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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是大事 功課先做好(領事服務)

原標題:「領證」是大事 功課先做好(領事服務)

一對新人在駐阿聯酋大使館登記結婚。

新華社記者 安 江攝

當今,公民跨國交往日益頻繁,在駐外使領館申辦婚姻登記的公民也越來越多。為了讓有此需求者順利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本文以講故事的形式,詳解在駐外使領館申辦婚姻登記應注意哪些事項、在什麼情況下不適宜在使領館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手續等,敬請留意。

——編 者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及國內法律,駐外使領館在不違反接受國(亦稱駐在國)法律規章的前提下,可應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公民的申請,依法律規章為其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並頒發相應證書。現為您講述幾則公民在駐外使領館申辦婚姻登記的小故事。

故事一:

男女雙方須均為公民

公民阿玲(女)在R國留學時,與R籍華人阿桂(男)是同學,多年的同窗友誼綻開了愛情之花。經雙方家長同意,他們決定就近向駐R國使館申領「紅」的結婚證書。諮詢后得知,使館不可為一個公民和一個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第1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公民辦理婚姻登記。」鑒此,駐外使領館只可為雙方均為公民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根據現行規定和做法,阿玲和阿桂可選擇向或R國境內主管機關申辦結婚登記手續。

故事二:

男女雙方須均為居住

於駐在國的公民

公民阿成(男)和阿瑜(女)是北京某大學校友,畢業后同在一個單位工作。多年的相識與相知,使得他們決定來一次「說走就走」的出國浪漫旅行。其中設想之一,就是在駐外使領館申辦結婚登記以作永久紀念。

出發前,二人通過互聯網得悉,前往國B國法律承認領事結婚登記的效力,感到真是上天作美。然而,當他們到駐B國使館提出申請時,得到的答覆卻是否定的。因為依照前述《婚姻登記條例》第19條規定,駐外使領館不可為臨時出國旅遊的公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人接受建議,決定回國辦理相關手續。

故事三:

駐在國法律須承認

領事婚姻登記的效力

公民阿松(男)和阿莉(女)長期在M國的一家合資公司工作。多年來,他們在異國他鄉相互照顧,彼此相愛。經雙方父母同意,二人決定向駐當地使館申辦結婚登記手續。聽朋友介紹,他們符合前述《婚姻登記條例》第19條規定,屬於「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公民」。

但是,二人沒想到,M國法律不承認領事結婚的效力。如果駐M國使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婚姻關係只能確保在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在主管領事耐心解釋,並說明可選擇向境內或當地主管機關申辦結婚登記手續之後,他們決定擇日專程回國辦理相關手續。

故事四:

結(離)婚證上採用護

照號碼而非身份證號碼

公民阿苗(男)和阿純(女)同年出生於內地F省僑鄉。大學畢業后,他們相約赴H國留學,其間,二人向駐當地總領事館申辦結婚登記,如願領取了「紅」的結婚證書。按照現行規定和做法,該結婚證書上「身份證件號」一欄應當填寫當事人留學H國時持用的護照號碼。

回國之後,在雙方父母的幫助下,阿苗和阿純決定在家鄉購買一套房子。可就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他們被告知:結婚證書上的「身份證件號」必須同內地的「身份證號」一致,否則,他們需要提供「結婚登記時護照持用人與國內身份證持用人為同一人」的證明材料。為此,二人只好先行辦妥相關的公證手續。

故事五:

「領事離婚登記「比「領

事結婚登記」難辦

2000年,公民阿強(男)和阿秀(女)在駐D國使館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若干年後,他們雙雙加入了當地國籍並移居該國另一城市。由於生活壓力等原因,最終二人不得不將「離婚」提上議事日程。

他們決定就近向駐當地總領事館申辦離婚登記手續,總領事館未予受理。主要原因有三:其一,D國法律只承認領事結婚登記的效力,不承認離婚登記的效力,離婚須由當地法院判決;其二,雙方當事人均不是公民;其三,即使D國法律承認領事離婚登記的效力且雙方當事人仍具有國籍,駐當地總領事館也不可為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他們只能雙雙回到原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使館辦理。因此,阿強(男)和阿秀辦理離婚的途徑有三:

一是向當地法院直接起訴離婚;二是親自回國向一方原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三是委託他人向一方原戶口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需注意的4個問題

綜上所述,駐外使領館為公民就近辦理婚姻登記提供了實實在在的便利,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

第一,男女雙方當事人須均系居住於駐在國的公民。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非公民,或者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系臨時出國人員,均不可在駐外使領館申辦婚姻登記;

第二,駐在國法律必須承認領事結婚登記或領事離婚登記的效力,否則,男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只在境內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領事結婚、離婚證書上通常採用男女雙方當事人在國外持用的護照號碼,而非國內的身份證號碼,且當事人的持照情況可能因護照失效或丟失等原因而變化,還有,國內一些機構往往要求當事人提供「護照持用人與身份證持用人為同一人」的證明材料,客觀上給當事人帶來諸多不便;

第四,如果男女雙方當事人在申辦領事結婚登記后加入外國國籍,他們就不能向辦理結婚登記的駐外使領館申辦離婚登記。

這樣看來,公民如欲到駐外使領館申辦婚姻登記,還需事先做好功課,了解各種法律規定,權衡利弊,慎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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