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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局裁決」新規則亮點解讀

原標題:「終局裁決」新規則亮點解讀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修訂后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下簡稱新《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立了勞動爭議仲裁終局裁決制度。此前很多勞動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不敢維權,不去維權,是因為維權成本高,而法律程序增加了時間成本,使維權變得更為繁難。而在終局裁決之下,可以期望更多的用人單位面對高效的勞動仲裁效率,會有所忌憚。

但對於如何執行終局裁決,由於各地執行口徑並未統一,並未完全達到立法者所預期的效果。新《辦案規則》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著重增強終局裁決的可操作性,細化了終局裁決的適用範圍。

根據新《辦案規則》第五十條規定,仲裁庭裁決案件時,申請人根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對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事項,應當適用終局裁決。其中經濟補償包括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等;賠償金包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

新《辦案規則》是對終局裁決制度的優化與完善,讓勞動仲裁變得更高效,以達到有效緩解勞動者訴訟難問題,提高勞動者維權效能的作用。

亮點一:適用終局裁決範圍包括未簽約工資差額等

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1)一調一裁兩審制。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一裁終局制。簡單說就是仲裁委作出終局裁決后,用人單位不能起訴,對它而言這個裁決就生效了;而勞動者如果不服仲裁裁決,仍然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終局裁決在保留了勞動者起訴權的前提下,規定用人單位在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仲裁委無權管轄和違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以在規定時限內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否則對於終局裁決的裁決結果,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執行。對於勞動者來說,再也不用擔心用人單位採取拖延戰術,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可以節約訴訟成本,減少訴累,實現爭議高效、快速處理。

什麼樣的情形適用一裁終局制呢?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簡單地講,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兩類:一是小額仲裁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仲裁案件。這兩類案件在全部勞動爭議案件總數中所佔比例較大,也正因為如此,一裁終局可以解決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周期長的問題。但是小額仲裁案件的案件還有案件類型限制。而《勞勸爭議調解仲羲法》在明確規定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屬於終局裁決範圍的同時,卻未加以詳盡釋明。實踐中對於雙倍工資中超出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部分是否屬於「一裁終局」的範圍、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否屬於「一裁終局」的範圍等存在爭議。

這次新《辦案規則》明確將追索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爭議案件納入了終局裁決的適用範圍。根據新《辦案規則》,小額仲裁案件包括四種:(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人,包括計時(件)工資(含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基本生活費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工傷醫療費是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主要包括挂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或者與工傷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包括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金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包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等。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代通知金是否屬於「一裁終局」中小額仲裁案件的範圍?新《辦案規則》沒有提及。一般認為,此系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給予的替代給付,故代通知金系勞動者享有的期限利益,具有經濟補償的性質,屬於「一裁終局」的處理範圍。還有,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作為經濟補償金中的一項,實踐中也常被列入「一裁終局」中小額仲裁案件的範圍。2016年2月19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出台的文件對此還有明文規定。但如果仲裁請求中包括確認勞動關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等,則不能終局裁決。

亮點二:適用終局裁決事項標的金額為單項計算金額

既然叫小額仲裁案件,就肯定有金額限制。小額仲裁案件是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案件。從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300元。按照這一計算結果,適用小額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額不超過27600元。

問題是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是以數項之和為依據進行判斷,還是以分項計算數額為依據進行判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初,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糾紛若干程序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8]181號)曾規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此,一般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各項請求的總金額為標準確定該申請是否屬於一裁終局的事項。

但是自2010年9月1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施行,情況有了改變。《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本次仲裁新《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與最高院《司法解釋三》保持一致,即明確「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一項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不論數項之和是否超過,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此條規定進一步擴大了現行處理口徑中適用「一裁終局」的範疇,可以有效防止某些用人單位的纏訴行為,更有利於保護員工權益。

亮點三:適用終局裁決標準以最終裁決的數額為標準

此外,「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是以勞動者仲裁請求數額還是以仲裁機構最終裁決數額為依據?

新《辦案規則》明確,當勞動者申請的數額與仲裁機構裁決的數額不一致時,應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最終裁決的數額作為標準。因為如果以勞動者申請的數額作為判斷標準,由於勞動仲裁案件不收費用,很容易出現勞動者漫天要價,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現象,這將使一裁終局制度形同虛設。

另外,新《辦案規則》還明確,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製作裁決書,並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思考與練習】上海2017年4月起全市職工最低工資12倍為27600元。2017年5月,上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裁決的以下四則案件中,哪些屬於終局裁決案件?

A請求加班費100000元,裁決應付11000元。

B請求加班費10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00000元,裁決支持加班費1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5000元。

C請求支付加班費100000元,裁決支付28000元。

D請求加班費1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5000元,裁決支持加班費1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5000元。

【參考答案】屬於終局裁決案件的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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