啟動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甘肅法院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公正高效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取得新進展,為甘肅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公正高效司法,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成效顯著

2016年,甘肅法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全省工作大局,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積極順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有效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利益,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全面推進。

一是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2016年全省法院準確把握司法改革新目標,新要求,堅持能動司法,按照「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調」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基本政策,依法適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及時有效制止侵權行為,全年共審理民事知識產權案件246件,同比增長16.6%。其中,按審級劃分,一審案件216件,二審案件30件;按案件類型劃分,專利權糾紛55件,著作權糾紛9件,商標權糾紛105件,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9件,技術合同糾紛20件,其他知識產權案件28件。與往年相比,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糾紛等知識產權案件收案數有所上升,說明公民維權意識不斷增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領域日益拓展,同時隨著我省對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打擊力度的增加,侵犯植物新品種案件數量有所減少。

二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甘肅法院緊緊圍繞推進平安甘肅建設的總體要求和部署,依法嚴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60件,審結45件。其中,受理假冒註冊商標罪4件,審結2件,判決3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28件,審結18件,判決29人;侵犯著作權罪1件; 受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7件,審結7件,判決10;受理非法經營罪11件,審結9件,判決13人。在上述審結的已生效案件中,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2人,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的12人,其中並處罰金附加刑的32人。

三是注重重大複雜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全省各級法院準確理解並貫徹落實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 把推進庭審實質化和改革庭審方式結合起來,集中精力成功審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如王黎清泉羊飯莊侵犯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註冊商標糾紛案,該案是我省法院首例按月判賠賠償數額的案件,也是我省法院首例在商標權糾紛案件中適用登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案件;武威金蘋果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武威樂尚工貿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通過判決深刻細緻辨法析理,原、被告收到判決后均表示服從判決且從該案中受到了深刻的法律教育,引起了良好的社會反響,起到了教育、引導市場主體的積極作用;孔瑋與江蘇泓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慶陽市西峰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慶陽市環宇路業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法院通過綜合利用各種法律手段,加大了工業設計保護力度,從而對激發設計人員的創作熱情,促進實用與美觀兼具、創新與文化融合的工業設計不斷湧現,提升外觀設計的創作自由度,提高外觀設計質量,推動產品設計多樣化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是以制度建設為保障,確保司法公正透明高效。我省各級法院始終把建章立制貫穿於審判質量管理、效率管理、流程管理、層級管理和績效管理等各個環節。省法院民三庭先後制定了《合議庭工作規則》、《審判流程權力清單》、《司法審判權力運行流程圖》、《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法官辦案責任制暫行辦法》、《辦理案件審限超期責任追究辦法》、《法官辦案相關事項登記制度》等33項審判管理制度,實現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的科學化審判管理模式。同時,省法院將有效管用的審判管理制度向全省各級法院知識產權審判部門進行推廣,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

二、發揮職能作用,服務保障大局積極有為

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的不斷推進,我省傾力打造絲綢之路經濟帶甘肅黃金段,不斷開創對外對內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局面。全省各級法院立足實際,突出重點,努力增強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甘肅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常態聯動機制。積極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關行政管理、執法部門溝通,共同簽署了《關於建立健全甘肅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機關協作配合機制的實施意見》。4.26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省法院牽頭組織並邀請甘肅省知識產權局、甘肅省版權局、甘肅省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參加了「甘肅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座談會」,積極探索我省如何建立健全訴調對接機制、建立甘肅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專家庫,促進了法院與行政部門的交流與聯繫。

二是制定司法服務大局的意見等規則。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省法院圍繞中心,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大局,緊貼審判實際,研究制定了《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和保障甘肅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意見》,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為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環境資源、網路技術等專家專業技術優勢,為審判工作提供專業諮詢和服務保障,研究制定了《關於建立甘肅法院知識產權審判諮詢專家庫的通知》,確定並建立了首批甘肅省知識產權審判諮詢專家,為今後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和專業實務指導。

