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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育家校合作委員會章程

[守望新教育 守望真善美]

[過一種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新教育家校合作委員會章程

作者|新教育研究院

來源|新教育17屆年會年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密切家庭、社區和學校的溝通協作,組織學生父母和社區群眾充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教育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構建和完善學校、家庭與社會有機結合的教育體系,特設立家校合作委員會(簡稱「家委會」),並根據有關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是接受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指導的學生父母、社區群眾、教職工代表共同參與的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的宗旨是組織學生父母和社區群眾參與學校管理,支持和監督學校做好教育教學工作,促進學校治理的民主化和現代學校制度建設;提高父母教育素養,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加強家庭、社區與學校的互助和合作,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體系,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深入推進素質教育,共同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幫助師生及學生父母過一種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第二章 組成

第四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由本校學生父母代表(留守兒童可以由監護人代表)、學區內社區代表(包括政府及部門和群眾代表)、學校教職工代表和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委員中的學生父母代表、學生代表由各班班導、科任教師與學生共同推薦,社區群眾代表由施教區內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企事業單位推薦,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會議推薦。學校校長、分管家校合作副校長,有設父母委員會或新父母學校的會長或校長為家校合作委員會的當然成員。所推薦名單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室研究確認,在家校合作委員會等額或者差額選舉(由家校社三方協商決定)后,由學校頒發聘書。委員人數原則上控制在15至25人之間。規模較大的學校,委員人數控制在班級數的1.2倍以內。

第六條 委員任期一般為三年,每學年適當改選,可連選連任。學生畢業、轉學等離校的學生及父母代表,工作調離學校施教區內企事業單位或戶口遷出本施教區的社區群眾代表,工作調離學校或退休的教職工代表,其委員資格自動辭去。連續六個月不參與家校合作委員會工作的,其委員資格也視為自動辭去。

第七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常務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黨組織、校長室在家校合作委員會中提名,委員大會表決確認,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常務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校校長、分管家校合作副校長和父母委員會會長、新父母學校校長。

家校合作委員會主任和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般由德高望重、熱心教育的人士擔任,學校領導原則上不兼任。

第九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設行動小組。行動小組可按活動類型設課程指導、安全防衛、社會實踐、家庭教育、諮詢宣傳等行動小組,或者根據學校重大工作的需要設立附屬的家校協調工作小組,小組名稱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每個行動小組通常應圍繞目標制定學年(或學期)工作計劃,並開展系列活動來達成目標。行動小組組長、副組長在家校合作委員會中推選,組員由本校學生父母、教職員工和社區群眾組成,必要時可招募學生父母和社區志願者。常務委員會成員一般不擔任行動小組組長。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1.獲知學校的辦學目標、工作計劃和相關政策,提出改進意見。

2.作為學生父母、社區群眾或教職工的代言人,發揮對學校工作的支持、督促和協調作用,參與學校各類重大教育、教學活動,參與學校工作及教職員工的監督和評議,收集和向學校反饋意見和要求,學校應在合理期限內答覆。

3.反饋學生父母、社區群眾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和日常管理的批評或表揚意見,學校應在合理期限內答覆。

4.在家校合作委員會換屆時,有推舉權和被推舉權。

5.參與、監督和評議家校合作委員會及下設行動小組的各項工作,研討有關事宜,提出議題,並做出相應的決議。

6.對家校合作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

7.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努力提升自身素養和水平,共同促進形成學生全面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和社會氛圍。

2.理解學校的辦學理念、發展目標和培養目標,宣傳學校辦學成果,參與、協助和支持學校教學及管理工作,並提供改進建議。

3.溝通學校、社區與家庭,促進提高學生父母家庭教育水平。

4.就學校管理工作和教學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執行家校合作委員會的決議。

5.收集學生父母和學區的信息和資源,引導父母和社區人士關心和關注學校教育,支持和參加各項活動。

6.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7.執行有關家校合作委員會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職責

第十二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職責如下:

