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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丹陽天悅名城交房一拖再拖 業主無奈「協議交房」

延期交房、臨時用電、協議交付,一段時間以來,住在江蘇省丹陽市天悅名城小區的業主們討論最多的就是這些辭彙。開發商多次延遲交房時間,經多方投訴,部分業主不久前終於拿到了新房鑰匙。然而,短暫的喜悅之後,業主們就被「辦不了房產證」的現實攪擾得忐忑不安。

無奈接受協議交房

3月中旬,丹陽天悅名城小區多位業主向《消費者報》反映,稱其購買了天悅名城小區的期房,開發商江蘇天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坤集團」)多次延期交付新房,經過多次交涉后,新房終於陸續交付。然而,裝修入住的業主很快發現了問題:由於是「協議交房」,房屋未達到法定交付條件,未通過相關驗收,至今不能辦理產權證;小區用電不是市政供電而是臨時用電。



一位業主稱,自己是2014年左右購買的期房,按照合同約定,天坤集團應於2016年5月交付新房。然而,去年5月底,他和其他業主並沒接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心急的業主到小區探訪才發現,小區道路綠化仍在施工中,根本就無交房跡象。



3月27日,記者驅車趕赴丹陽進行採訪。記者看到,天悅名城小區位於丹陽開發新區東郊,地理位置優越,加之臨近一所知名的學校,更為小區加分不少。

「眼看著下半年開學季節就要來了,收房卻遙遙無期。」一位業主告訴記者,一年來,開發商已經多次承諾交房,卻屢屢爽約。其提供了一張蓋有開發商「江蘇天坤集團有限公司」印章的文件,上面明確註明「交房日期:不遲於2017年3月15日」,且有違約處理條款,如約定了「逾期交房違約金上浮10%」等內容。



另一位業主出示的手機簡訊內容則顯示,3月14日,開發商又以「配套設施施工問題」為由,再次將交房時間延期至3月31日。



「現在離交房時間只有3天了,工地上一個施工工人都沒有,眼看著又是不可能交房了。」業主陳小姐無奈地說。



當天上午,記者以天悅名城小區業主身份向丹陽市住建局進行了諮詢,一位虞姓副局長解釋道,目前,該項目開發商準備向業主「協議交房」,即先將房屋交給業主裝修使用,待驗收完畢、竣工備案后再正式履行交付手續。



據業主統計,此前,該小區已有約50戶業主按「協議交房」方式裝修入住了。

約好的3月31日交房,天悅名城小區業主是否如期收房了呢?4月6日一大早,記者再次來到該小區進行採訪時看到,距離小區大門不足百米的天悅名城售樓部,聚集了不少頂風冒雨前來收房的業主。



9點剛過,有不少業主領取了新房鑰匙。記者注意到,業主拿到的《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並未加蓋開發商公章。



記者還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一些購買了該小區4、5號樓的購房人,手裡拿到的並非購房合同,而是《房屋轉讓協議書》,而對方開具的房款收據是蓋有「江蘇天坤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字樣的普通收據。記者查閱當地房管部門公示的房屋預售許可信息發現,該小區4、5號樓並未取得預售許可,收款方江蘇天坤集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並無房地產開發資質。



當天下午,記者採訪了丹陽市住建局虞姓副局長,其坦言,天悅名城項目綜合驗收已基本完成,但不具備法定交付條件,實行協議交房是當地政府、住建局及開發企業三方多次召開協調會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



虞副局長強調,目前該項目的消防、水、電、綠化等單項驗收還沒結束。「只有當上述單項驗收全部合格,再由住建部門開具《小區房屋移交證明》,開發商才可正式將房屋交付業主並辦理產權。」



對於協議交付可能帶來的後遺症,虞副局長也表示了擔憂。由於協議交房后業主需裝修入住,勢必影響到對外牆防水、衛生間防漏等重要項目的常規驗收,進而影響驗收程序的完成。



針對記者反映的該小區違法售房情況,虞副局長表示將進行調查核實。


正式交付尚無時間表

負責處理天悅名城小區交付事宜的天坤集團荊姓副總告訴記者,由於公司去年銀行擔保出了問題,導致資金鏈斷裂,對後續水電等工程施工造成了影響。對迫切需要入住的業主,該公司決定於3月31日實行「協議交付」,至於正式交付日期,目前還無法確定。

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針對此類協議交付行為,住建部門應予以制止並進行處罰。對此,丹陽市住建局虞副局長表示,住建部門對天坤集團違規交付天悅名城小區的行為暫無處罰措施。

據知情人士透露,天坤集團在丹陽市開發的樓盤中,實行「協議交房」並非個例。這一說法得到當地住建部門有關人士的證實。「主要是天坤集團攤子太大,子公司眾多,在給子公司擔保融資過程中,集團一步一步陷入了多項債務糾紛中,資金鏈出了問題。」

記者查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網站發現,天坤集團從2013年12月30日至2017年3月1日,因債涉訴41起,除兩起為原告外,其餘均為被告。

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

觀點

「協議交房」后,無奈收房的業主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江蘇聖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利表示,按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買合同約定,開發商必須提供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合格房屋產品。將不具備法定交付條件的房屋交付給業主,開發商的交付行為屬違約,應該承擔全部違約責任,並賠償購房人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期限為約定交付之日起至正式交付之日止。

許利還指出,對因「協議交房」裝修入住后影響房屋驗收,進而導致確權困難的業主,開發商應承擔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等一系列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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