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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戶:2017年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201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下發了一系列個人所得稅政策,現應屆畢業生網結合學習體會總結如下,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1 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稅政策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二、主要內容

所得確認:該文件明確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收入計價:該文件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收入實現:該文件明確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申報期限:該文件要求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分期繳納:該文件特別規定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文件還明確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執行時間:該文件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 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稅征管問題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二、主要內容

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並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

自行申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納稅地點: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餘額納稅:該公告第四點「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稅所得額為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餘額。」其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對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的,文件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非貨幣性資產原值。

分期繳納:該公告明確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備案管理:該公告規定分期繳納實行備案管理。

報告制度:該公告要求被投資企業應將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股權變動情況,分別於相關事項發生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協助稅務機關執行公務。

違章處罰:該公告明確納稅人和被投資企業未按規定備案、繳稅和報送資料的,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也就是說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執行時間:該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 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修訂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生產經營所得及減免稅事項有關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8號)。

二、主要內容

該公告的主要內容隱含於附件中。

附件1與此前相比,此次申報表修改將按當期數填報的方式調整為按當年累計數填報的方式,使得納稅人的申報納稅情況與生產經營狀況更加匹配,並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納稅人年終另行辦理多退少補事宜的不便。

附件2主要在原申報表基礎上,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填報事項進行了重新梳理和統一規範,使兩者更加銜接。

附件3主要對填報的報表名稱進行了規範和調整。

附件4主要用於存在減免稅情形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減免稅的具體情況。

4 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稅試點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

二、主要內容

稅前扣除:該通知明確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同時還明確規定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並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在限額內予以扣除。

扣除限額:上述允許稅前扣除的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該通知所說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適用人群: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保險產品:該通知規定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並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待產品發布后,納稅人可按統一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按規定執行。

試點地區:通知明確擬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及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

5 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稅試點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

二、主要內容

試點地區的確定:通知確定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主要為4個直轄市及河北省石家莊市等27個省轄市。

保險產品規範:根據財稅〔2015〕56號文件規定,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附件)開發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適用人群:健康保險產品適用「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三類人群。

征管問題:該通知明確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征管協作:由於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該通知要求試點地區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執行時間:該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執行。

6 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稅征管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二、主要內容

納稅人:該公告明確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扣繳義務人:上述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納稅地點:上述人員個人所得稅無論是總、分企業還是勞務派遣公司代扣均應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相互協作:該公告規定總、分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與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互通信息,同時規定兩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複徵稅。

參照執行:建築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參照該公告執行。

執行時間:該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7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二、主要內容

按持股期限劃分征免:該通知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自2015年9月 8日起也按照該文件的規定執行,而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仍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扣繳問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划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其他有關操作事項,仍按照財稅 [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執行時間:該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8 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個稅試點政策全國推廣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二、主要內容及政策解讀

1、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分期繳納:該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備案管理: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該通知明確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這樣,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繳稅計劃,且無須審批,只要報備即可。

現金優先繳稅:為了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該通知規定:「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筆者理解,在現金繳納尚未繳清稅款的情況下,納稅人可將欠繳的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繳納並報備。

不予追征特別規定:該通知明確對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界定:該通知明確通知「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其內涵十分清楚,便於實際執行中操作。

上市及掛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轉增股本處理:該通知對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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