三是庭審現場進高校,實現院校工作的有機結合。全省法院採取多種方式讓法律走進千家萬戶,促使普法零距離。一方面庭審進高校活動對審判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提升審判人員綜合司法能力,規範庭審水平等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師生進法庭、法官入課堂,高校與法院展開互動,促進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實現了法學教育與實務部門的互動雙贏。蘭州市城關區法院在甘肅政法學院公開開庭審理甘肅瑪雅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趙某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糾紛一案,該校民商經濟法學院法學和知識產權專業200餘名學生參加了旁聽,庭審進高校的活動,既促進了法院審判實踐與高校理論優勢的有機結合,又宣傳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三、堅持對下指導,加強知識產權調研工作

全省各級法院積極推動個案審判與類案研究相結合,不斷完善調研工作制度,確定調研主題,制定調研方案,集中精力選定靜寧縣、平涼市、西和縣、隴南市四個地區的法院、行政管理部門重點圍繞「我省知名商標司法保護」、「規範我省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程序及裁判方法」等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實地調研。

一是進行實地調研。調研工作中,省法院深入到基層和矛盾糾紛的最前沿,從不同方面了解了我省商標權審判的工作狀況、工作環境,審判隊伍的工作方式、工作態度,並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成因、仔細研究解決辦法,形成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案件情況的調研報告》,在2016年全省法院優秀調研報告評比中榮獲一等獎。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調研,根據企業實際需求,編印了知識產權維權資料,定期開展法律諮詢,幫助企業提高產權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二是召開座談研討會。酒泉中院與酒泉市種子管理部門、省法院司法技術處,就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證據保全中扦樣、檢測等專業問題的進行了座談交流。在審理的兩起植物新品種案件中,與國家級權威鑒定機構順利實現了業務對接,在證據保全、玉米檢材扦樣和品種檢測過程中程序更加嚴謹規範。慶陽中院與相關行政部門重點對當前商標權司法、行政保護中所存在的問題和應對的措施進行了分析、討論,並在聯動機制建立方面達成了高度共識。

三是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問題,發出相關司法建議。在調研的基礎上,省法院向省農牧廳、省工商局、省知識產權局、省版權局等知識產權部門發送了知識產權保護協作函。省知識產權局和省版權局等知識產權相關行政部門收到省法院的函件后,及時進行了回復,表示嚴格落實省法院等五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建立全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配合機制的實施意見》,建立司法與行政執法之間的訴調對接機制,共同推進市縣一級的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機關配合機制的建立,加強市州「兩法銜接」信息平台運用,建立健全聯席會議、案件研討、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機制。

四、堅持司法公開,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透明度

在做好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同時,我省各級法院採取多種方式,做好知識產權和環境資源保護法治宣傳,傳播甘肅法治強音。

一是精心謀划、周密部署。為迎接第17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推動以「尊重知識、崇尚創新、加強聯動、誠信守法」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營造創新驅動、司法護權的法治環境,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提升社會公眾知識產權意識,全省法院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省法院制定了《「4.26」世界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方案》,從主要依據、意義內容、方法措施、時間步驟、總體要求等方面作出了具體安排,宣傳內容豐富具體,操作性強。

二是以案釋法、送法上門。為不斷擴大法治宣傳覆蓋面,努力構建我省社會大普法格局,宣傳周期間,發放宣傳資料1000餘份,走訪了蘭州蘭石集團有限公司,為該企業職工送去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倡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針對高校等部門的專家、學者、教師、學生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我同行」活動、「保護知識產權從我做起」眾人簽名等活動,贈送知識產權宣傳讀本等宣傳資料,以各級新聞媒體為陣地,以省法院官方網站、甘肅電視台法治欄目為平台,從多角度、多側面、深層次全面宣傳我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積極與工商、專利、農牧等相關政府行政部門交換意見,宣傳法律法規,深入「雙聯」聯繫點向當地群眾宣講法律條文,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養成「自覺守法、辦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為習慣;落實庭審直播,審判流程、文書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以公開促公正、保廉潔、樹公信。

三是座談交流、專家講座。邀請了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專家作了題為「新商標法框架下的商標知識產權護」的專題講座,對我省商標法商標知識產權保護概況、現階段存在的問題等進行了深入淺出的闡述。

四是新聞發布、出台意見。為發揮指導審判工作、宣傳知識產權法律、引導權利行使、警示社會公眾的作用,召開了新聞發布會,發布了甘肅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和《甘肅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

