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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禁止對利益相關項目的意見表達丨光明網評論員

光明網評論員:昨天(8月31日)有媒體報道說,山西省太原市兩位市民通過網路轉發在晉源區抵制安裝「煤改氣」設備的言論,對推進「煤改氣」工作造成很大影響。對此,太原公安晉源分局通過官微「平安晉源」於昨天發布信息稱,市民王某宏與張某美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媒體對這一案件細節的描述頗值得注意。據報道,8月28日,太原公安晉源分局網安大隊接到晉源區「煤改氣」工程市場負責人韋先生報案稱,有市民在微信群散布謠言抵制「煤改氣」工作,煽動村民拒絕安裝「煤改氣」相關設備。此行為對晉源區的「煤改氣」推進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接到報案后,晉源分局網安大隊立即聯繫晉源區發改委,對網傳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在確定該信息為謠言后,警方決定對散布謠言的網民進行調查。經查,網民「宏大」真實身份為王某宏,男,46歲,太原晉源人,其未核實信息的真實性便在某微信群轉發關於抵制安裝「煤改氣」設備的言論;張某美,女,40歲,太原晉源人。張某美未經核實信息的真實性,便用其丈夫趙某全的手機將抵制安裝「煤改氣」設備的言論轉發至某微信群。

由上述報道可知,王某宏和張某美都是因為「轉發」同樣內容的言論至微信群而構成「散布謠言」被拘留的。按報道所述,其言論構成被治安處罰的必要要件的社會危害性是「此行為對晉源區的『煤改氣』推進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在此,這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認定是由誰做出的呢?如果根據報道,按照意思自治原則,這個認定應該是報案者——「晉源區『煤改氣』工程市場負責人韋先生」做出,因為在認定「此行為對晉源區的『煤改氣』推進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后,才有「接到報案后……」公安機關的後續相應處理和處罰。

但是,有關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裁量應該由誰做出呢?具體到本案,即使做出社會危害性裁量的主體是警方,所謂「抵制安裝『煤改氣』設備的言論」是否夠格社會危害性,顯然需要格外謹慎甄別和處理。

「抵制安裝『煤改氣』設備的言論」,是一種情緒和願望的表達。如果情緒和願望的「真實性」存疑,那麼,既有可能是這種情緒和願望的表達不確、甚或與其所表達的意思相反,還有可能是這樣的情緒和願望根本不存在,是被杜撰出來的。從上述報道中所述,晉源分局網安大隊「對網傳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在確定該信息為謠言后……」這並不能確定被轉發的「抵制」言論究竟是哪一種「真實性」不確。

情緒和願望,是對某種現實和願景的主觀感受及其表達,除非上述兩種情況,否則其本身並沒有「真實性」與否的問題。如果對一項涉及到民眾自身利益的具體項目表達情緒和願望,都有可能構成被治安拘留的處罰要件,那麼,民眾對自身利益的關切如何表達?

具體到上述案件,所謂謠言,是「抵制安裝『煤改氣』設備的言論」,而不是抵制「煤改氣」的言論。而「煤改氣」和「『煤改氣』設備」的差別是什麼,為什麼「抵制安裝『煤改氣』設備」而不是「抵制『煤改氣』」,相信早先經過「煤改氣」的民眾都應該能猜出個大概。在此,如果民眾抵制的是在「煤改氣」過程中強制付費安裝的灶台設備,則抵制違背民眾選擇權的項目及其決策者和實施者就有法有據。對這個法理依據,太原公安晉源分局網安大隊所諮詢的晉源區發改委應該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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