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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派出所小民警吐槽下奇葩人和事

lz就是在某個縣公安局下轄的一個比較大的派出所工作,也是公安局最基層的單位 。一般報警都是打到縣局的指揮中心, 然後派單到具體管轄的派出所處理的 。所以一般不會說什麼我去公安局報案,就是派出所報案,除非案件由上面直接接手或者特別重大,否則都是先派出所受理的 。

這裡吐槽下現在的報警系統什麼警都接。為什麼?因為接線員怕擔責啊 ,萬一回絕了出事兒怎麼辦啊?反正接下來出警的又不是她們, 而且基本是合同工 ,除了一個調度的指揮長外 。因此我們接到一些明顯不屬於公安管理的範圍警情,比如投訴飯店服務態度很差的 ,老闆欠工資的之類的等等。 但是全國都要求:有警必出 。不管什麼警 ,但是這種我們去了有時候又難以解決,報案人就會說 :你們不是為民服務嗎,不是有事找警察嗎,怎麼不解決?

真的很煩人。現在,我最討厭聽到的就是以上這2句話。因為每個部門都有每個部門的職能。比如,勞資糾紛、工傷是勞動局;買到過期劣質商品,不喜歡商店服務態度有消費者維權協會和工商部門;三更半夜的工業和生產噪音由環保部門負責;小攤小販佔道經營市容市貌由城管負責;起訴有法院 等等 。

這種警我們能幫忙就幫,解決不了,那麼告知你合理的解決途徑, 然後報案人就質疑說那我報案有什麼用?你們警察有什麼用?

有用啊, 用在告訴你這件事情該怎麼解決!

這裡比較煩人的一點是 ,除了公安, 很少有哪個政府部門24小時全天候為你服務?他們下班了就不管了 ,而很多時候都是5點半以後報警, 告訴他讓他在單位正常上班時間去就是不肯 ,然後吵鬧 ,這樣一來又歸我們管 ,可以說就是一個惡性循環 ,我覺得好歹留個值班人員啊 !

派出所的工作很雜很多,沒有固定節假日和休息。所以我們所里,把自己叫做公安狗 :汪汪汪。

感覺要講的實在太多 都不知道從何說起了 兩眼淚汪汪啊

圖片來源網路,與本文無關

現在執法環境是一個很惡劣的環境,警察的威信日益喪失。很簡單,以前是警察來了, 快逃啊 。現在是 警察來了 一邊看 ,然後耍賴撒潑的 ,污言穢語不斷的 。所以才會配備一個執法記錄儀,就是掛在胸口的一個小型攝影儀器,免得有口說不清 ,畢竟現在都微博辦案了 一人一口唾沫淹死你 。

好了,回歸正題 。既然是奇葩, 實際上有視頻或者照片會更生動 ,但是顯然不可能嘛 ,所以只能靠大家想象了。

這裡講一個,襲警罪 的問題 。現在沒有這個罪名,那麼如果在出警過程中碰到有人不配合你執法,撒潑耍賴,甚至動手打人呢 ?那麼就有 「妨害公務」 的說法 。比如正常出警,你在一邊無故辱罵民警 ,可以對你進行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決定 。

如果你動手打人,像有些潑婦會咬人,造成傷勢為輕微傷或者以上的。那麼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判刑的那種 。

我們經常碰到胡攪蠻纏的,比如要求搜查或者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的,詭辯(其實就是耍賴故意找茬)說,我為什麼要和你們回去 ?!我就不怎麼怎麼了,誰給你的權利之類的 ?

