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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導案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凈身出戶! ‖ 隨身 ·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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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指導案例66號

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9月19日發布)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於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後因瑣事感情失和,於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並於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於2014年3月起訴要求與宋某某離婚,經法院駁回后,雙方感情未見好轉。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宋某某認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雷某某稱宋某某名下在郵政儲蓄銀行的賬戶內有共同存款37萬元,並提交存取款憑單、轉賬憑單作為證據。宋某某稱該37萬元,來源於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及養老金,現尚剩餘20萬元左右(含養老金14322.48元),並提交賬戶記錄、判決書、案款收據等證據。

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一審庭審中其提交在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細,顯示至2014年12月21日該賬戶餘額為262.37元。二審審理期間,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上述工商銀行賬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后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於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宋某某認為該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離婚之前即將夫妻共同存款轉移。雷某某提出該筆存款是其經營飯店所得收益,開始稱該筆款已用於夫妻共同開銷,后又稱用於償還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對其主張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另,雷某某在庭審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萬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號民事判決:准予雷某某與宋某某離婚;雷某某名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尾號為7101、9389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並對其他財產和債務問題進行了處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訴,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請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判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雷某某名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歸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郵政儲蓄銀行尾號為7101賬戶、9389賬戶及1156賬戶內的存款歸宋某某所有,雷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宋某某12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婚姻關係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過程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感情仍未好轉,經法院調解不能和好,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雷某某是否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應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就是說,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侵害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少分或不分財產。

本案中,關於雙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結合相關證據,宋某某婚前房屋拆遷款轉化的存款,應歸宋某某個人所有,宋某某婚後所得養老保險金,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雷某某名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雷某某於2013年4月30日通過ATM轉賬及卡取的方式,將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195000元轉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稱該款用於家庭開銷,后又稱用於償還外債,前後陳述明顯矛盾,對其主張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雷某某名下工商銀行尾號4179賬戶內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張對雷某某名下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判決宋某某婚後養老保險金14322.48元歸宋某某所有,對於雷某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

▌在離婚過程中,如果發現對方已經開始轉移財產,怎麼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始著手收集:

1、搜集其存摺線索,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對於一方私自轉移個人存款的情況,則建議另一方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並在平時注意搜集對方的存摺線索,牢記開戶行,以後可以通過查詢方式查詢對方的轉賬記錄,這樣無論對方將款轉至何處以及何時轉移,均可以查清;

3、搜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對於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5、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鑒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6、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產,或者私自贈與第三人的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並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私自處分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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