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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
合作(PPP)操作流程(試行)
為推進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項目工作規範有序開展,按照財政部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流程。(流程圖見附件1)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條 PPP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明確責權利關係,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對價,保證社會資本獲得合理收益。
第二條 PPP模式主要適用於投資規模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公共服務項目。公共服務領域包括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工程、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養老、旅遊等。
第三條 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可通過信息平台(包括: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台和黑龍江省PPP綜合信息服務平台)發布項目的識別、準備、採購、執行、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工作和相關信息。
第四條 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各參與方應按照依法合規、重諾履約、公開透明、公眾受益、積極穩妥的原則,依法、規範、高效實施PPP項目。
第二章 PPP項目識別論證
第五條 PPP項目識別論證主要包括項目發起、編製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和完善項目實施方案等工作。(詳見附件2-1)
第六條 PPP項目發起。可由政府或社會資本發起,以政府發起為主。
(一)政府發起。
1.由行業主管部門向本級政府提請採用PPP模式的請示報告(含項目建議書),報本級政府審核。請示報告內容包括但不局限項目名稱、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採用模式、實施安排等。
2.行業主管部門將政府審核同意的項目報財政部門開展PPP識別論證。
(二)社會資本方發起。
社會資本方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項目開發規劃和計劃,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項目建議書和審核意見報本級政府審核。
(三)本級政府應對其審核同意採用PPP模式的項目,出具《規範實施承諾書》,加蓋公章后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樣本見附件3)
第七條 PPP項目(初步)實施方案。
(一)由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政府發起)或社會資本方(社會資本方發起)組織編寫項目(初步)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包含項目概況、風險分配基本框架、項目運作方式、交易結構、合同體系、監管架構、採購方式等。
1.項目概況。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和項目公司股權情況等。
2.風險分配基本框架。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3.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經營-維護(O&M)、管理合同(MC)等。
4.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等。
5.合同體系。主要包括項目合同、股東合同、融資合同、工程合同等。
6.監管架構。主要包括授權關係和監管方式。
7.採購方式。主要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採購。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依據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等前期論證文件編製實施方案;存量項目實施方案編製依據還應包括存量公共資產建設、運營維護的歷史資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等。
(三)項目實施機構應同步開展項目可研、立項、規劃、用地、環評等前期工作。
(四)PPP項目實施方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10個工作日內,相關信息應錄入信息平台。
第八條 物有所值評價。
(一)物有所值評價根據項目初步實施方案,採用定性和定量兩種方式,現階段以定性為主,鼓勵開展定量評價。定性評價指標體系包括項目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風險識別與分配、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潛在競爭程度、政府機構能力、可融資性等六項基本評價指標,以及項目本級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補充評價指標。
(二)項目實施機構可委託第三方諮詢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諮詢服務機構)或專家,編製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諮詢服務機構或專家應獨立、客觀、科學地進行項目評價、論證,並對報告內容負責。
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礎信息、評價方法、評價結論、附件等。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共同對物有所值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物有所值評價審核未通過的,項目實施機構可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后重新提請本級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核。
(四)物有所值評價未通過的,實施機構可對項目實施方案調整后重新評價。
(五)物有所值評價報告編製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相關信息應錄入信息平台,同時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一)經審核通過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評價報告組織編製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統籌本級全部已實施和擬實施PPP項目的各年度支出責任,並綜合考慮行業均衡性和PPP項目開發計劃后,出具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審核意見。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
(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應當綜合考慮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股權投資、運營補貼、風險承擔、配套投入等財政支出責任的特點、情景和發生概率等因素,分別進行支出測算。對政府財政支出責任中的土地等實物投入或無形資產投入,應依法進行評估,合理確定價值。
(三)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審核通過的且經政府審核同意實施的PPP項目,納入本地區PPP項目開發目錄。未通過的,則不宜採用PPP模式。