我要說明下,警察執法的權利是國家賦予的,不會因為你個人意志和主觀辯解改變,本質上公安是暴力機關,永遠不要忘記這一點,在高中的政治書中應該學過無數遍了吧 。

既然講到判刑和拘留,很多人還不是很清楚區別,就知道是關人。我覺得非常有必要解釋清楚 ,感覺變成普法講座了 。不過學點法律是好事,免得新聞一出來自己想怎麼怎麼說怎麼說,被噴法盲都不知道。現在微博評論不能看,都是一些什麼都不懂的學生和義憤填膺的青年,按照我的話說就是瞎bb 。

累死了,剛剛上面說到行政拘留和判刑,現在來說這個 。

我們最常用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 《刑法》, 前者針對社會危害性不高但又違法的行為,後者針對犯罪行為。看出區別了吧, 一個是違法,一個是犯罪,性質是不同的,雖然我們常說,違法犯罪行為,實際上2者是分開的。

比如你去賣淫嫖娼,那麼屬於違法,關個10到15天,情節輕微的可以關5天以下(比如只談了價格但還沒開始做),(具體發條大家可以自己查下 我就不說了) 比如你是老闆娘,讓賣淫女在你這裡賣淫,還抽取費用,那麼你就是停留他人賣淫, 次數達到3次以上就夠罪,屬於犯罪行為,最後要法院判決的。

違法行為公安局在調查后直接作出處罰,不需要經過法院 然後送到當地拘留所執行。注意,是拘留所 最高關15天(除非有2種或以上的違法行為 比如你偷個麵包,出門又把人打了,那麼盜竊處罰10天,毆打處罰8天,就是合起來關18天,多種違法行為合併處罰最多拘留20日。如果各類出發叫起來超過20天,那麼最後也是20天。)

犯罪行為嫌疑人是送到看守所的,不是拘留所,等待公安查清楚事實后提交檢察院 ,然後檢察院移送法院,法院最後判決,也就是說,公安起調查作用 法院起裁決作用,檢察院如果認為我們有些調查不清楚,或者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會通知我們檢查 。

法院判決才會有有期徒刑的說法,最低6個月起 ,輕一點就是拘役管制或者緩行,緩刑是最輕的。意思就是你有罪,但是不嚴重 ,比如刑期1年緩刑2年就是你不用去坐牢,回家呆滿2年 期間不犯事,那麼這個1年的有期徒刑就不執行了,但是前科記錄留下來了的 。

我講的比較口語,希望大家好理解。

不知道大家看到圖片沒有 內容就是河北隆堯中學生臉部被割的事情

原則上, 如果傷勢鑒定達成 輕傷或者以上 是犯罪,那麼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文中提到行為人是中學生,14歲 ,不知道是不是周歲,然後大家可能會噴未成年人保護法了 。巴拉巴拉 ……實際上對年齡有規定的是刑法啊 ,看下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也就是說你不滿14周歲,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14到16 只對列出來的行為負刑事責任 ,16周歲以上而不是18周歲負完全刑事責任。

這個事情是輕傷,不在列出來的8個罪名裡面,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評論里有要關這個學生什麼的,就是法律知識不夠了 。

講了犯罪來講違法:同樣是未成年人,違法行為怎麼算呢 ?

複製下法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就是說,14到16周歲之間的違法,我們做出一個處罰決定,但是如果有拘留的,那麼不送去拘留所執行(說白了就是放了),但是這個紀錄是在的,一輩子事情 ,16-18如果你以前沒有我們處罰過,那麼也是一樣。但是如果你15歲,因為某個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警告啦罰款啦或者拘留不執行啦,那麼算前科16到18歲之間再次違法,就可以關了。14歲以下是不予處罰 ,看區別, 一個是不予處罰 一個是有處罰,但是拘留不執行。

處罰從最輕的警告開始,然後是罰款,最後是拘留。有些人以為只是警告就不當回事,我們眼裡這3個沒有什麼區別,都是前科。只是處罰力度不一樣罷了。 你報考司法崗位,不會因為你只是被警告了而不是拘留就不算你前科。大家切記啊,能不被處理盡量不被處理。以前是紙質檔案,有些可能沒了或者沒錄入電腦。現在是電腦辦公,紀錄是一輩子的,不是動動滑鼠可以刪的,那些說可以刪記錄的都是騙子,當然你硬要說我認識省里的xxx可以幫你我也沒辦法 。

