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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律師庭外發言,還想實現司法公正?想得美!

限制律師庭外發言,還想實現司法公正?想得美!

文/譚敏濤

說明:這篇文章寫作於兩年前,而今拿來一讀,發現觀點並不過時。有司動不動想要限制律師庭外發言,動不動要束縛律師手腳,動不動要求律師學會溝通少衝突,這到底是支持律師事業還是打壓律師執業呢?

聽聞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召開的「刑事辯護與律師制度改革」座談會準備出台個限制律師庭外發言的倡議,若真出,那這個會議取得的所有成果都可以歸於零,講得再好,不就是為了變向限制律師權利嗎?那麼,這個會議還對律師辯護有何促進意義呢?

2015年5月28日出版的《深圳特區報》刊發評論員劉洪波的文章《「庭外沉默是金」應成為律師職業守則 》,在該評論中,作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複核復旦投毒案死刑判決,但媒體大多報道了來自被告人一方的信息,來自受害人一方的信息、控告方的信息、法院的信息,則是相對較少的。媒體忙於監督權力,往往不經意地也忽視了受害者的感受。

由此,作者發出疑問:案件過程中,媒體幾成律師的講台,這正常嗎?律師和媒體的雙贏,是不是法治和社會的勝利?律師的功夫在庭上,但現在又似乎可以就案件無所禁忌地公開發言,媒體報道應公允,但現在似乎可以無所顧忌地讓案件報道中信息失衡,這是法治的應有圖景么?通過各方論證,最後,作者得出結論:媒體進行確當公允的報道是實現其功能的前提,也是基本的報道倫理;律師庭外言論規範是程序正義的內容,「庭外沉默是金」也應成為律師的職業守則。

首先,的刑事法庭,並非作者所言,一切都是恪守法治,一切都會嚴格遵守法律。刑事審判的怪誕之處也遠不是如作者設想的那般美好,控辯不平等的刑事審判法庭比比皆是;而多方證據考量下,律師意見不被重視的實例也較為多見;律師辯護歸辯護,一樣不被理睬的情形見怪不怪。而記者願意採訪辯護律師,辯護律師也願意接受記者採訪,這是雙方的合意,並無不妥之處。

律師庭外發言在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意在平衡輿論亦無不當。但是,也並非所有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都願意接受記者採訪,例如,我們熟悉的高官辯護,他們的辯護律師往往不願接受記者採訪或是很少接受媒體採訪,高官本身也不樂意自己的辯護律師接受採訪,這樣的「共識」,亦並無不妥之處。

第二,作者提出,關於復旦投毒案,最高人民法院網上並無相關信息,報道中也未提及院方信息來源,而是由辯護人介紹情況。試問,關於本案,記者採訪最高院,最高院會接受記者採訪嗎?最高院會回答記者提問么?在刑事案件的採訪過程中,多數記者都不會只採訪一方,而撇開另一方當事人,平衡報道的媒體還是居多。

而在本案中,媒體刊發律師的質疑意見意在監督司法,怎麼就成了「無所顧忌地讓案件報道中信息失衡」,難道媒體不發表質疑意見就平衡了么?再者,此案尚在最高院複核階段,律師透漏出的信息難道不應該是最高院應當公開的信息么?律師發表對此案的相關意見,是律師的辯護價值所在。律師對自己代理的案件發表看法,何錯之有?

第三、評價律師庭外言論,應從律師庭外言論的尺度、合規以及對案件的影響角度分析,作者舉李天一案中的律師表現來說明投毒案的律師表現,這怎麼能具有可比性?根本就不在一個層次上。在李案中,雙方律師的表現被諸多律師批評為失范和失當,甚至還有律師直接指出李案中的雙方律師詆毀了律師形象。而在投毒案中,律師的職業倫理和庭外言論又有何不當之處?

四、媒體和律師的合作,對法治的促進作用不言而喻,怎麼到了作者這裡就成了「媒體利用律師獲取信息,律師利用媒體製造影響,看起來是雙贏。但這樣的雙贏,是不是法治和社會的勝利?」難道媒體對該案沉默,律師對該案沉默,社會對該案沉默,就是法治和社會的勝利么?我們觀察多起冤假錯案,無不是在媒體的輪番報道,律師的不斷堅守,輿論的持續追問下才一步步得以昭雪。

而在復旦投毒案中,讓各方意見充分表達,司法居中裁決,媒體報道案件時兼顧平衡,不僅採訪辯護律師意見也採訪檢法意見,這樣的輿論關注和律師言行,難道不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么?只可惜,辯護律師對該案的質疑意見沒有引起司法部門的重視和回應,媒體刊發辯護律師的質疑意見還被作者批評。我們不明白,辯護律師在最高院死刑複核階段接受媒體採訪談論自己對案件的代理意見(質疑意見),這樣的律師言行,怎能稱之為無所禁忌呢?

第五,作者在引用其他國家律師庭外言論時說道:「律師的庭外言論,更有禁止性規定,例如不得發表明知或應知將產生嚴重影響訴訟的庭外言論,不得公開任何質證、鑒定的結果或過程,或者未能質證、鑒定的情形,或者任何物證的性質及特徵等信息。」看樣子,作者也認可法治國家的律師庭外少發言,其實,刑辯律師都認可這一點,也巴不得這一天儘早到來。只不過,我們都別忘了,這是法治國家的律師庭外言論情形,而不是一直宣稱要施行法治的國家。

若有真法治,近期,律師正在江西高院門口申請閱卷的事件便不會發生;多起冤案的昭雪便不會阻隔重重;屠夫被央媒輪番轟炸的新聞便不會出爐;央媒充當法官定案的新聞便不會播出……只可惜,我們還一直在探索法治,卻遠未施行法治。

所以說,若有了真法治,律師還在庭外亂髮言,試圖干擾庭審,那麼,肯定是律師的錯,只可惜,現在,我們還在法治的路上,再禁止律師庭外發言,這就是讓人治癒加猖獗,讓法治永遠無法上岸!放在個案中,誠如之前所言,並非所有律師都願意庭外發言,也並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律師庭外發言。

一切須以不同的案件而定,當律師認為庭審偏離了公正主旨,當律師在庭審中權益不保,當庭審失去平衡偏向控方,當案件禁止其他媒體報道卻只有官媒的一家之言,當律師意見不被重視不被回應,面對如此情景,律師庭外發言責無旁貸,如再禁止律師庭外發言,便是置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於不顧。

而如果嫌疑人(被告人)不期望案件獲得媒體關注,情願默默審判,律師便應當尊重當事人意願,淡化媒體影響,不接受媒體採訪或是不接觸媒體,這些,都未嘗不可。但是,現階段,在法治還尚未建立時,我們若要一味的禁止律師庭外發言,這便是置律師辯護於死地,畢竟,當律師權益不保,當律師閱卷都受限,當司法失去平衡、當公安左右法檢,當有司管控媒體,當五毛試圖引導輿論,當律師意見不被重視和採納……如果此時還限制律師庭外發言,那便是對法治的最大不敬和玷污!

限制律師庭外發言

踐行法治還是摧毀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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