(四)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統計全省範圍內全部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對財政預算編製、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六)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編製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相關信息應錄入信息平台。
第十條 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對納入PPP項目開發目錄的項目,項目實施機構必要時可以進行市場測試,並根據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審核結果和市場反饋結果完善項目實施方案。
(一)項目實施方案應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政府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如審核通過,本級政府出具授權文件(包括項目實施機構、PPP項目合同的政府出資方、政府方出資代表等);如未審核通過,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修訂,並重新報政府審核。
(二)項目實施方案審核通過、批複文件下發后10個工作日內,相關信息應錄入信息平台。
第十一條 項目識別論證階段應即時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項目概況、合作範圍、合作期限、運作方式等項目基本信息;物有所值定性評價指標及權重、評分標準、評分結果和結論;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測算依據、主要因素、指標和結論;政府方授權文件、對實施方案的審核批複文件;本項目以及年度全部已實施和擬實施的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數額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以及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情況。(見附件4)
第三章 採購社會資本方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社會資本方採購工作,可依法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編製採購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成立評審小組和談判工作組,簽訂PPP項目合同。(詳見附件2-2)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優先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性方式採購社會資本方。根據項目需求必須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
第十三條 社會資本方資格預審。
(一)項目實施機構編製資格預審文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1.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簽訂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2.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建設運營需求,綜合考慮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和財務實力等因素合理設置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保證國有企業、民營、外資企業平等參與。
(二)項目實施機構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組負責PPP項目採購的資格預審和評審工作。
1.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評審。
2.採購評審標準應綜合考慮社會資本方的技術方案、商務報價、融資能力等因素,確保項目採購物有所值和可持續運營。
(三)社會資本資格預審。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在調整資格預審公告內容后重新組織資格預審,仍不夠3家的,可以依法變更採購方式。
其中,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符合要求的社會資本方只有2家的,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只有1家符合要求,應當終止採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四)資格預審結果報備。項目實施機構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將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機構編製項目採購文件。
採購文件應當包括採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當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採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複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採購程序、響應文件編製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政府採購政策要求、PPP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採購結果確認談判中項目合同可變的細節、以及是否允許未參加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參與競爭並進行資格后審等內容。
採購文件應明確項目合同必須報請本級政府審核同意,在獲得同意前項目合同不得生效。
第十五條 社會資本方採購評審。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者召開採購前答疑會。評審小組根據項目採購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開展項目採購評審工作。已進行資格預審的可不再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確認談判結果。
(一)項目實施機構成立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工作組至少包括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代表,以及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家。評審小組成員可以作為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參與採購結果確認談判。
(二)採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候選社會資本即為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
