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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編劇於正再陷「抄襲」侵權案

□本報記者丁國鋒

今天9點30分,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樓中法庭,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籍作家周浩暉狀告著名編劇於正抄襲一案,雙方均由代理律師出席庭審,就兩部作品中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展開了激烈辯論。

2014年12月22日,眾多網友在微博上@懸疑小說界大神江蘇籍作家周浩暉,稱其作品《邪惡催眠師》被著名影視編劇於正抄襲了,讓他趕緊去看看《美人製造》。

周浩暉在看完后發現除了網友們提及最多的「養鴿人跳樓」情節外,還有「咬人」「摔杯子」等情節雷同。2015年3月,周浩暉以電視劇《美人製造》第29集、第30集侵害其作品《邪惡催眠師》著作權為由,將《美人製造》的編審余征(筆名:於正)、芒果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原湖南經視文化傳媒廣播有限公司)、浙江東陽楚天唯盛傳媒有限公司等7名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余征等7名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3萬餘元。

2015年3月12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同年12月23日,周浩暉申請撤回對浙江東陽楚天唯盛傳媒有限公司的起訴。

2016年3月17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同年11月7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周浩暉訴訟主體適格,兩部作品儘管均涉及催眠(迷魂)犯罪題材,三個催眠情節具有相似元素,但故事主線、主要故事情節、故事結構順序均不相同。被訴作品對原告作品少量元素的使用屬於借鑒構思,基於思想表達「二分法」對作者權益的限制,周浩暉無權對思想範疇的構思主張權利,故被訴作品不構成對原告作品改編權與攝製權的侵害,駁回了周浩暉的訴訟請求。

周浩暉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今天的庭審中,上訴人周浩暉的代理律師認為:「在《邪惡催眠師》中,作者獨創的『飛鳥跳樓』和『咬人』兩個催眠橋段,均以鐘聲作為觸發媒介,這在《美人製造》都有體現,還有一個『摔杯子』的橋段也是雷同。」在主審法官問及是否覺得這三個橋段是本作品核心表達時,他給予了肯定的答覆。

就此問題,被上訴人余征、於正(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東陽歡娛公司的代理律師辯稱:「僅僅依靠三個橋段就斷定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截取片段來說明全部,就是管中窺豹,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

該代理律師還反駁道:「改編權的界限應以原作品的獨創性與新作品獨創性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是以新作品獨創性是否佔有壓倒性的主導地位作為判斷標準判斷。最高人民法院第81號指導案例中提出,判斷是否實質性相似應比較作者在作品表達中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應從思想、情感、創意、對象等方面進行比較。」

上訴人代理律師還認為:「被訴作品中的人物關係、設置諸如主要人物感情線索、反派犯罪動機、台詞等都與《邪惡催眠師》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一個主角一個幫手,反派的設置也是雷同的。」

於正方的代理律師卻持有不同意見,辯稱:「小說或者影視作品想要引人入勝,就必然會設置有激烈矛盾衝突的正反兩方,僅僅靠人物、情節設置這樣高度抽象化的概括對比,是沒有法律上的意義,要從具體情節、故事承轉等方面進行比對。僅靠三個橋段不能說明兩部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不應以此為由擴大獨創性的外延。」

被上訴人芒果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辯稱:「對兩部作品的思想情感整體進行比對,將相似部分的公知素材剔除,若最終得到相似成分很低且不是主要部分的,就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事主題、梗概、情節、發展、橋段之間的邏輯關係等則構成了敘事性作品的核心表達,僅靠三個相似橋段的比對,不能說明兩部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

今天的庭審持續了3個小時。記者了解到,2014年,於正因作品《宮鎖連城》抄襲著名言情作家瓊瑤作品《梅花烙》而被瓊瑤告上法庭,最終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公開道歉。此次他再陷「抄襲門」,最終結果如何,合議庭將擇日宣判。

本報南京4月20日電

製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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