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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慈善事業的演進

原標題:傳統慈善事業的演進

1938年成立的「保衛同盟」主要致力於抗戰時期的醫藥救濟及兒童福利工作。1945年,延安「洛杉磯託兒所」的孩子們在唱歌。

慈善事業在由來已久,按慈善主體劃分,主要有政府主導的慈善事業、民間或社會力量開辦的慈善事業,而後者在明清之際突變崛起,並在清代、民國曆經重要興衰發展演變。其總體趨向是由早期的個別「行善」的慈善活動,轉向清末到現代社會的「公益」事業。

明清兩代至民國,君主專制或中央集權力量強大時期,如明前中期、清康乾盛世時期、國民政府十年黃金時期,救災領域的民間力量或依附於國家體制,或起輔助性作用,甚或完全不存在;而一旦面臨大規模、長時間的天災人禍,國家統治衰微或有意識地收縮、退卻時,民間救災力量就極為活躍,甚至在晚清至北洋政府時期一度成為救災的核心與主導。慈善與救災之內容,既有交叉,又有區別。慈善側重於正常社會環境下的「平時」,有常態性;而救災偏重於非正常社會環境下的「災時」,屬臨時性。慈善事業發展史,尤其是明清以來民間慈善事業之興衰顯示,民間慈善事業多興起、發展、壯大於天災人禍頻仍的亂世、衰世、末世,此時政府力量式微,社會職能弱化,催生出民間力量承擔各種本屬政府的社會職能,尤其是慈善救濟活動;而當和平、盛世局面到來,政府力量逐漸恢復、發展、壯大后,民間慈善事業趨於衰微,甚至走向消解。

據此,民間慈善事業似乎陷入「興於亂世,衰於治世」的興衰背反律,長期缺乏正常的生存發展空間與完善的體制機制保障。這裡所謂民間慈善事業「興於亂世」也只是相對而言。災荒與戰亂固然是民間慈善團體興起和發展的動力之一,但動亂時局也對其發展不利。抗戰爆發后,慈善團體或因地區淪陷,或因人事變化,組織與活動大受打擊,1939年各省呈報慈善團體350個,僅為戰前的一半。誠然,在救災與慈善領域,國家與社會並非對立或對抗,而是彼此合作或互補,但既往慈善史表明,政府與民間力量的此消彼長最終取決於國家治亂興衰。如何使民間慈善事業跳出「興於亂世,衰於治世」的興衰背反律,在和平時期健康成長;政府如何培育和支持民間慈善事業,用「善治」更好地「治善」,是新時期學術研究與加快現代化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議題。

新成立后,舊有的慈善團體被逐步裁併,由人民政府的社會福利事業取而代之。這種做法未必完善,但從歷史上看,「還從來沒有一個政權能和建國以來政府在應付突發事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相比」(夏明方:《歷史視野下的「式救災」》)。與此同時,在現代化建設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各類社會風險與矛盾逐漸顯現,自然災害也不會絕跡於人們的生活,且隨著現代化程度的提高可能產生更加不可預測的破壞。僅靠政府的力量難以建立起覆蓋社會各層面、各方位的安全保障與危急救援體系,必須發揮社會或民間的力量共同參與。政府也認識到慈善事業是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緩解社會矛盾、凝聚社會共識、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推動力。

時至今日,慈善事業的捐贈主體、捐贈標的和捐贈方式雖有新變化、新發展,但新時期慈善觀念的涵育與弘揚、慈善資金的多方匯聚與科學使用等問題仍需著力解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征程中,各類社會風險與矛盾、自然災害等相生相伴,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需求」依然存在。完善慈善事業發展的制度保障也隨之提上日程。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這是歷史上的首部慈善法,也是慈善事業建設的第一部基礎性和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出台,意味著政府與民間將在社會公益、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等方面協同努力,開啟了政府與民間共同為社會築底的時代。

百餘年前的1912年,朱友漁在提交給哥倫比亞大學的博士論文的最後指出,慈善事業將具有廣泛的國民基礎:「一方面,社會慈善精神在全社會發揚,各地人民團結起來共襄善舉。另一方面,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政府權責的明確劃分,政府將會更積極地推進慈善事業。」他滿懷希望與信心地回顧與展望:「公元前2000年,世界見證了古代的崛起。公元後2000年的今天,在新的歷史時代下,新國民精神正在萌芽生長,一個嶄新的正在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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