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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剛經紀人詐騙 詐騙罪量刑標準

原標題:李玉剛經紀人詐騙 詐騙罪量刑標準

以幫助代辦美國投資移民及購買原始股為由,李玉剛前經紀人薛世祥被控詐騙李女士母子兩人共130萬餘元。昨天上午,薛世祥在朝陽法院受審,當庭否認詐騙。

52歲的薛世祥大專文化程度,曾擔任歌手李玉剛的經紀人,在業內人稱「薛哥」。據指控,2015年6月至9月間,薛世祥在朝陽區大成國際中心3號樓A座,以幫助李女士母子辦理美國投資移民、購買原始股為由,騙取兩人130萬餘元。2015年12月24日,薛世祥被警方抓獲歸案,贓款已損失。

薛世祥當庭否認詐騙。他說,他和高某成立了一家公司,正在美國籌劃融資葡萄酒莊園項目,他負責國內市場的開發推廣,高某負責美國考察項目。該項目成功后,就可以辦理投資移民。李女士是通過他人介紹認識的,他按照當天的匯率收取對方20萬美元作為定金。他已在美國找好了委託辦理投資移民的律師,但需要李女士到美國簽署正式的協議。

薛世祥自稱收取定金是為讓事情順利進展,但又承認收取的費用並未交給美國的律師,而是用作個人資金周轉。對此,他解釋說,這筆錢要等李女士去美國和律師簽訂合同之後再支付。

昨天,李女士母子均到庭。李女士的兒子說,薛世祥收取定金后出具的收據署名薛哥,而不是真實姓名。此外,他在美國的投資移民網站上沒有查到薛世祥所說的項目,而薛世祥也一直未給出明確解釋。交完定金后,他多次催促薛世祥到美國簽署委託合同,對方一直推脫。李女士也指出,薛世祥根本不具備辦理投資移民的能力,其行為就是詐騙。

薛世祥辯解說,該項目正在辦理中,因此移民網站上查不到。此外,他也告知過李女士,如果趕不上這個項目,就委託美國的律師再找其他項目。昨天,薛世祥的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稱薛世祥投資移民項目真實存在,他有能力辦理投資移民。

公訴人認為,薛世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將擇日宣判。

詐騙罪量刑標準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詐騙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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