五、創新黨建工作法,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建設

全省各級法院認真踐行「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有關要求,開展了一系列學習教育活動。省法院民三庭結合支部工作實際總結提煉並積極推行「1233」支部黨建工作法,即堅守「抓黨建、促審判」一個理念,做好「規定和自選」兩個動作,突出「教育、管理、落實」三個重點,實現「黨員幹部素質、審判質效、司法公信力」三個提升。

一是「堅守一個理念」。始終堅守抓黨建、強審判工作理念,將黨建工作融入思想建設、隊伍管理、審判業務、紀律作風、業外約束等方面,樹立「抓黨建就是抓審判、謀黨建就是謀審判」的工作意識,努力做到黨建工作與審判業務目標同向、部署同步、工作同力,確保黨建與審判工作「同頻共振」。

二是「做好兩個動作」。一是自覺踐行「規定動作」不走樣。以常態化「周一晨會」為平台,周五學習為補充,嚴格落實「一崗雙責」、「三會一課」、組織生活會、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黨性分析、按月繳納黨費等基本制度。二是精心設計「自選動作」有創新。在鞏固強化規定動作不變形、不走樣的基礎上,立足實際,突出特色,豐富內容,力求在加強黨建思路上有創新。

三是「突出三個重點」。一是抓教育。重點抓好黨的重大理論和審判業務的學習培訓,堅持先進模範引領學、反面典型警示學,拓展載體平台,深化學習效果。二是抓管理。建立完善各項制度機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強化審判節點管控,狠抓制度執行力。三是抓落實。抓好主體責任落實、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及目標任務落實。

四是「實現三個目標」。一是提升黨員幹部隊伍素質。加強黨員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業務建設、紀律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始終堅持「四個意識」,切實做到「四講四有」,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法官隊伍。二是提升審判質效。不斷轉變審判理念,嚴控法定審限結案,規範不開庭審理,積極推行當庭宣判,依法審慎行使二審裁判權。三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啟用裁判文書上網、庭審同步錄像等信息管理系統,大力推進庭審網路直播,完善法律職業共同體機制建設,注重調研成果轉化。

一年來,全省各級法院通過努力奮鬥,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發展,但這些都是基本的、初步的,還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全省知識產權審判在科學平衡把握司法政策方面還不夠精準;二是調查研究針對性還不夠強,有成效、指導性的文章少;三是社會對知識產權的認識還不夠;四是與行政機關的聯動機制有待進一步深化等。對以上存在的問題,今後我們將加以改進和提高。

2017年,甘肅法院要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狠下決心、鼓足幹勁,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忠實履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責,切實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甘肅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

案例一

孔瑋與江蘇泓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慶陽市西峰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慶陽市環宇路業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

一審法院: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孔瑋是「路燈燈具(PV-1單光源)」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人。其認為慶陽市西峰區古象路上使用的路燈形狀與其被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相近,主張江蘇泓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等三被告銷售或使用侵權產品屬於侵權行為,於是將本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2. 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700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控侵權路燈的設計特徵與授權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保護的技術特徵既不構成相同亦不構成近似,侵權事實不成立,判決駁回孔瑋的訴訟請求。孔瑋不服上訴,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由於路燈的功能性特點,在安裝使用狀態下,行人對路燈外觀的感知主要是來源於在仰視及帶有一定角度的主視狀態下的視覺效果,因此,涉案專利的仰視圖及主視圖是本案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比對重點,按照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本案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差異,因此,上訴人認為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載體,並且通過不同於同類產品且富有美感的外觀吸引消費者的注意,獲得市場利益的回報。在進行外觀設計的侵權比對時,應當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產品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通常,對於設計者創作自由度較高的產品領域,外觀設計必然形式多樣、風格迥異、異彩紛呈,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不容易注意到比較細小的設計差別。相反,在創作自由度較小的產品領域,該產品領域內的外觀設計必然存在較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處,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通常會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本案二審中,較好地考慮到了設計者的創作自由度,準確確定該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出較為符合法律與實際情況的裁判理由和結果。司法審判尊重外觀設計的創作自由度,推動產品設計多樣化的理念,這同樣體現了司法對創新的保護、保障作用。

