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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賣家簽完房屋合同后反悔 買家起訴索賠差價

  

法院一審判決賣家賠償,目前仍在二審中

房主白紙黑字承諾徵得家人同意賣房,結果不到1個月就反悔了。眼看房價上漲,以當初的價格已經很難購買相同地段的房子了,買家將房主起訴至法院,要求獲得差價補償。昨日,海滄區法院公布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目前,該案仍在二審中。

圖片來源於網路

【案情】

繳交定金不滿1個月,買家就收到賣家的悔約函

去年5月,阿偉(化名)與阿順(化名)簽訂《房產買賣協議》,阿偉把房子賣給阿順。雙方協商先支付10萬元作為定金,之後分兩次支付購房款,總成交價為240萬元。但房子是阿偉與配偶、父母的共同財產,協議第17條明確約定,阿偉承諾已徵得共有人的同意出售該房產,若由此造成違約,後果由阿偉承擔。

20多天 后的6月8日,阿順收到阿偉發的信函稱:因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願意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6月22日,阿偉向阿順轉賬返還10萬元定金。

由於不滿阿偉單方面違約,阿順委託律師將阿偉起訴至海滄區法院。阿順要求阿偉支付違約金10萬元、律師費2.5萬元、房屋漲價造成的差價損失、房屋評估費用等。阿偉則說,阿順明知房子有其他共有人,還簽協議,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擔責。

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在房屋價值評估時間點上產生分歧。阿偉說,應以他發函通知的時間(6月8日)為準,阿順提出應以他起訴時間(9月27日)為準。評估時間點直接關係到房子價格。

【審理】

法院認為僅雙倍返還定金,不足以保護守約方

海滄區法院一審認為,阿順與阿偉經中介居間介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雖然房產還有其他人共有,但協議明確約定「阿偉承諾已徵得共有人的同意出售房屋」,阿順有理由相信阿偉已經得到許可。

此外,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簽訂的協議應屬有效合同,雙方應該全面嚴格履行。

如今,阿偉的行為有違誠信,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協議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全部中介費、訴訟費及律師費。阿順申請對房屋做價格評估,支出費用8835元亦應由阿偉負擔。

法院審理查明,協議簽訂后,房屋交易價格上漲。阿偉違約造成阿順購房的差價損失,在房價上漲的前提下,若阿偉僅是雙倍返還定金,不足以平衡雙方的利益和保護守約方。

主審法官表示,房屋差價損失的確定應綜合考慮協議的履行情況、阿順支付的款項金額、阿偉的違約情況,同時參照評估價格,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法院認為60萬元的差價損失是合理的,但阿順不能同時主張差價賠償和返還雙倍定金。

海滄區法院一審判決要求阿偉向阿順支付房屋差價損失60萬元、律師費2.5萬元、評估費8835元,共計63.3835萬元。一審判決后,阿偉不服,提出上訴。(記者 彭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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