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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註:十年磨一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首次大修

6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這是自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10年以來迎來的首次大修。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一步擴大了法律調整的範圍,內容充實,針對性強。

截至2017年4月底,全國共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188.8萬家,是2007年底的73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實踐證明,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對於增加農民收入,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現代化發揮著重要作用。

修訂原因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從2007年實施已經10年了。這期間,出現了不少新問題、新主體、新業態、新組織形式。與時俱進地修改、升級,勢在必行。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少委員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對於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十分重要,此次修訂非常必要和及時。

修訂亮點

1.取消「同類」限制

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調整範圍,取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中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限制,以列舉方式擴大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將農村民間工藝品、休閑農業、鄉村旅遊等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機、植保、水利等專業合作社納入調整範圍。

2.新增「聯合社」章節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設立或者加入聯合經濟組織的意願日漸強烈。據初步統計,已有14個省(區、市)的合作社地方性法規對聯合社的註冊登記作了原則規定,但由於缺乏上位法依據,各地關於聯合社的規定存在一定差異,可操作性不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聯合社的發展。為此,草案增加一章,明確聯合社的成員資格、註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盈餘分配及其他相關問題。

3. 成員可用土地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草案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和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4.可依法開展內部信用合作

草案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生產經營合作基礎上,依法開展內部信用合作,進行成員之間的資金互助等活動。草案同時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不得改變信用合作資金的農業生產經營用途。應當建立公開透明、民主決策的管理制度,堅持資金在成員內部封閉使用原則,不得對外吸儲放貸,不得支付固定回報,非個人成員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資金。

審議焦點

1. 如何防止大戶壟斷

修訂草案第18條增加一款:「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投資的企業、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國家有關規定。」

這就意味著工商資本可以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資源和有利條件。

對此,有委員認為,也要防止出現擠出效應,要注意保護弱勢農民的利益。

尹中卿委員:「要防止工商資本包括外資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農村掠奪土地,行兼并之實。 」

蔣巨峰委員:「要有明確的保障農民權益的剛性條款,包括保障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及收益由農民享有的規定。」

鄧秀新委員:「修法可能會導致一些大戶或者說一些強勢的工商資本進來以後,綁架這些弱者,農民專業合作社很容易被工商資本或大戶控制。」

2. 如何明確退出機制

修訂草案第11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條件作出了規定,第25條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除名的三款規定,但是對主動退出機制並沒有加以明確。

車光鐵委員:「有效推進精細化管理監督,並適當引入退出機制,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工作,對虛假運營、經營不善、管理混亂、作用缺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序進行規範整頓和清理註銷。」

尹中卿委員:「退社要尊重社員的意願,保障退出者的權益。對除名應該慎重,避免大戶或工商資本利用這個規定將弱小的社員、將原來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社員趕出合作社。」

賀一誠委員:「被除名者要不要分擔該成員還在合作社時當中的福利或者債務?草案這一點沒有說明,如果合作社有盈餘或者虧損則要不要計算?這些具體問題應該有個說法。」

3.如何完善鼓勵措施

修訂草案第66條明確,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國家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服務。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互助保險。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奇帆:「第66條中可以加一個內容,即鼓勵地方建立政策性擔保公司,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必要的融資擔保。」

劉政奎委員:「由於缺乏貼息、擔保等激勵手段,這些規定難以落到實處。融資難、融資貴仍是合作社發展面臨的普遍問題,建議修改為'國家制定鼓勵政策,支持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鄭功成委員:「農民是很適合發展互助保險的,因此,互助保險應該在保險界作為一個新的類別給予支持,我們應該發展一批互助保險機構,而互助保險在農業領域可以大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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