1.參與學校管理。聽取學校關於發展規劃、教育教學工作安排等方面的工作情況介紹,就學校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為學校的發展獻計獻策;選派學生父母和社區群眾委員列席學校校務、教務等會議;主動為學校的公益建設和事業發展提供精神或物力上的幫助和支持,發動學生父母和社區群眾共同解決辦學中的困難;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參與對學生和教師的評價,配合學校開展各種評選、表彰活動;尊重教師勞動,在精神上關心、鼓勵、支持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宣傳榜樣教師和完美教室的故事,宣傳學生父母、社區群眾和企事業單位尊師重教典型事例,弘揚正能量。

2.支持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聯合家庭和社區的人力和資源,幫助和支持學校改進教育教學工作,參與和配合學校舉行的重大教育教學活動;與學校一起組織學生父母和社區群眾參與聆聽窗外聲音、推進每月一事、研發卓越課程、締造完美教室、校園開放日、父母進課堂等家校合作活動;對學校的安全和健康教育工作進行監督,與學校共同做好保障學生安全工作,避免發生傷害事故;促進社區教育,支持和幫助學校的校外實踐活動,為學校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創設條件。

3.作家庭、學校和社區溝通的橋樑。及時了解反饋學生在校外的表現,收集學生父母和社區群眾對學校的意見和建議,協調彼此聯繫,增進了解和交流;經常向父母等了解學生在家庭的表現和對學校、教師的看法,與學校和教師一起肯定和勉勵學生的進步,解決和化解學生遇到的困難和煩惱,做好思想工作;向學生父母、社區群眾和學校職工公開個人聯繫方式,接受他們的諮詢和求助。

4.為學校發展和學生成長創設有利環境。積極挖掘和發揮學生父母、社區群眾和企事業單位的優勢,與學校緊密協作,在依法治校、校園文化建設、校園周邊環境治理、開展校外實踐活動等方面,為學校辦實事、辦好事,努力幫助學校解決辦學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5.幫助學校開展並指導家庭教育。引導學生父母履行監護人責任,交流宣傳正確的教育理念和科學的教育方法,幫助、指導學生父母提高教育素養,落實學生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體責任;協助學校開展父母教育指導,動員和組織學生父母參與學校組織的新父母培訓及其他活動,促進各學生家庭的親子共讀等活動;協助學校做好學生父母的思想工作,增進學生父母對學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調一致。

6.建立家校合作委員會議事與溝通機制。家校合作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邀請學校校長、書記列席;提出議案並研究家校合作委員會、行動小組的年度或學期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和評議;建立家校合作委員會與學校定期溝通的議事機制,就學生及其父母和社區群眾所反映的問題和建議與學校進行溝通協商;討論、落實家校合作委員會其他各項工作。家校合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可以線上線下結合)。

7.家校合作委員會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嚴禁聚眾鬧事、違規收費以及要求學校開展違背法律法規、政策和教育教學規律的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下設年級、班級的家委會。年級、班級家委會的設立與運行參照學校家委會的章程。

第十四條 家校合作委員會年度或學期工作計劃起草過程中應主動徵求學校意見,所安排重大活動不得與學校重大活動衝突。

第十五條 學校須為家校合作委員會提供辦公場所、設備等必要的辦公條件,須關心、支持、協調、指導家校合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須在校報校刊、學校網站、學校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及時公示和報道家校合作委員會工作信息。

第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須由半數以上委員表決,並經學校校務委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學校家校合作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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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育實驗,是一個以教師專業發展為起點,以通過「營造書香校園、師生共寫隨筆、聆聽窗外聲音、培養卓越口才、構建理想課堂、建設數碼社區、推進每月一事、締造完美教室、研發卓越課程、家校合作共建」十大行動為途徑,以幫助新教育共同體成員過一種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為目的的教育實驗。

新教育新在何處?對於我來說,當一些理念漸被遺忘,復又提起時候,它是新的;當一些理念只被人說,今被人做的時候,它是新的;當一些理念由模糊走向清晰,由貧乏走向豐富的時候,它就是新的;當一些理念由舊時的背景運用到現在的背景去續承,去發揚,去創新的時候,它就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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