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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案件是如何平反的?

《冤案平反中的檢察官》系列報道之三

那些案件是如何平反的?

作者:本社記者 侯兆曉 時間:2017-3-31 14:20:18 字體【小中大】

2016年,可以說是十八大以來平反冤錯案件最有成果的一年。這一年,在最高檢的具體指導下,全國檢察機關監督糾正平反了一些具有重大影響的重點案件。這些案件並沒有因為「亡者歸來」「真兇再現」才令案件得以反轉,而是憑藉檢察官們對「疑罪從無」法治理念的理解與堅持才得以平反。 通過這些案件真相的最終水落石出,我們可以看到申訴檢察所起到的法律監督作用。

最高檢立案複查新疆譚新善故意殺人申訴案

2005年9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04年12月4日晚11時許,譚新善在鄯善縣供熱公司第三供熱站院內,持鐵鍬打擊被害人金某致其死亡后,又將屍體放入鍋爐內焚燒,企圖毀屍滅跡,以譚新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原審被告人譚新善不服,提出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於2006年7月3日作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7年2月15日,吐魯番中級法院仍以譚新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譚新善再次上訴。 2007年12月3日,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譚新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譚新善不服,提出申訴。2009年8月25日,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駁回申訴。 2013年1月15日,新疆自治區檢察院認為本案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 譚新善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最高檢經審查決定立案複查。經複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譚新善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作為定罪主要證據的譚新善的有罪供述不具有確定性,且有罪供述的某些情節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點無法得到合理排除,原審判決據此認定的事實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再審。2016年8月15日,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新疆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席再審法庭,依法履行職務。最高檢申訴廳派員觀摩了整個再審庭審活動。 2016年8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譚新善故意殺人申訴案經再審審理,當庭宣告原審被告人譚新善無罪,並予以釋放。最高法院指令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再審后,最高檢申訴廳及時派員前往新疆自治區檢察院,對案件的再審審查工作和出庭準備工作進行全面指導。新疆自治區檢察院高度重視,成立專門辦案組,認真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會見了在押的原審被告人譚新善,並對部分證據進行了調查核實。其間,最高檢申訴廳指派專人對新疆自治區檢察院審查案件工作及出庭預案、出庭意見書製作進行了全程指導,並在開庭前夕對本案庭審重點和注意事項等進行了深入細緻的指導。由於庭前準備充分,出庭檢察人員圓滿完成了出庭任務,取得了良好的出庭效果。

天津李松故意殺人申訴案

2003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松死緩。李松提出上訴。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級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裁判認定,2001年6月29日晚8點20分左右,原審被告人李松外出意欲嫖娼,路遇被害人李某后,遂上前挑逗,遭拒絕及怒罵后,李松即對被害人李某進行毆打,后採用堵嘴、掐頸部的手段將被害人李某強行拽至道邊蘆葦叢中,用手猛掐被害人意欲姦淫時,發現被害人李某系其鄰居后,唯恐罪行敗露,遂產生殺人歹念,猛掐被害人頸部,致其死亡。 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審被告人李松向天津市檢察院提出申訴。天津市檢察院經複查認為,原審裁判認定李松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原審裁判確有錯誤,於2013年6月3日向天津市高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並持續跟蹤監督。2015年11月13日,天津市高級法院決定再審。2015年12月16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再審開庭審理,天津市檢察院申訴部門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履行監督職責。 2016年3月18日,天津市高級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認為原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李松構成犯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松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的檢察意見成立。法院改判李松無罪。 當然,李松案得以平反離不開上級機關高度關注並悉心指導,最高檢刑事申訴廳多次聽取案件彙報,幫助分析研究案件的焦點和突破點,積極推動案件進展。法院決定再審后最高檢指派專人赴天津,對天津市檢察院出庭檢察人員提出具體指導意見,為案件成功辦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吉林劉吉強故意殺人申訴案

