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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鬧、暴力傷醫行為「零容忍」

原標題:對醫鬧、暴力傷醫行為「零容忍」

醫患關係是近年來關注度頗高的話題,有些醫患矛盾糾紛甚至演變為惡性事件,破壞了整個社會的就醫環境。記者了解到,《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下面簡稱《條例》)將於7月1日正式實施,危害公共秩序的「醫鬧」將面臨法律零容忍,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將進入法治軌道。日前,市衛生計生委就幾大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據了解,《條例》共6章65條,涵蓋醫療糾紛預防、醫療糾紛處理一般規定、糾紛解決途徑、醫療鑒定、醫療風險分擔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以往處置醫療糾紛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條例》都進行了法律層面的明確規定。

患者禁區

故意傷醫要追責

醫療糾紛問題是《條例》的重點規範內容,明確對醫鬧、暴力傷醫行為「零容忍」。第二十六條規定,患者及其近親屬等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侮辱、誹謗、威脅、追逐、攔截醫務人員,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衝擊或者佔據醫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封堵醫療機構通道;在醫療機構內拉橫幅、設靈堂、擺花圈、焚香燒紙、散發傳單、張貼大小字報等;盜竊、搶奪病歷資料、檔案,損毀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設施;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將遺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公共場所,或者阻撓將遺體移放太平間、殯儀館;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

故意傷醫等行為明確要追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上一條所列行為的,醫療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制止過激行為,維護現場秩序;對擾亂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將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帶離現場調查處理;對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查處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患者權利

有權查閱、複製病歷資料

從源頭上解決醫療糾紛,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是根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其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賬單以及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查閱、複製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死亡或者無法自主表達意願的,其近親屬有權查閱、複製其病歷資料。

第十八條規定,根據上一條規定要求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製服務;病歷資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對已完成的病歷資料先行複製,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資料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複製。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方人員在場。醫療機構應當在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患方要求開列複製病歷資料清單的,醫療機構應當開列清單,由醫患雙方蓋章或者簽名后各執一份。對同一病歷資料,醫療機構一般只對患方提供一次複製服務。

糾紛賠償

賠償超2萬元

醫院不得自行協商解決

破解醫患關係難題,關鍵要靠制度保障。《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醫療糾紛索賠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第三十五條規定,醫患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糾紛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無關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致使患者受到損害有爭議,患方索賠金額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組織專家諮詢,或者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損害鑒定;索賠金額十萬元以上的,應當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的其他程序、調解協議的效力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江蘇省人民調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調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發生爭議的,患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患方當事人也可以在醫療糾紛發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 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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