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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能實現嗎?

教育部發布《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質量和社會認可度四方面內容設置了明確的評估標準和要求,並將以考試方式招生、違規擇校、重點校、重點班以及社會認可度等作為一票否決的指標。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除了「7項資源配置指標」「9項教育質量指標」等內容外,在「15項政府保障程度指標」中最引人矚目的是「全縣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按規定足額核定教師績效工資總量」。「國小國中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公務員,這當然是廣大中國小教師的心愿,也符合民意。人們都把教師比喻成「園丁」,甚至是燃燒的蠟燭,讓中國小教師的平均工資不低於公務員,這無疑是福音。

「國家將不斷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依法保障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落實教師績效工資。」這是《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而教育部此舉,是在貫徹落實「剛要」精神,這也是「十三五」期間國家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目前,一些改革措施開始逐步落實,如調整基本工資標準、鼓勵創新創業。而2012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就指出,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保障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而早在2006年,包括各級公辦學校在內的事業單位都實行了崗位績效工資制,2009年又開始實行教師績效工資分配政策。目前教師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其中,基本工資依教齡、職稱等確定,績效工資由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節日補貼、學年獎四部分構成,還有諸如崗位津貼、班導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因此,言稱「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公務員」太籠統。由於評價中實際造作有隨意性,「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不搞平均主義」的初衷並沒有真正體現出來。

其實,更早在1994年1月1日實施的《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就明確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隨後,文件一個接一個,但喊了20多年效果就是不彰。這並不是說教師的實際工資沒有增長,而是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分算后教師的總收入未必有公務員高。而且,就是教師之間存在的工資差距和分化也很嚴重,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教師的工資,尤其是農村教師的工資仍然不高。

綜上,解決「國小國中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公務員」這一問題關鍵在於,一是明確是基本工資還是基工資加績效工資等的總收入;二是在此基礎上的貫徹落實。如果按基本工資算,基本上達標了,可要是按總收入算,教師與公務員的收入還有明顯差距。事實上,世界不少國家都將教師列為公務員。如法國早在1889年就立法確定國小教師為國家公務員,其工資由國家財政負擔。韓國有《教育公務員法》,公立學校的教師屬教育公務員;體現教育資源較為合理分配的「輪換制」則來自於日本。而的教師屬於「事業編」,這就無法與公務員做客觀比較。也就是說,如果不把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列入公務員隊伍,「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公務員」恐難以實現。

由此,「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不能停留在空喊口號上,而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並加以執行。對不執行的地方要有問責,否則,隔三差五就拿出來說一說的「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公務員」多還是紙上談兵。

新聞來源於:263財富網

文/中公小編

2017教師工資改革最新消息:「教師工資不低於公務員」能實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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