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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資格轉讓了 能反悔嗎?

  以1萬元將團購房資格轉讓后,又發生矛盾,買賣雙方就是否執行轉讓協議意見不一,如今多年過去,房子仍然空置。近日,西安市未央區法院一審認為,轉讓協議有效。

  房子交付7年仍空置 買方起訴

  2007年初,陳某獲得其單位團購商品房的資格,卻沒錢。正巧,張某有購買該團購房的意向,通過朋友牽線,張某與陳某簽訂了轉讓協議,約定以陳某名義購買該房屋,張某支付購房款並給陳某1萬元好處費。2010年,陳某將房屋交付張某。後來,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陳某明確告知張某,房子不賣了。因為這事,兩人起了爭執,輪流給房子換鎖,導致這間房子一直處於空置狀態。

  近日,張某起訴到未央區法院,請求確認代購協議有效、由被告陳某配合辦理過戶等。審理中,陳某妻子以第三人身份申請參加訴訟,以其作為共有權人,原被告雙方的轉讓行為未徵得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協議無效,被告陳某也同意該意見。

  法院審理后,確認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有效;根據約定,被告陳某配合辦理過戶系其附隨義務,而涉訴房屋現尚未取得產權證書,原告張某可在被告取得涉訴房屋產權證書後另案主張。

  法官:經適房購房指標不可轉讓

  法官稱,目前,類似這樣的案件並不少見,團購房組織者通常會對享有團購權利的人進行一定限制,一般為單位職工,而購房人因參與單位團購而獲取相應福利或優惠。有時,因享有團購資格的人不願購買房屋,而其他無資格的人又想購買,於是就了轉讓購房資格的情形。

  審判實踐中,雙方對轉讓標的是購房資格還是房屋本身存在較大爭議。「購房資格不等於房屋本身。」未央區法院未央宮法庭法官楊金翠認為,結合本案,被告向原告轉讓的是購房資格。被告取得購房資格,僅因其職工身份,而非基於婚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因此,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疇。而涉案房屋系商品房,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轉讓協議有效。

  此外,楊法官認為,「追逐利益不能違背誠信原則」,原、被告因借名買房簽訂協議,本應按照約定誠實履約,被告卻因瑣事違背承諾,在案件審理中仍欲加價追逐私利,其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

  近期法院收案中也存在不同類型的房主毀約糾紛。楊法官提醒,不是所有的購房指標轉讓合同都有效,如經濟適用房、軍用房等購房指標轉讓協議,一般認定為無效;除了轉讓人簽字外,最好讓所有共有權人簽字或其出具書面同意書。一般情況下,有必要對轉讓方支付購房款、交房、過戶等約定合理時間及相應的違約責任,以便在糾紛發生時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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