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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中的家庭暴力具體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的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那麼法條中提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什麼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有規定,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作者簡介:

李清泉律師畢業於南昌大學法學院,南昌大學法學學士,參加司法考試一次性高分通過,有著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畢業后投身於法律事業。曾經就職於法院,深厚的法學功底和實務經驗相結合,現為律師事務所合同法律事務中心、侵權法律事務中心專職律師,為數十家企業做法律顧問和風險防控。

作為江西知名、資深律師,李清泉律師進入法律服務行業多年來,視當事人如家人,拿案件當做自己的事情來辦, 工作盡心儘力,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無數,被當事人譽為「百姓知心律師」、「避免官司的律師」。 從業以來儘管刑事辯護、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醫療糾紛)、婚姻繼承、及非訴業務(強制執行、商事談判、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等)都代理過許多!

在律師執業過程,不斷研實務案情的同時,也不斷學習財會知識,擁有深厚的法律實務背景和財會背景。為多家公司保駕護航的同時,也積極做法律援助的案件 ,為很多弱勢的勞動群眾維護自身利益。

李清泉律師執業理念:弘揚法律、推動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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