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2月14日17時許,劉吉強在其女友郭某家因瑣事與郭發生廝打,劉持菜刀連砍郭頭部數刀,又用手掐、用電線勒郭的頸部,當場將其殺害。法院以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劉不服上訴。2003年3月25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吉強不服提出申訴。2004年4月29日,吉林省高級法院駁回其申訴。2014年8月,劉吉強的近親屬向吉林省檢察院提出申訴,吉林省檢察院依法進行審查。 2014年12月25日,吉林省檢察院來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彙報該案。針對審查中存在的不同意見,申訴廳明確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是「兩個基本」「疑罪從無」歷來都是認定案件的準則,不存在不同時期不同標準的問題;二是監督糾正案件完全依靠「顛覆性證據」的觀點站不住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堅決予以監督;要求省檢察院要堅定信心,敢於擔當,加強辦案力量,儘早啟動案件複查。 根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的指導意見,2015年1月6日,吉林省檢察院成立了「12·25」專案複查工作組,抽調多部門骨幹力量複查該案。5月8日,吉林省檢察院再次來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彙報情況。申訴廳聽取彙報后,在肯定其前期工作成績的同時,要求專案組要秉持有錯必糾的原則,堅持獨立辦案,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堅決依法提出監督意見,儘快督促、協調法院啟動再審程序。7月2日,吉林省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以原審裁判採信的有罪供述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關鍵情節未經印證、存在他人作案可能等為據認定原審裁判確有錯誤,建議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2015年12月1日,吉林省高級法院決定對劉吉強故意殺人案再審。 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吉強故意殺人一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提前派員審閱了吉林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製作的訊問提綱、質證意見、出庭檢察意見書及答辯提綱,提出了相應的修改完善意見,並全程旁聽了再審開庭審理。庭上,出庭檢察人員發表檢察意見,明確指出原審裁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改判劉吉強無罪。 同年4月29日,吉林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吉林省檢察院認為申訴人無罪的意見予以採納,再審改判劉吉強無罪。

安徽楊德武故意殺人申訴案

2000年11月14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2000年7月12日,被告人楊德武因瑣事遷怒於與其一起生活的岳母呂某,乘呂睡覺之機將其捂死,並製造盜竊殺人的現場。蕪湖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德武死緩。楊德武不服提出上訴。2001年2月7日,安徽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楊德武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05年12月5日,安徽省檢察院複查后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安徽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對該案再審。 2007年12月,安徽省高級法院答覆不啟動再審。為切實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2010年11月,安徽省檢察院向安徽省高級法院致函,再次建議啟動再審程序。2011年8月,安徽省高級法院函復不啟動再審程序。為持續發揮監督力度,督促法院再審該案,2016年6月,安徽省檢察院再次向安徽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第三次建議啟動再審。同年8月,安徽省高級法院決定對該案啟動再審。 該案複查期間,2016年9月28日,安徽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楊德武故意殺人一案。安徽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檢察意見,認為楊德武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原審裁判認定楊德武具有作案時間的證據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明確提出法院應依法改判楊德武無罪。 2016年11月11日,安徽省高級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裁判認定楊德武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安徽省檢察院出庭檢察意見予以採納,判決楊德武無罪。11月15日,楊德武及其親屬專程到合肥,向安徽省檢察院贈送了寫有「匡扶正義 為國為民」的錦旗,表示誠摯謝意。

甘肅沈六斤故意殺人申訴案

1991年下半年,家住甘肅省隴南市西和縣馬元鄉富溝村的沈六斤,對同村女青年富某產生愛意,因遭到富父母反對而懷恨在心。 1992年2月12日,沈來到富家,與富某父母發生爭執,並持斧頭、刀子將富某之父打傷,致富某之母當場死亡。沈作案後於當日潛逃。2013年1月28日,新疆瑪納斯縣公安局六地戶派出所在清查「三無」人員時將「沈六斤」抓獲。 同年12月18日,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沈六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沈六斤」未上訴。服刑期間,其提出申訴,稱自己並非沈六斤而叫方未社,家住西和縣西高山鄉方集村。 2016年2月17日,甘肅省檢察院向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專門彙報該案。鑒於該案存在重大冤錯可能,刑事申訴檢察廳明確要求甘肅省檢察院成立專案組,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補足相關證據。 之後,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專門派員赴甘肅提審了申訴人,審閱了全部卷宗,明確提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要儘快啟動監督程序。3月2日,甘肅省檢察院向甘肅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裁判認定犯罪人身份錯誤,現在押人並非沈六斤,而是方未社,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2016年6月3日,甘肅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出庭檢察員通過訊問在押人、宣讀出示有關證據,充分證明原審裁判認定犯罪主體身份錯誤。 2016年7月15日,甘肅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認為原審裁判認定犯罪主體身份錯誤,在押人不是沈六斤,而是方未社,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正確,予以採納,決定撤銷原審裁判,宣判申訴人無罪。 這些案件雖然最終得以平反,但是留給我們的思考卻遠沒有結束。有些案件在真兇並未抓到的前提下,將嫌犯無罪釋放,檢察機關面臨著巨大的壓力:既有放錯人的壓力,又有受害者家屬因不滿纏訴上訪的壓力。但是,檢察官們卻堅守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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