(三)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和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項目實施機構與預中標、成交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將預中標、成交結果和項目合同文本,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2個工作日內,再將中標、成交結果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告,同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將PPP項目合同經過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和法制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簽署PPP項目合同。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項目實施機構與中標社會資本簽訂經本級政府批准的PPP項目合同。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公告結束5個工作日內,相關信息應錄入信息平台,但PPP項目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一)PPP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后,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PPP項目合同,或者簽署關於繼承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二)PPP項目合同核心條款包括:項目的範圍、期限、前提條件、融資、用地、建設、運營、維護、股權變更限制、付費機制、履約擔保、政府承諾、保險、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違約、提前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項目移交和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等。
(三)採購結果公示結束后、PPP項目合同正式簽訂前,項目實施機構應將PPP項目合同提交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法制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審核PPP項目合同應當對照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及採購文件,檢查合同內容是否發生實質性變更,重點審核合同是否滿足以下要求:
1.合同應當根據實施方案中的風險分配方案,在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並確保應由社會資本方承擔的風險實現有效轉移;
2.合同應當約定項目具體產出標準和績效考核指標,明確項目付費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
3.合同應當綜合考慮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成本核算範圍和成本變動因素,設定項目基準成本;
4.合同應當根據項目基準成本和項目資本金財務內部收益率,參照工程竣工決算合理測算確定項目的補貼或收費定價基準。項目收入基準以外的運營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
5.合同應當合理約定項目補貼或收費定價的調整周期、條件和程序,作為項目合作期限內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執行補貼或收費定價調整的依據。
第十八條 項目採購階段應即時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項目資格預審公告、預中標及成交結果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及中標通知書、PPP項目合同核心條款、項目採購階段調整、更新的政府方授權文件等。
第四章 項目執行
第十九條 成立項目公司。(詳見附件2-3)
(一)項目公司可由中標社會資本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中標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但政府持股比例應當低於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和管理權。項目公司或中標社會資本方按項目合同進行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等。
(二)PPP項目公司成立必要的法律文件包括PPP項目合同、特許經營協議(如有)、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
第二十條 項目融資。
(一)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融資責任,對歸屬項目公司的資產及權益的所有權和收益權,經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依法設置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或進行結構化融資。項目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本級政府可依法提出履約要求,必要時可提出終止合同。
(二)各級政府不得違規為項目融資提供擔保,不得對項目商業風險承擔無限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等方式承擔過渡支出責任或利用PPP模式變相舉債。
第二十一條 財政預算管理。
財政部門將PPP項目合同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將符合預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收支納入年度預算,經本級政府同意、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后執行。
(一)PPP項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取得的資產權益轉讓、特許經營權轉讓、股息、超額收益分成、社會資本違約賠償和保險索賠等收入,以及上級財政撥付的PPP專項獎補資金收入等。
(二)PPP項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需要從財政資金中安排的股權投資、運營補貼、配套投入、風險承擔,以及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安排的PPP專項獎補資金支出。
第二十二條 項目績效評價與財政支付。
(一)財政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或委託第三方諮詢服務機構,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按照事先約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產出、實際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續性等內容定期開展績效評價。
(二)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監測工作。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項目公司向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告及項目建設運營成本說明材料。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PPP項目績效運行監控,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定期檢查,確保階段性目標與資金支付相匹配。監控中發現績效運行與原定績效目標偏離時,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四)財政部門對於績效評價達標的項目,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及時足額安排相關支出;對於不達標的項目按照合同約定扣減相應費用或補貼支出。
第二十三條 PPP項目中期評估。項目實施機構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訂應對措施,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在項目合同執行和管理過程中,項目實施機構應重點關注合同修訂、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違反項目合同約定,威脅公共產品和服務持續穩定安全供給,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權臨時接管項目,直至啟動項目提前終止程序。臨時接管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將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由違約方單獨承擔或由各責任方分擔。