案例二

焦作市明仁天然藥物有限責任公司與封丘縣友趣飲品廠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焦作市明仁天然藥物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明仁公司)於2011年9月7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名仁」商標,使用範圍為第32類商品。明仁公司於2011年4月開始生產銷售「名仁®蘇打水」產品,並相繼在有關地方及央視廣電媒體投資進行廣告宣傳,該產品在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封丘縣友趣飲品廠(簡稱友趣廠)於2014年10月21日經核准註冊「名仁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友趣廠的「打水」商標註冊申請已由國家商標局受理,但尚未核准註冊。明仁公司發現蘭州市場有「名仁蘇TM打水TM」及「名仁蘇®打水TM」產品銷售,認為侵害了其商標權,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友趣廠立即停止侵害「名仁」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因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費用30萬元。

【裁判結果】

明仁公司用「®」在「名仁」和「蘇打水」二詞間上部斷開,顯示為「名仁®蘇打水」,以區別商品的商標與商品名稱。友趣廠將「名仁蘇」註冊商標和尚未獲註冊的「打水」商標進行組合,形成「名仁蘇®打水TM」和「名仁蘇TM打水TM」標識,在生產的蘇打水飲料上作為商品標識突出使用並投入市場銷售,該使用屬於改變原註冊商標顯著特徵,另行創立組合的新商標標識,被訴組合標識與「名仁®蘇打水」構成高度近似。況且二者產品種類完全相同,產品包裝極端近似,廣告插圖及宣傳用語刻意摹仿且產地同一,很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並引起商品消費混淆。友趣廠不僅侵害了原告受保護的商標權,而且構成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贏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明仁公司訴請的全部賠償請求。

宣判后,友趣廠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註冊商標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並且要按照註冊的標識準確使用,不得拆分、組合或搭配其它詞語,盡量注意規避能夠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使用方式,更不能通過不當使用方式搭借知名商標的便車。本案中,友趣廠將「名仁蘇」註冊商標與「打水」一片語合使用,目的就是借用明仁公司已有一定知名度與市場佔有量的知名商標「名仁」銷售其蘇打水產品,這種行為能夠造成普通消費者的誤認,因此屬於商標侵權行為。同時,友趣廠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贏利的行為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與以往假冒、仿冒知名註冊商標的侵權案例不同,通過本案例告訴我們,已註冊商標的不當使用也可能侵犯別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警示市場經營者要按照法律規定正確使用註冊商標。

案例三

丹東登海良玉種業有限公司與張掖市華裕種業有限公司、張好奇、張好儉、張鵬石、羅永章、張好宏、張好傑、張好峰、張鵬峰、常學鋒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

一審法院: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丹東登海良玉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玉公司)於2014年1月1日獲農業部授權,取得玉米新品種「S121」植物新品種權。2015年良玉公司在維權打假中發現張掖市華裕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裕公司)在甘州區大滿鎮黑城村未經其許可使用「S121」新品種,繁育雜交玉米種。良玉公司認為華裕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玉米新品種權,並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對侵權生產的全部種子作滅活性處理;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0元。一審中,法院依良玉公司申請提取甘肅省張掖市忠信公證處在甘州區大滿鎮黑城子村七社證據保全中隨機提取的玉米鮮穗,經委託北京玉米種子檢測中心進行了真實性鑒定,鑒定檢驗結果及結論為:送鑒樣品同對照樣品,比較位點40,差異位點數0,結論為極近似或相同。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華裕公司未經「S121」品種權人許可,在甘州區大滿鎮黑城子村為商業目的使用「S121」生產玉米雜交種,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應認定侵害了良玉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張好奇、張好儉、張鵬峰等9戶農民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種權的繁殖材料並說明委託人,故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 一、華裕公司停止侵權,對生產種子作滅活性處理;二、華裕公司賠償良玉公司損失250000元;三、張好奇、張好儉、張鵬峰等9戶農民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典型意義】

