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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落幕,「於歡案效應」升華!

(原題)認真對待來之不易的「於歡案效應」

圖為於歡案二審宣判現場

從於歡案一審之後的上訴到二審法院的開庭審理,一直到改判五年有期徒刑終審判決的發布,社會輿論一路跟蹤至今。重新回味於歡案的每一個環節,我們發現這起刑事案件與其他一些影響性訴訟一道,體現了對法治進步的「於歡案效應」。

一是從全民「陪審團」轉化為全民「公開課」。面對一起普遍關注的複雜案件,社會公眾會有自己的看法,法律專家也禁不住各抒己見。雖然這不必然影響公正裁判,但法官受輿論不當影響的風險確實存在。在於歡案中,法院的精心審理和明智「公關」成功地將辦案全過程變成了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完成了一個實質性的變化。

二是從激昂的感性反應轉化為從容的理性思考。那些與社會道德直接相關的案件往往為不同群體表達意見、宣洩情緒提供了機會,於歡案正是其中之一。但輿論、情緒畢竟是暫時性的,無法持續長久,而從容平和的理性思考終究會佔據上風。於歡案在過去三個月里的「三季」變化確實讓人對法治的健康環境感到欣慰。

三是從一次性處置轉化為先例性規則。每一起引發社會輿論關注、炒作的案件,往往都有疑難的法律問題蘊含其中。現在的法院越來越能理智地利用這些資源,將其中的法律問題挖掘出來甚至將裁判貢獻為先例判決,而不再只是採取「滅火」式的輿情應對,簡單了事。

四是從大眾道德評判轉化為專業法律判斷。感性反應、「全民陪審」中表達出的觀點基本上是大眾道德評判。儘管法官不會對此置之不理,但職業標準要求法官將這些觀點通過「法律職業過濾網」之後,方可吸收、轉化為法律專業判斷。於歡案二審判決書中的說理部分便是法官這一使命的體現。

五是從普通官員保障轉化為法官職業保障。法院在國家治理中註定處於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因此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審理案件需要獲得特別的職業保障。一個官員為避免被免職可以在作出決定前做一些民意測驗,而法官的裁判只能依據事實、法律和良知作出。因此,為實現法治的使命,法官必須擁有更高程度的職業保障,包括於歡案一審合議庭中的法官。

六是從多頭並立的「無解之局」轉化為審判中心的司法終局。不論公安、檢察院、當事人、社會輿論的意見分歧有多大,甚至不排除有的主體通過不當手段施加壓力,但唯有法院才是「一錘定音」者。於歡案再一次成為建設審判中心主義訴訟制度的典範。儘管有些公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開發表的訴訟意見誤認為是司法部門的「定調」,但審判中心主義的客觀規律還是把檢察機關拉回到了訴訟主體一方的地位(其法律監督功能另論)。

七是從被動回應輿論到適當回應輿論。於歡案雖有詳盡的裁判說理,但山東高院的負責人還是作了答記者問。這樣做既有司法民主的政治原因,也有法律職業平民化的專業原因。今天已不再是貴族法官高高在上或者法律只屬於律師的舊時代。司法的政治屬性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根本要求,已經使司法與媒體(輿論)的關係有了適當調整。如果把回應社會關注當成是屈從媒體壓力的「輿論審判」,那也未免過於簡單了。

今天,於歡案將再一次成為法治道路上一個新的標誌。這倒不見得是因為它對「正當防衛」法律規則新的解釋,而是因為這起案件集中反映了法治進步所產生的這些效應。明天,或許還會有人堅持認為於歡案中輿論綁架了司法,或許還會有人認為量刑太重……這種情況實屬正常。這或許也可以作為於歡案體現的另一個效應,那就是:法律永遠是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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