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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姦,披著合法外衣的犯罪?

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婚內強姦」是否應該追責,學界一直有很大的爭議,反對的人認為:夫妻在家中或隱秘場所一對一的情況下,從證據的角度,難以查明真相;基於婚姻和人性的複雜,若夫妻關係不好,或者妻子出於某種目的,存在陷害丈夫的可能性;配偶之間有過性生活的義務,這是婚姻的應有內涵;追究成本太高,沒有那麼多的司法資源。

贊成的人則提出:法律明確規定了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並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外;夫妻同房的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衍生出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女人的性權利不可侵犯,不因締結婚姻關係而喪失,無論婚內還是婚外,該權利與婦女的人身權利緊密相連;丈夫負有愛護、尊重妻子的義務,不能把妻子當作滿足性慾的工具。文明、健康、和諧的性生活只能產生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如果夫妻性生活只是為了滿足一方的性慾需要,那麼與暴力征服的「獸性」沒有區別。

上述反對或者贊成的理由,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見仁見智。

在的司法實踐中,只要夫妻婚姻關係正常存續,妻子控訴丈夫「婚內強姦」,公安不會介入,法院也無法處理。

而在夫妻關係「非正常化」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採取語言威脅、肢體暴力、毆打等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則會構成強姦罪。

比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已處於「中止」狀態,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即男方已不能行使婚姻關係正常時期所享有的權利,也無權要求女方履行過性生活的義務,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

讓我們從兩起真實案例來考量法院是如何認定和處理「婚內強姦」的:

夫妻關係非正常狀態下,比如一審已經判決離婚,但上訴期未滿,判決尚未正式生效(雙方或者一方有可能上訴,婚姻關係尚未正式解除)——

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

(1998)青刑初字第36號 刑事判決

被告人王某先後兩次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准予離婚,並將判決書送達了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期間,王某回到原住處,見到妻子錢某,上前從背後抱住錢某,欲與之發生性關係,遭錢某拒絕後,王某即將錢某的雙手反扭,推倒在床上,一手扯脫錢某的衣褲,強行與錢某發生了性關係,並抓傷、咬傷了錢某的胸部等處。當晚被害人錢某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認定王某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男女結婚登記后,未實際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雖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男方也不能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11)浦刑初字第685號 刑事判決

被告人孫某和金某在領取結婚證書的當晚,孫某提出要發生性關係,遭到金某的拒絕。之後,雙方從未共同生活,財產也歸各自所有。后金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未上訴。孫某到金某工作單位門口,強行將金某拉上計程車,帶至孫某的住處,採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金某發生性關係。公安機關接報警后至現場將金某解救,同時將孫某抓獲。

法院認定孫某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法院還判決孫某未經金某同意,在三年內禁止接觸、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考慮到加害人和被害人是夫妻關係或前夫妻關係,社會危害性比普通的強姦罪小,故法院從輕處罰。三年有期徒刑,是強姦罪量刑中最低的一檔,且是緩刑,沒有科以實刑。只能說道德鞭策的意味遠遠大於實際的懲罰作用。

在一些離婚案件中,妻子聲稱遭到丈夫的強姦,但法院對此不會作出審查和評判,至多是據此認定夫妻感情不好。甚至在丈夫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些判決無視妻子的血淚控訴,還是判決不準離婚。作者在北大法寶上查閱了26個提及婚內強姦的離婚案例,其中20起女方提及婚內強姦,法院仍判不準離婚,比例高達77%。理由無非是那些大話,雙方結婚時間長,感情基礎穩固,育有子女,要「且行且珍惜」,只要雙方加強溝通,相互理解,矛盾是可以消除的云云。

暴力傾向是一種頑疾,據說婚內強姦和家暴都不會是一次兩次,而是長期反覆上演的恐怖行徑。女性要真正擺脫婚內強姦和家庭暴力的噩夢,恐怕唯一的出路是離婚。但是如果還沒走到那一步,女性能應該怎樣保護自己呢?

第一,遭到婚內強姦,和被家暴一樣,必須及時報警,到公安機關做筆錄,到醫院治療,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保留好相關的報警記錄、病歷資料、鑒定結論,為日後的訴訟做好準備。

第二,讓男方寫保證書或承諾書,寫明婚內強姦或家暴的事實經過,作出賠償的承諾,或者直接讓男方進行經濟賠償,予以書面確認。

第三,向法院起訴,申請人身禁止令。

2016年3月1日生效的《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四,將男方婚內強姦或家暴的情況向親人、單位、居委或村委反映,並尋求幫助。不過,每個人都要面子,家醜不願外傳,這招是險棋,可能會招致男方變本加厲的報復。

婚內強姦,一個沉重又無奈的話題,關起門來過日子,太多不足為外人所道的百般滋味。只有當女性的整體社會地位進一步提高,每一位女性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與此同時,只有每一位女性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女性的整體社會地位才會逐步提高。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配圖來自網路】

作者李穎珺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法律讀庫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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