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需要耗費巨大的財力、智力與人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經國家農業部門授權的植物新品種權利人享有排他的獨佔權,植物新品種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未經品種權人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由於制種行業利潤堪稱暴利,非法制種行為屢禁不止,有些種子生產公司為了躲避種子執法部門、公安部門的打擊和法院民事判決的賠償責任,經常會不簽訂委託制種合同或簽訂虛假制種合同,制種公司不出面而是委派非本地的個人出面操作農戶違法制種,一旦侵權行為被發現,委派人往往藏匿不出,最終讓種植農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種植農戶的賠償能力有限,因此出現了贏了官司得不到錢的現象。本案審理人員對於案件中涉及的相關證據進行細緻甄別,正確認定了華裕公司委託制種的侵權行為,判決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有力地打擊了種子公司違法制種、規避責任的行為,保障了被侵權人的合法利益能夠得到實現。

案例四

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與王黎清泉羊飯莊

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

一審法院: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9日,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在第43類服務上註冊「王黎清泉羊」服務商標,2012年7月7日,國家商標局對「王黎清泉羊」服務商標予以核准註冊。上述商標註冊申請期間,王黎與第三人張偉虎於2011年10月18日簽訂轉讓合同,約定王黎自願將清泉羊飯莊的字型大小、店面及經營權以15萬元價格轉讓給張偉虎。 2014年6月28日,清泉羊飯莊的字型大小、店面及經營權又被以58萬元價格轉讓給徐寶剛。 2015年8月6日,王黎註冊成立了嘉峪關市王黎清泉羊飯莊並開始營業。該飯莊的工商註冊名稱與「王黎清泉羊」註冊商標近似,且在門頭裝潢及對外廣告宣傳中突出使用了「王黎清泉羊」字樣。由於本案雙方當事人對「王黎清泉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歸屬等問題產生爭議,協商未果,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遂將王黎清泉羊飯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的「王黎清泉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停止對該商標的使用;2.被告在《雄關周末》刊登聲明,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原告2015年7月19日至起訴之日期間的損失20萬元,並按每月5萬元標準賠償原告起訴之後至被告實際停止侵權之日期間的損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系個人獨資企業,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具有獨立的經營主體資格和能力,其相關財產與企業自身經營緊密相連。在個人獨資企業整體轉讓過程中,如出讓人與轉讓人無特別約定,與該被轉讓企業經營有關的企業財產理應一併轉讓。涉案商標以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名義申請註冊,商標註冊證上載明的商標註冊人是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並非王黎個人,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歸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所有。王黎清泉羊飯莊未經允許,在其工商登記字型大小及同類服務項目上使用涉案註冊商標,並在店面門頭裝潢、商業廣告宣傳中突出使用該註冊商標,其行為構成對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註冊商標權的侵害,依法應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判決:一、王黎清泉羊飯莊立即停止使用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所有的「王黎清泉羊」註冊商標;二、王黎清泉羊飯莊按每月5000元賠償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2015年8月至判決生效之日期間的經濟損失;三、王黎清泉羊飯莊於判決生效后15日內通過嘉峪關《雄關周末》刊登聲明,消除對嘉峪關市清泉羊飯莊的商標侵權影響。

宣判后,王黎清泉羊飯莊不服,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黎與張偉虎簽訂的轉讓合同約定清泉樣飯莊經營權以及店內所有設施、清泉羊品牌字型大小全部歸張偉虎所有,並且該合同約定了禁止同業競爭,王黎在上述轉讓合同簽訂后又擅自開設「王黎清泉羊飯莊」違反了合同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商標是企業品牌的載體與表現形式,其目的在於通過設立獨有的標識,依法將企業的商品服務與其他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服務進行區分,商標直接依附並服務於企業經營活動,與企業經營存續密不可分。個人獨資企業整體轉讓時,如轉讓雙方對註冊商標的權利歸屬未進行特別約定,應認定該註冊商標連同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轉讓,轉讓后獨資企業的原投資人不得侵犯該註冊商標權。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釐清了個人獨資企業轉讓過程中,在無特別約定情況下的原企業商標權的歸屬問題。該案的審理,一方面向社會彰顯知識產權的實際價值功能和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傳遞司法在促進和保護市場誠信方面的決心和力量。