第二十六條 PPP項目提前終止。
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提前終止的,應當依據合同給予社會資本相應補償並妥善處置項目公司存續債務,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如因社會資本原因導致提前終止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社會資本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PPP項目檔案,將PPP項目發起、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存檔備查。
社會資本方應當妥善保管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等方面的相關資料,並在項目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時向政府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執行階段應即時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
項目公司設立登記、股東認繳及實繳資本金情況、增減資;項目施工許可證、建設進度、質量及造價等與PPP項目合同的符合性審查情況;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年度運營情況及運營績效達標情況;項目公司績效檢測報告、中期評估報告、項目重大變更或終止情況、項目定價及歷次調價情況;重大違約及履約擔保的提取情況,對公訴投訴的處理情況;本級政府或其他職能部門做出的對項目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規定、決定;項目或項目直接方重大糾紛,涉訴或涉仲情況;本級PPP項目目錄、本級PPP項目示範試點庫及項目變化情況、本級人大批准的政府對PPP項目的財政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等。
第五章 項目移交
第二十九條 PPP項目合作期滿前,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進行性能測試、資產評估和登記入賬。項目資產不符合合同約定移交標準的,社會資本應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項目移交后,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PPP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移交階段應即時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移交工作組的組成、移交程序、移交標準等移交方案;移交資產或設施或權益清單、移交資產或權益評估報告(如適用)、性能測試方案;移交項目資產或設施上各類擔保或權益限制的解除情況(如適用);項目設施移交標準達標檢測結果、項目后評價報告、以及項目後續運作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 PPP項目以獎代補政策申請
第三十二條 申報條件。
(一)PPP項目以獎代補政策面向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和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
(二)享受以獎代補資金支持的PPP項目,必須是納入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通過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和政府採購確定社會資本合作方等程序,符合合同約定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於10年、沒有獲得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獎勵性支持等條件。
(三)存在如下情形的項目,不能享受以獎代補政策支持:
1.不符合示範項目要求被調出示範名單的項目,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融資租賃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項目,以及合同變更成本高、融資結構調整成本高、原債權人不同意轉換、不能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不能降低項目債務成本、不能實現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轉型項目。
2.國有企業和融資平台公司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項目,以及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剝離政府性債務並明確公告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本地融資平台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項目。
3.已經在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中獲得獎勵性資金支持的PPP項目。
第三十三條 申報程序。
在以獎代補存續期間,每年2月28日前,市縣財政部門和省直部門將PPP項目以獎代補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每年3月31日前,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後上報財政部和財政部駐黑龍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一)市縣和省直部門申報材料包括:
1.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申請書和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2.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申請詳情表;
3.確定採用PPP模式及規範實施承諾書;
4.PPP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
5.PPP項目採購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資料;
6.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
7.與獎補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二)省財政廳對上申報材料包括:
1.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說明;
2.專項資金申請明細表;
3.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
4.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5.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6.與獎補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獎勵標準。
(一)對完成採購、確定社會資本方的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中的新建項目,投資規模3億元以下的項目獎勵300萬元,3億元(含3億元)至10億元的項目獎勵500萬元,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項目獎勵800萬元。
(二)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中的存量項目,優先享受獎勵資金支持。對符合條件、規範實施的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按照項目轉型實際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債務(政府負有直接償債責任的一類債務)規模的2%給予獎勵。存量地方政府債務應屬於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債務。
第七章 PPP諮詢服務機構、專家庫管理
