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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容康社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原標題:南寧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容康社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圖為庭審現場。陳曉蓓 攝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南寧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容康社受賄、濫用職權一案。被告人容康社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92.4161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30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容康社先後利用其擔任馬山縣縣長,隆安縣委書記,南寧市邕寧區委書記,南寧市委副秘書長,南寧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等事項上,分別為南寧市荒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顧某等七人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92.4161萬元;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容康社在擔任馬山縣縣長期間,違反國家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減免和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規定,決定將廣西中星環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市場建設資金」的名義全額返還給該公司,造成國有土地資產300萬元的重大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容康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92.416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容康社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容康社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及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容康社受賄、濫用職權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及自書材料等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並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容康社對指控的受賄及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歷經4個多小時后結束,法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黃振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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