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步行上班途中因路滑而不幸摔傷,送醫診斷:右踝關節骨折。
孫某便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部門作出《關於不予認定孫某為因工負傷的決定》,孫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部門作出的認定書,要求確認其為工傷。
裁判結果本案經一審、二審,均不予支持孫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為孫某是因路滑,自己摔倒受傷,其事故是孫某個人責任,並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由於法律已將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的原因限定為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而孫某因路滑摔倒,顯然不屬於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被認為是工傷。
法律提示以下是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複發的。
但是,哪怕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