第三十五條 PPP項目實施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資本方,應按照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制定的《黑龍江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諮詢服務機構和專家選聘管理辦法(試行)》(黑財規審〔2016〕20號)有關規定,從黑龍江省PPP諮詢服務機構庫和專家庫中選聘服務機構和相關專家。
第三十六條 諮詢服務機構的選聘。諮詢服務機構使用方,應從機構庫中選取3家以上諮詢機構,以「質量+報價」綜合評分方式擇優選聘諮詢服務提供方。其中,報價評分權重不得低於30%。確需從機構庫外另行選聘的,可重新啟動公開招投標程序選聘諮詢機構。招標公告應當至少在依法指定的一個國家級和一個省級媒介上發布。招標文件應包括質量評價標準、項目情況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七條 入庫專家可由入庫諮詢服務機構或省直有關部門推薦,經評審后納入專家庫。受託參與PPP相關政策制定、課題研究、示範項目評審、督導調研、案例編撰、宣傳培訓活動。受政府、社會資本方委託,參與PPP項目相關方案設計、評估論證、人員培訓等工作。政府或社會資本方依法依約向專家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專家的確定和選聘。PPP專家庫中的專家,由諮詢服務機構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推薦,經省財政廳、省發改委審核后確定。專家使用方,根據PPP工作實際需求和專家資質及工作經驗,從專家庫中抽選、核實、選聘。
第三十九條 黑龍江省PPP諮詢服務機構庫和專家庫由省財政廳和省發改委共同管理,負責對在庫機構和專家進行考核,並在「黑龍江省PPP綜合信息平台」上公示考核結果,優勝劣汰、適時更新。
第八章 財政部和我省PPP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十條 全省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信息通過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台(網址:http://www.cpppc.org:8082)錄入和發布;我省PPP工作相關信息通過黑龍江省綜合信息服務平台(網址:http://www.hlj-ppp.com)錄入和發布。公共服務領域中央財政和省級示範項目原則上在信息平台已錄項目中產生。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有關項目實施機構可通過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台進行PPP項目的錄入、查詢、統計和用戶管理。省、市、縣分級設立管理員賬戶,各有關單位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平台信息錄入和管理工作。
(一)項目錄入。各級管理員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和系統提示,在「項目儲備」界面錄入項目基本信息;在「PPP項目管理」界面,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錄入並生成項目識別、準備、採購、執行和移交階段的信息。錄入信息應真實、準確、規範、完整。
(二)項目查詢。錄入平台項目採取分級管理,在系統查詢時,根據項目所處階段,自動識別為儲備項目、執行項目、示範項目。
(三)項目退庫。如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審核未通過或其他原因不採取PPP模式的項目,各市縣財政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應向省財政廳提交書面退庫申請,並在平台「退庫申請」界面提交退庫申請。
(四)招商發布。有諮詢服務機構或社會資本方採購需求的,可在「招商板塊」界面錄入項目招商信息。
(五)市縣財政部門每季度末結束后5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上季度PPP項目進展情況,省財政廳在每季度末結束后10日前將全省情況報財政部。
第四十二條 黑龍江省PPP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包括政策法規、PPP基金、項目庫、諮詢機構庫、專家庫、項目推介、經典案例等模塊,實行會員制管理模式,由註冊會員對自身賬號自行維護和管理。
(一)政府類會員。各級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項目實施機構為政府類會員。政府類會員可發布諮詢服務機構、社會資本方的採購需求,抽選諮詢服務機構或專家,對諮詢服務機構或專家的服務質量業績等情況進行網上評價。
(二)諮詢服務機構和專家會員。我省PPP諮詢服務機構庫和專家庫在庫機構和專家有資格註冊成為諮詢服務機構和專家會員。
諮詢服務機構和專家應於會員註冊成功3個工作日內完成基本信息錄入,負責信息維護更新,並對所公布信息真實性負責。
(三)政策法規、PPP基金和經典案例等信息由省財政廳統一錄入發布。項目庫信息與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信息發布互聯共享。
第九章 PPP項目信息公開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級PPP項目信息公開工作。PPP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即時公開和適時公開兩部分。
(一)即時公開是指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項目實施機構等依據PPP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及對應的錄入時間要求,在PPP綜合信息平台錄入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時即自動公開。
(二)適時公開是指項目信息在錄入PPP平台時不自動公開,而是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在項目進入特定階段或達成特定條件后再行公開。除另有規定外,項目識別、準備、採購階段的信息在進入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的任一時點予以公開;項目執行階段的信息在該信息對應事項確定或完成後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時點予以公開。逾期未選擇公開的信息將轉為自動公開。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級政府實施的PPP項目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報送省級財政部門,並由省級財政部門在每年3月31日前匯總上報至財政部。報告內容應包括:即時和適時公開PPP項目信息的情況、PPP項目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反饋。
第四十六條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共服務領域PPP工作操作流程圖
2.PPP快速清單(項目識別論證、採購社會資本方、項目落地實施)
3.規範實施承諾書
4.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信息公開要求
5.公共服務領域PPP相關政策文件目錄
6.相關名詞解釋及索引
附件3
***項目規範實施承諾書
***項目將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運作,我們承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PPP相關政策要求,規範實施項目,保證項目實施質量和效率。
特此承諾。
***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
*年*月*日
附件4
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信息公開要求
項目所處階段 | 公開內容 | 公開方式 | 公開的時點 | 信息提供方 |
項目識別 | 項目概括、項目合作範圍、合作期限、項目運作方式、採購社會資本方式的選擇 | 即時公開 | 實施方案編製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項目發起方 |
