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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鑰匙未拔被他人駕駛發生事故,車主應擔責嗎?

原標題:車鑰匙未拔被他人駕駛發生事故,車主應擔責嗎?

顏梅生

案例

陳女士的家門口是一條公路。 3個月前,陳女士駕駛小車回家取東西時,覺得時間很短,而在下車后未拔出車鑰匙,也未關好車門,只是熄了火併拉了手剎。期間,鄰居李某覺得好玩而上了小車,並啟動前行。豈料,僅行駛700米左右,便將一名行人撞傷。交警部門認定,李某無證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墊付9萬餘元賠償費用后,反過來向陳女士和李某全部追償。

陳女士認為,李某未經許可偷開小車,造成損害完全系李某個人所致,事故責任與自己無關,不應向保險公司賠償墊付的費用。

說「法」

陳女士應當向保險公司賠償一定的墊付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分別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綜合上述法條,簡單地說,就是對於未經車主允許,駕駛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除非是在機動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否則,只要車主有過錯,照樣必須為損失埋單。與之對應,在本案不存在小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情況下,陳女士作為車主,小車的第一管理人,本身具有妥善保管好小車、不將小車置於失控狀態、不讓他人隨意取得的義務,可陳女士卻在車輛未使用、置於門前馬路邊上的情況下,未拔出車鑰匙,也未關好車門,使車輛處於實際失控狀態,對他人可能駕駛小車並導致損害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而沒有駕駛資格的李某恰恰是因為能夠輕易取得、啟動、駕駛該車,才導致交通事故。所有這些都意味著陳女士存在過錯,也決定了陳女士必須承擔約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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