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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禪城法院公開審判禪城首宗駕照考試作弊案

為了能順利通過駕駛考試,不是好好複習知識,而是動起了「歪腦筋」!梁某、李某身穿特製衣服,耳朵上塞著微型耳塞,想依靠作弊通過科目考試。

然而,他們的行為最終沒逃得過監考民警的「火眼金睛」。考試結束后,民警在考場門口將梁某抓獲。順藤摸瓜下,民警還一舉抓獲了幫助梁某、李某作弊的犯案團伙,併當場繳納用於作弊的一批「高科技」設備……

圖/網路圖片

案情回顧:使用「高科技」設備幫助駕考考生作弊阿成和阿兵為堂兄弟關係,而阿海則是受他們雇傭的專門提供作案車輛的司機。2016年6月份起,阿成受他人指使,網購了對講機、金屬儀器、平板顯示器等作弊通訊工具,多次伙結阿兵一起作案,兩人合夥使用阿海的車輛,在考場附近為考試學員傳遞答案,幫助學員在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科目考試中作弊,從中非法牟利。

同年11月,考生梁某正在參加科目一考試。期間,正在答題的梁某神色緊張,肢體動作奇怪,行跡十分可疑,很快引起了監考民警的注意。而此時此刻,阿成等三人正在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附近,為正在參加科目一考試的梁某、李某傳遞答案。為了傳遞考試答案,梁某、李某穿上特製的衣服,衣服扣子上縫著一個微型攝像頭,衣服內側腰間處有一個金屬感測器。考試開始后,梁某的耳塞里便有聲音傳過來,不斷讓其調整坐姿,同時將每道題的答案告訴他。

然而,這些把戲早已被監考民警當場識破,但民警沒有立刻採取行動,而是在梁某考完試后,一路追蹤梁某,最終在禪城區清峰路駕考考場門口將梁某抓獲,隨後又在張槎體育館門口停車場內將嫌疑人阿成等人一舉抓獲,現場繳獲作案車輛、平板顯示器、對講機、衣服等作案工具一批。2017年6月8日,禪城區人民檢察院向禪城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阿成、阿兵、阿海犯組織考試作弊罪。

圖/網路圖片

作弊考生:聲稱包過科目一 需繳納10500元梁某交代,去年9月,他剛報名參加科目一的考試,在路邊遇到了一名男子,男子聲稱可以包過科目一。經過一番攀談,梁某心動了,最終兩人以10500元的價格成交。在考試當天,梁某穿上了特製的衣服,佩戴了微型耳塞,在阿成三人的「幫助」下順利答題。考試結束后,梁某「通過」了考試,但由於作弊被抓,「通過」的成績被取消。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而另一名考生李某因為本身就是科目一的補考,所以也不惜花錢求「包過」,但最終李某的成績只有78分,沒有通過考試。李某費盡心思鑽空子希望可以通過科目一,怎料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阿成、阿兵、阿海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公訴機關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阿成、阿兵、阿海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下面,我們來看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院判決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阿成、阿兵、阿海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阿成、阿兵、阿海三人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社會危害和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等情節,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阿成、阿兵、阿海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阿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阿兵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阿海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禪法君提醒,法律嚴厲打擊在國家考試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組織考試作弊者觸犯刑法,各位市民切勿以此牟利,以身試法。同樣,廣大考生要認真對待考試,堅持道德底線,遠離考試作弊。駕照考試事關日後的行車安全,是對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的尊重,應嚴肅對待

來自:禪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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