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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幫忙:高新技術企業稅收風險如何規避?

近年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持續推進,高新技術企業日益增多。隨著《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和《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實施,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執行中,納稅人、稅務機關均面臨著應對涉稅風險的挑戰。

近期,北京市昌平區國家稅務局在稽查工作中,發現某企業在享受高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犯了大錯,該企業嘗到了被追繳已享受優惠的苦果。此稽查案例中,被查企業的突出問題主要體現在其高新產品(服務)範圍方面。申請認定時高新技術領域為高新技術專業服務,主要高新產品(服務)收入為技術性收入,但實際主營收入卻為產品銷售收入,且占年度總收入90%以上。經調查發現,所銷售產品並非自身生產製造,也非委託外單位加工製造,而是源自純粹「購銷關係」的商業購銷行為。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招牌不可避免地為其招來涉稅風險。

隨著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的發布,使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制度得以完善,在實踐中,無論是高新技術企業,還是稅務機關,如何「診斷」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風險成了一項急需各方知曉的業務課題。本文就優惠政策中的一些關鍵風險點作點睛。

高新產品(服務)的範圍

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和享受稅收優惠時中,較為關注的是自主知識產權以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高新技術收入三項指標的比例是否達標,卻容易忽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範圍,往往存在如上述稽查案例中產品(服務)與申請認定的高新領域不一致情形。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這一產品(服務)範圍作出了專項規定,並細化區分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和主要產品(服務),該文件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範圍的產品(服務)。主要產品(服務)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企業總收入的執行口徑

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中,要求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這個總收入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術企業誤解,既有執行會計準則中銷售(營業)收入口徑的,也有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中收入總額口徑的,在計算收入指標比例及納稅申報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總收入也作出了專項解釋,文件中規定總收入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徵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可見,總收入這一分母是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各企業、稅務機關應得以重視,據此嚴格測算收入指標比例。

高新政策有效期間的界定

上述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的有效時間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於以前年度的適用政策仍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執行。為此,也非常有必要對前後適用期間的法規差異進行界定明確,防範不同政策執行期間的涉稅風險。其主要關鍵性的差異項對比詳見文中表格。

除上述主要差異外,新文件在科技研發人員統計方法、技術性收入構成、研發費用歸集範圍等方面,也做出了傾向性界定。由此可見,現行法規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後續管理均進一步放寬,更有助於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高新優惠風險提示

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並取得資格證書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減免稅,即取得高新資格是享受減免稅的必要條件。反之,不具備高新認定條件,不符合高新資格也將是不得享受減免稅的充分條件,但按照規定,前提應當先由稅務機關提請認定機構複核,待認定機構取消資格后通知稅務機關予以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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