交易結構(含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相關配套安排)、項目產出說明和績效標準、風險分配框架、合同體系、監管體系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項目發起方 | |
物有所值定性評價指標及權重、評分標準、評分結果 | 即時公開 | 報告定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
物有所值評價通過與否的評價結論(含財政部門會同行業部門對報告的審核意見) | 即時公開 | 實施方案批複文件下發后10個工作日內 | ||
審核通過的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含財政部門對報告的批複文件)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
本項目以及年度全部已實施和擬實施的PPP項目財政支出責任數額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以及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情況 | 即時公開 | 實施方案批複文件下發后10個工作日內 | ||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測算依據主要因素和指標 | 即時公開 | 報告定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
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與否的結論 | 即時公開 | 實施方案批複文件下發后10個工作日內 | ||
審核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含財政部門對報告的批複文件)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
新建或改擴建項目建議書及批複文件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實施機構 | |
可行性研究報告(含全套支撐性文件)及批複文件,設計文件及批複文件(如適用)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實施機構 | |
存量公共資產或權益的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存量資產或權益轉讓時所可能涉及到的各類方案等(如適用)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實施機構 | |
項目準備 | 政府方授權文件,包括對實施機構、PPP項目合同的政府方簽約主體、政府方出資代表(如適用)等的授權 | 即時公開 | 授權后10個工作日內 | 項目所在地本級政府 |
項目概括、項目合作範圍、合作期限、項目運作方式、採購社會資本方式的選擇 | 即時公開 | 進入採購程序后10個工作日內 | 實施機構 | |
交易結構(含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相關配套安排)、項目產出說明和績效標準、風險分配框架、核心邊界條件、合同體系、監管體系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實施機構 | |
政府對實施方案的審核批複文件 | 即時公開 | 批複文件下發后10個工作日內 | 實施機構 | |
審核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及修正案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實施機構 | |
項目採購 | 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含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 即時公開 | 資格預審公共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 | 實施機構 |
項目採購文件、補遺文件(如有)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實施機構 | |
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及響應文件評審報告中專家組評審結論性意見,附資格預審專家和評審專家名單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採購監管機構 | |
確認談判工作組成員名單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實施機構 | |
預中標及成交結果公共;中標、成交結果公共及中標通知書 | 即時公開 | 以法律規定及採購文件約定 | 實施機構、採購監管機構 | |
已簽署的PPP項目合同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實施機構 | |
PPP項目合同核心條款,應包括主要產出說明,績效指標彙報機制,調價機制 | 即時公開 | 項目合同經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 | 實施機構、項目公司 | |
本項目政府支出責任確認文件或更新調整文件(如適用),以及同級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將本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跨年度預算的批複文件(如適用) | 適時公開 | 進入項目執行階段后6個月內 | 實施機構 | |
項目採購階段調整、更新的政府方授權文件(如有) | 即時公開 | 項目合同經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後10個工作日內的附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開 | 實施機構 | |
項目執行 | 項目公司設立登記、股東認繳及實繳資本金情況、增減資(如適用) | 即時公開 | 設立時及資本金到位后10個工作日內 | 項目公司 |
本級PPP項目目錄、本級PPP項目示範試點庫及項目變化情況,本級人大批准的政府對PPP項目的財政預算,執行及決算情況等 | 即時公開 | 以法律規定(如有)公開或每季度公開 | ||
項目移交 | 移交工作組的組成、移交程序、移交標準等移交方案 | 即時公開 | 移交方案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 | 實施機構 |
移交資產或設施或權益清單、移交資產或權益評估報告(如適用)、性能測試方案 | 即時公開 | 清單或報告定稿或測試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 | 實施機構 | |
移交項目資產或設施上各類擔保或權益限制的解除情況(如適用) | 即時公開 | 對應解除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 | 實施機構、項目公司 | |
項目設施移交標準達標檢測結果 | 即時公開 | 達標檢測結果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 | 實施機構 | |
項目后評價報告,以及項目後續運作方式 | 即時公開 | 后評估報告定稿或項目後續運作方式確定后10個工作日內 | 實施機構 |
附件5
公共服務領域PPP相關政策文件目錄
一、國務院文件
(一)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42號)
二、財政部文件
(一)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
(二)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4號)
(三)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
(四)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14〕156號)
(五)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財金〔2015〕21號)
(六)關於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獎代補政策、的通知(財金〔2015〕158號)
(九)關於進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32號)
