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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受賄470餘萬 廣西安監局原副局長一審獲刑13年

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李仕慶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仕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仕慶受賄所得財物以及尚未退出的贓款予以沒收和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仕慶原系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曾任廣西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仕慶利用先後擔任均為國有企業的華錫公司、有色集團公司總經理,兼任有色稀土公司、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業務承攬、經營管理、股份轉讓、合作經營、公司入股等事項上,為覃杏珊、廣西礦建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中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廣西新思迪投資貿易有限公司、廣西華一投資有限公司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親屬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個人和單位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474.7262萬元,獲得孳息20.5125萬元。李仕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289.9362萬元受賄犯罪事實。

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仕慶擔任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長期間,未經有色冶金公司董事會同意,也未按照自治區國資委、有色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請示報告,個人擅自決定由有色冶金公司為天元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1.31億元提供擔保。后因天元公司無力償還貸款,導致有色冶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截至天元公司破產,有色冶金公司先後為天元公司償還上述貸款本息共計6000餘萬元。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仕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仕慶身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由於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仕慶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李仕慶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罪行及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李仕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記者 廖汨 劉暢)

責任編輯:楊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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