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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法制網記者黃輝

今天上午,江西省人大召開貫徹實施《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獲悉,《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於今年5月25日經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歷時五年數易其稿

近年來,隨著企業產權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勞動關係的發展呈多樣化、複雜化態勢,職工工資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屢有發生,一些用人單位拒絕、阻撓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的現象仍然存在。

「儘管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國家法律,為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但具體性和操作性較為欠缺,迫切要求出台一個地方法規,充分發揮工會在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中的重要作用。」江西省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饒劍明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條例》的起草工作肇始於2012年,歷時五年,數易其稿,來之不易。

整個過程經歷了正式啟動、列入計劃、調研審議三個階段。2012年10月,江西省總工會正式向省人大提交了立法建議,2013年省人大將《條例》列入五年立法規劃。2014年,經實地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后,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稿,並列入省人大2015年立法計劃。今年3月開始,相關部門又先後赴浙江、江蘇、雲南、廣東等省份以及南昌、萍鄉、撫州等市開展立法調研。

「可以說,《條例》的出台,解決了誰來監督、監督什麼、怎麼監督等問題,有利於工會更好地履行維護職責,對促進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的落實和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全省和諧勞動關係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饒劍明說。

呈現四大特色亮點

記者注意到,《條例》共5章29條,從監督的主體、對象、職責、內容、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了具體規定,並呈現出四大特色亮點。

——強化了政府的支持力度。饒劍明介紹說,一是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二是建立了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工會的支持和協作機制,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支持工會做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三是明確規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記入社會信用檔案。

——凸現了工會的監督主體。饒劍明告訴記者,為使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在基層取得實效,對於已建工會的用人單位,《條例》規定,應當按照會員人數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針對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條例》明確了應當由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向用人單位選派或者在用人單位聘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同時,為加強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保護,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條例》從工作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調動等方面設定了專門的保障性條款。

——實現了監督的有機銜接。饒劍明表示,《條例》充分體現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柔性特色,通過溝通協商、給用人單位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等較為柔和的處理方式,在用人單位內部協商解決勞動爭議。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行為,可以由縣級以上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由其依法進行處理。由此,將工會的「柔性監督」與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剛性監督」有機銜接起來,既互相協作又互為補充,力爭有效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

——細化了工作的法律保障。饒劍明說,為保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正常開展,《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細化,針對用人單位存在拒絕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以及拒絕提供、提供虛假資料、隱匿、毀滅資料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其違法行為明確了從二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的行政處罰。此外,對於用人單位打擊報復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和反映情況職工的,勞動法律監督員損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條例》也根據情節設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效化解勞動爭議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謝亦森介紹說,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支持工會工作,特別是2015年7月和9月,中央和省委先後召開群團工作會議,出台了加強和改進群團工作的專門意見。

「按照中央、省委部署,全省範圍的工會工作改革已經全面鋪開,推進工會工作法治化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謝亦森告訴記者,《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有力推動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進一步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進一步把工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從而更好地發揮黨和政府聯繫職工群眾的橋樑紐帶作用、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作用。

「當前,江西省勞動關係總體穩定。但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部分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下滑,有的已經出現裁員、減薪現象。在少數地區、行業和用人單位中,還存在著有意拖欠和剋扣職工工資、安全生產環境條件管理不到位、非公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工傷待遇難以落實、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工的勞動合同簽訂及社會保險難以落實等問題。」謝亦森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規範和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有效化解勞動爭議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調動和保護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編輯 陳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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