(十)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80號)
(十一)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號)
(十二)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92號)
(十三)關於印發《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144號)
(十四)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7〕1號)
(一)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諮詢服務機構和專家選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規審〔2016〕20號)
附件6
相關名詞解釋及索引
1.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項目從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至終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2.產出說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項目建成後項目資產所應達到的經濟、技術標準,以及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交付範圍、標準和績效水平等。
3.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個組織運用其可利用資源所能獲得的長期最大利益。VFM評價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一種評價傳統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是否可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評估體系,旨在實現公共資源配置利用效率最優化。
4.公共部門比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採用傳統採購模式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全部成本的現值,主要包括建設運營凈成本、可轉移風險承擔成本、自留風險承擔成本和競爭性中立調整成本等。
5.使用者付費(User Charge),是指由最終消費用戶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
6.可行性缺口補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費不足以滿足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報,而由政府以財政補貼、股本投入、優惠貸款和其他優惠政策的形式,給予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經濟補助。
7.政府付費(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費(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費(Usage Payment)和績效付費(Performance Payment)。政府付費的依據主要是設施可用性、產品和服務使用量和質量等要素。
8.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
9.建設-擁有-運營(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
10.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T),該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相同,唯一不同點是項目產權關係,即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后,私營部門在一定期間內擁有所建設施產權。
11.轉讓-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並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后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
12.改建-運營-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改擴建內容的項目運作方式。
13.委託運營(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託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託運營費。
14.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合同通常作為轉讓-運營-移交的過渡方式
合規的融資渠道:PPP模式
培訓內容主題
(一)PPP概念、框架和實務要點及軌道交通、產業園區策劃等經典案例分享
1.最流行的3個PPP類似概念(BOT、PFI與PPP)辨析及演變
2.有限追索項目融資與PPP國際慣例(含英國PF2)
3.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PPP)法(徵求意見稿)要點解讀
4.PPP的框架、合同結構與干係人(要考慮公眾與政治→PPPPP)
5.PPP的4個相互關聯的核心原則與評估要點
6.PPP的風險分擔原則與動態調節機制
(二)PPP宏觀法律框架解讀
1.法律屬性
2.風險分配
3.簽約主體
4.項目範圍
5.合作期限
6.前提條件
7.項目用地
8.前期工作
9.項目總投資的確定
10.交(完)工驗收、竣工驗收
11.運營維護績效考核
12.投資人的提前退出
13.項目回報
14.違約及賠償
15.提前終止及補償
16.爭議解決
(三)PPP落地精講(前期篩選項目、採購、兩個論證、財政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及旅遊、水生態環境治理、市政道路、教育、醫院、片區、特色小鎮等經典案例分享
1.政府前期決策體系
2.PPP採購流程及核心要素
3.PPP物有所值、財政承受力論證
物有所值評價
(1)物有所值評價的方法:
(2)物有所值評價的基本流程
(3)物有所值評價具體操作
(4)物有所值評價經典案例分享
財政承受力論證
(1)財政承受力論證基本流程
(2)財政承受力論證具體操作
(3)財政承受力論證經典案例分享
4.PPP財政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1)財政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意義
(2)財政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方法
(3)財政績效評價流程與方法
5. 特色小鎮、醫院、教育、片區開發等經典案例分享
(四)PPP融資實務解析及軌道交通、市政道路、醫養融合、水生態治理、園區開發、綜合管廊等經典案例分享
1.PPP融資面臨的政策環境
2.PPP項目融資的特點
3.PPP各方對融資的關注重點
4.PPP項目融資要點及行業融資方案設計
5.PPP產業基金設計及與PPP項目對接
6.保險資金與PPP項目的對接
7.PPP融資風險管理
8.金融機構對PPP項目的評審要點
9.PPP項目融資案例分享
10.新型PPP融資方式:項目收益債、資產證券化等
(五)PPP財務測算實務解析及軌道交通、污水處理、供水管網經典案例分享
1.PPP財務測算核心要素
2.PPP財務測算流程
3.PPP財務測算經典案例分享
結業及考核
學員培訓完成後頒發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PPP項目總監》課程結業證書
收費標準
4000元/人(不含食宿)
繳費方式
l 報到時直接繳納現金或現場刷銀行卡、信用卡
l 銀行匯款:
l 單位名稱: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賬號:11001020100056030985
開戶行:建行北京天竺支行
註:匯款學員請於報到當日持匯款複印件或列印件報到,否則視同未匯款。
▎聯繫方式
報名諮詢:金老師
聯繫電話:15810741107(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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