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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41號令第七條學習體會

第七條 稅收規範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複」等。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請示所作的批複,需要普遍適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

【財稅浪子taxlangzi微信公號】本條針對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使用,首先大家注意的是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不叫公告,公告是指稅收規範性文件的發布方式,要採用公告的方式予以發布。稅收規範性文件本身由其特定的名稱。可以叫的名稱有:

1、辦法 比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

2、規定

3、規程 比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耕地佔用稅管理規程(試行)》

4、規則 比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其實我們發現,更多的規範性文件沒有自己的特定名稱,而是直接以公告的名義發布。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等。

不可以適用的名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複」。

目前條例主要用於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極少數法律也叫條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其實是法律。

實施細則多數用於行政法規和規章,比如征管法實施細則(行政法規)、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章)。

本條第二款主要講的是批複。如果批複可以普遍適用,而不是解決個案,符合41號令第二條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定義,應該按照41號令制定規範性文件。比如稅總函【2016】6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外籍船舶「阿明2」輪有關稅收問題的批複》就是一個批複,而非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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