然後說下最近的麗江女子被打事件,大家應該都知道吧 。

她鑒定出來是輕傷二級,結果准不准我不在這裡討論。這個是法醫的事情 ,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鑒定 。

派出所經常碰到打架,有打架那麼肯定有傷勢。我們叫做「損傷程度」。依據現在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13年版本的分為:未達到輕微傷,就是沒傷或者有傷但不嚴重,輕微的紅腫之類的最輕的傷勢;輕微傷。比如有道口子流血了,淤青了 ;輕傷還有重傷,這裡面又分一級和二級,具體的判定標準大家可以自行百度法條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裡面有詳細規定 。

達到輕傷或者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責任,輕傷的程度比大家想的要嚴重的多 。不是口語里的意思。

我以前有個當事人被人用雜碎的啤酒瓶了身上戳了好幾個洞,傷口也深。我以為一定是輕傷了,最後鑒定出來是輕微傷 。

還有一次2個賣菜的女子打架,用指甲抓,一個臉上抓出了一道傷口,具體我忘了,反正蠻長的,然後一定要說自己被毀容了,要對方坐牢balabala……情緒特別激動。我看了下,划痕雖然長,但是是很表面的,沒流血的那種 ,就算去鑒定也就是輕微傷,所以不是單單看長度就行的,雖然我理解女孩子愛美,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有時候大家噴警察收造假的鑒定啦 ,這個很容易查啊,你有病例有照片,而且鑒定結論最後是一個小冊子的形式,記錄了給你這個結論的理由,法醫不可能硬生生把5厘米說成4厘米的,因為第一,出警現場有原始照片;第二,醫院病歷有記載。倒是曾經有一個報案人為了讓對方坐牢故意把自己臉上傷口擴大到輕傷的程度,也是佩服他的迷之意志 。

鑒定是這個區縣的公安局出的,最後都會註明,不認可可以去上一級,也就是市局重新鑒定 。

既然說到打架,那麼這裡有一句話一定要說,也是經常被大家誤解的,行政案件里沒有正當防衛的說法!行政案件里沒有正當防衛的說法!

行政案件里沒有正當防衛的說法!重要的事說三遍!

意思很簡單,就是說,你先打了我一拳,我還手也打了你一拳, 在不構成輕傷的前提下, 那麼我的行為也屬於毆打。不管你打我的原因是什麼, 要知道如果還手毆打不犯法的話,比方你打我沒造成傷勢,我還手把你打出血了,還不用負責。那就呵呵呵了 。

有人問,那正當防衛 呢?這個存在於刑事案件里 。以我們所以前辦理的一個盜竊案為例:

有個小偷因為盜竊被群眾抓獲,這個群眾當時特別激動,在等待警察前來處理之前生生把小偷打骨折了,造成輕傷 ,然後就有了2個案件:xxx盜竊案和xxx被故意傷害案 。

具體最後法院怎麼判得我沒關注,我只是想通過這個例子說明下 。以前新聞里經常看到某某小偷被抓獲后被群眾毆打,然後評論都是該打、打得好,之類的 ,傷勢不嚴重的情況下, 我們也會酌情考慮,對毆打人不予處理或者開個罰款 (治安法條有規定的,傷勢特別輕微的情況下毆打可以不拘留只罰款),但是傷勢明顯那個小偷又盯著告你的話那就沒辦法了。

現在對毆打案件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推你你推我算不算毆打?狹義上毆打大家可以理解,但是還有比如兩人吵架,沒有用拳頭或者工具打人, 但是在相互推搡的過程中比如你的手腕紅腫了,我的指甲推斷了,也算有傷啊 ,那這個行為算不算毆打呢?

這個其實是有疑義的法制部門的意見也各不相同 。歡迎大家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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