案例五

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與武山縣視康眼鏡店等41家眼鏡店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

【審理法院】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廈門雅瑞光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瑞公司)是「」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核定使用類別為第9類商品,包括眼鏡框、眼鏡架、眼鏡、太陽鏡等。雅瑞公司生產的「」眼鏡以優良的品質深得社會認可,擁有廣泛的用戶基礎和消費群體,在國內同行業中市場銷量一直排名前列,2015 年「」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同時,雅瑞公司眼鏡擁有多項外觀設計專利權。雅瑞公司的市場調研人員調查發現,有29家眼鏡店銷售侵害其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眼鏡,有12家眼鏡店銷售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眼鏡,且銷售的侵權眼鏡質量低劣,遂通過公證購買涉嫌侵權眼鏡的方式,對侵權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隨後,將41家眼鏡店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41家眼鏡店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合議庭經過審查案卷材料,發現該41案所訴被告絕大多數為我省各地縣經營眼鏡銷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分佈範圍廣,包含河西、天水、隴南地區的一些小縣城,地點分散。而且原告訴狀中書寫的地址不夠明確具體。經過研究,合議庭成員分赴河西地區與天水、隴南地區。辦案人員在送達過程中,發現被告商戶普遍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薄弱,遂逐一向他們講解如何應訴的法律常識,同時釋明和案件相關的商標與外觀設計專利方面的法律規定,在被告商戶認識到自己侵權以及給商標權利人和專利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前提下,鼓勵商戶庭前與原告溝通,通過調解解決糾紛。開庭前,很多商戶主動聯繫辦案法官要求調解,經主持調解,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29案中,撤訴處理23案,判決6案;侵害商標權糾紛12案中,撤訴處理2案,判決10案。

【典型意義】

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註冊商標、特有的外觀設計以及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均屬於侵犯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上侵權行為不僅給權利人造成市場經濟利益的損失,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打擊假冒、仿冒侵權商品一直是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一個熱點和難點。近幾年,該類侵權逐漸呈現出從大城市、中心城市不斷向縣鄉一級或偏遠地區轉移的趨勢。這些地區的經銷商基本屬於個體經商戶,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注意審查進貨渠道,進貨方式方便簡單但不正規,往往在訴訟時不能舉證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能夠說明提供者,造成法院判決其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使得侵權商品的生產商逃脫法律制裁,因此,這些經銷商也是假冒商品的受害者。在本案例中,法院辦案人員不辭辛苦主動登門,在與41個個案的被告逐一接觸過程中,及時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解答相關疑問,使得這些被告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進而積極與權利人協商進行經濟賠償,不僅案結事了,而且無形中建立起了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蘭州中院在案件庭審前主動向當事人釋法釋疑的審理方式得到了較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值得推廣。

案例六

陸海軍與楊小斌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陸海軍於2003年將自己獨創的「火吧」文字作為商標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國家商標局於2006年核准註冊並向陸海軍頒發了《商標註冊證》。2010年1月15日,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火吧」為甘肅省著名商標。2015年1月28日,楊小斌登記了「城關區甘南路同樂五號餐吧」后,不按其登記的名稱製作招牌,卻在其招牌和網路(好團網)中特意使用「火吧」字樣用以招攬顧客。陸海軍認為楊小斌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火吧」,足以使公眾誤以為楊小斌經營的「同樂五號火吧」與原告的經營存在關聯關係,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楊小斌在招牌和網路(好團網)中使用的「火吧」字樣的行為,侵害了陸海軍註冊商標「火吧」的商標專用權;2.楊小斌立即停止在招牌和網路(好團網)中使用「火吧」商標的侵權行為;3.楊小斌賠償陸海軍經濟損失100000元;4.楊小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中,楊小斌表示對方起訴主張的事實屬實,願協商解決。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一、楊小斌賠償陸海軍經濟損失80000元;二、陸海軍自願放棄其它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市場不斷培育出新的品牌,品牌效應越來越顯著,作為品牌最重要元素的商標,一經註冊,其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或者容易導致混淆的近似商標。本案中,陸海軍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將富有獨創性的「火吧」商標及早註冊,通過自己的努力經營和不斷宣傳,「火吧」商標在蘭州餐飲行業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楊小斌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按照在工商部門註冊的經濟實體名稱規範使用字型大小,為搭「火吧」品牌在餐營業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的便車,在沒有核實「火吧」是否為註冊商標情況下,擅自在招牌上使用「火吧」字樣進行宣傳,誤導了消費者,構成對註冊商標的侵權。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通過辦案法官的耐心釋法說理,楊小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及時將自己餐館的招牌更改,停止了侵權,並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對方當事人的損失,使本案得到了圓滿的處理,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本案例,警示市場經營者要誠信經營,規範使用自己的經營實體字型大小,通過搭便車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業標識,有可能面臨法律的懲處。

案例七

武威金蘋果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武威樂尚工貿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武威金蘋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蘋果公司)是「新概念」文字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樂尚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尚公司)從2015年2月起在甘肅省境內的高速公路及其它路段發布、設置了包括「樂尚品味飄樂坊 炒貨新概念 原味瓜子 武威樂尚工貿公司」內容的廣告牌。2015年11月,金蘋果公司發現了上述廣告內容后認為樂尚公司侵犯了其註冊商標權,金蘋果公司訴前取證階段支出了公證費用1萬餘元,遂向法院訴請樂尚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相關損失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金蘋果公司註冊的「新概念」商標專用權保護範圍僅限於食用菌類食品。樂尚公司在廣告中並沒有使用金蘋果公司註冊的「新概念」商標,使用的「炒貨新概念」字眼中「新概念」字形與原告的「新概念」註冊商標存在差異,也沒有突出使用「新概念」字眼的情形,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樂尚公司的廣告行為使得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某種特殊聯繫,造成相關公眾對雙方企業及產品的誤認誤購的情形。因此判決:駁回金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等市場主體對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權利保護意識日益加強,但在正常的宣傳、廣告等經營活動中是否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或者被別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企業組織及個人往往難以把握。本案在正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精神,從法律適用和法律事實認定兩個方面入手,首先,明確了金蘋果公司註冊商標使用範圍,確定了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其次,分析樂尚公司發布的廣告內容中「炒貨新概念」字眼中的「新概念」屬於描述性的非突出性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不屬於商標性使用,故不構成侵權。該案判決論理透徹,內在邏輯性強,釐清了侵權的商標性使用與非侵權的描述性、說明性的一般性使用的區別。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判決后都表示服從一審判決,該案的審理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八

廣東哈弗高科技潤滑油有限公司與趙永來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

一審法院: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廣東哈弗高科技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弗公司)系「HaFErD」字母+圖形+顏色商標及「哈弗·原動力」商標的權利人。哈弗公司發現由黃飛喜註冊、趙永來實際經營的酒泉市「肅州區小黃特油配件店」內銷售貼有其「HaFErD」字母+圖形+顏色商標的「哈弗·傑由保」潤滑油,遂委託酒泉市陽光公證處在該店購買三桶潤滑油並對證據保全過程現場公證,隨後向相關工商部門投訴。后哈弗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的經濟損失100萬元、維權費用15萬元,停止侵權並在省級媒體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開道歉、消除影響並承擔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趙永來、黃飛喜未經商標持有人哈弗公司許可,擅自委託他人加工製作「HaFErD」字母+圖形註冊商標安裝在「哈弗·傑由保」潤滑油外包裝上、冒充「哈弗·原動力」潤滑油銷售以及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認的「哈弗·傑由保」中文商標的行為,侵害了上訴人註冊的「哈弗·原動力」中文商標的專用權。判決:一、趙永來、黃飛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哈弗公司第7125144號「HaFErD」字母+圖形+顏色註冊商標;二、趙永來、黃飛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使用「哈弗·傑由保」中文商標的潤滑油;三、趙永來、黃飛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哈弗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四、駁回哈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趙永來、黃飛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與活躍,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對於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保護商標註冊人對其合法註冊的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的專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法院經過認真比對註冊商標標識與被訴侵權標識,做出了侵權認定,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制止了侵權行為,維護了潤滑油市場的誠信經營活動。

案例九

上海鷹倫電動腳踏車有限公司與甘肅瑞捷車業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

一審法院: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上海鷹倫電動腳踏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鷹倫公司)是「鷹倫」註冊商標專用權人。2014年9月6日,甘肅瑞捷車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捷公司)與鷹倫公司簽訂了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書,約定鷹倫公司將「上海鷹倫」電動車品牌授權給瑞捷公司在西部地區使用,瑞捷公司每年給鷹倫公司支付20萬元的商標使用費,該費用在三年內保持不變。合同簽訂后,瑞捷公司於2014年8月22日支付了第一年的商標使用費20萬元。之後,瑞捷公司在其生產的電動車上使用該註冊商標。至2015年10月1日,瑞捷公司再未給鷹倫公司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雙方發生糾紛。鷹倫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瑞捷公司立即支付商標使用費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通過對雙方提交法庭的兩份合同書的分析,認定瑞捷公司擅自修改了雙方於2014年9月6日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書,瑞捷公司對於修改後的合同不能做出合理的說明,也無證據證明修改後的合同書得到了鷹倫公司的認可,故雙方仍應當按照2014年9月6日簽訂的合同書履行合同義務。此外,在審理期間,瑞捷公司所生產銷售的電動車仍在使用「鷹倫」或者「上海鷹倫」的標識。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鷹倫公司的訴請。

宣判后,瑞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本案的審理要旨在於審查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履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是否按照約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義務。首先,確定履行的合同。由於鷹倫公司與瑞捷公司分別提交了兩份內容並不完全一致的合同,庭審中,法院通過對雙方的質證意見及從兩份合同的形式要件、實質內容綜合分析,準確認定了鷹倫公司提交合同書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對於瑞捷公司提交的修改後的合同書認為屬於存疑證據,因瑞捷公司對此未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釋,對該份合同書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其次,合議庭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對瑞捷公司是否仍然在享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所賦予的權利進行了調查取證,證明了瑞捷公司仍在使用「上海鷹倫」標識的事實。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法院在對證據進行充分地分析認證的基礎之上,依職權進行了調查取證,最終使判決證據充分,說理透徹,彰顯了法律對合同標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弘揚了市場經營主體應當誠信守約,合法經營的法治精神。

案例十

蘭州裕盛實業有限公司與甘肅國輝商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審理法院】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蘭州裕盛實業公司(以下簡稱裕盛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來一直專註於蘭州牛肉拉麵設備的研發、製造和銷售,該公司產品已在蘭州的牛肉拉麵餐飲市場中獲得較大佔有率,並憑藉良好的信譽獲得了廣泛認可。1997年6月至1999年12月期間,裕盛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了多個含有裕盛文字及圖形的註冊商標,2015年12月,裕盛公司前述裕盛商標被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甘肅省著名商標。2016年12月,裕盛公司發現甘肅國輝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輝公司)通過變造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向甘肅中石油崑崙燃氣有限公司備案,獲得了燃氣設備的銷售及安裝資質,從而開展相關業務。在該變造的檢驗報告中,其報告編號、檢驗編號、商標內容、工程師姓名等信息與裕盛公司的檢驗報告相同,而且,國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國輝系裕盛公司的銷售商,對於上述商標等產品信息有明確的了解。據此,裕盛公司認為國輝公司的虛假宣傳和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國輝公司立即停止其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2.國輝公司公開向裕盛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國輝公司賠償裕盛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含合理開支);4、國輝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審理中,國輝公司認可裕盛公司起訴的事實,同時表示願與裕盛公司協商解決該案。經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國輝公司自2017年3月29日起停止其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國輝公開向裕盛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已履行);三、國輝公司向裕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5000元,並於2017年4月8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則繼續承擔裕盛公司已經放棄的經濟損失65000元;四、裕盛公司自願放棄其它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企業在市場經營中應當講求誠實信用、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如以不正當手段經營,損害其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給被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國輝公司擅自利用裕盛公司的信息變造虛假的檢驗報告,以獲取相關經營資質,並涉及假冒裕盛公司註冊商標,對涉案產品的質量、性能進行了虛假宣傳,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本案警示市場經營者要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任何非法使用它人的品牌、非法借用他人聲譽、信譽或影響力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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