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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規制研究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電子商務產業日益壯大,逐步的滲透到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支付手段成為了電子商務運作中的重要一環。以往上面這一步驟是由傳統金融機構即商業銀行來實現的,尤其因網路業務上的經驗不足與保守的天性而無法為發生在網路中的交易提供既便捷又安全的渠道,這給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產生及發展提供了空間。

一、第三方支付的現狀

第三方支付是特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一般通過和銀行合作的方式,提供交易支持工具和平台,實現資金的轉移的一種新型支付模式。目前主要媒介有以互聯網為媒介的互聯網支付和以手機為媒介的移動支付,以及交易量比較小的預付卡支付和銀行卡收單業務。支付工具目前以手機掃描二維碼,NFC近場支付為主。

2010年以來,第三方支付市場的交易規模保持50%以上的年均增速迅速擴大,已經成為全球的領跑者。 根據比達諮詢(BigData-research)最新發布的《2016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研究報告》指出,2016年第三方支付總交易額為57.9萬億人民幣,相比2015年增長率為85.6%。其中移動支付交易規模為38.6萬億元,約為美國的50倍。

目前央行發放了267張支付牌照,形成了3個梯隊。按照市場份額算,支付寶以52.3%居首,財付通以33.7%位列第二, 兩家支付巨頭共佔86%份額,組成第一梯隊。8家知名支付企業:拉卡拉,易寶,聯動優勢, 連連支付,平安付,百度錢包,京東支付和快錢,瓜分剩下13%,組成第二梯隊。其他的257張支付牌照市場交易額僅1.4%, 大多有牌照支付企業都處於無業務狀態。

二、第三方支付的行業特點

與傳統的以商業銀行為中心建立的支付體系相比,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形成的支付模式具有顯著的特點和優勢。根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業務流程,其主要呈現如下四種特點。

1、獨立性。獨立性作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首要特點,主要表現為在第三方支付交易過程中,支付平台作為提供支付服務的一方,既獨立於交易當事人雙方,也獨立於商業銀行。在第三方支付交易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並不直接參与買賣雙方之間的商品或者服務交易,而僅僅是提供交易支付、轉移貨款等服務。此種特點確保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公平、公正的參與到交易雙方之間的支付關係中,不僅容易贏得交易用戶的信任、增加用戶的好感,更有利於維護交易當事方之間的合法權益。

2、信用中介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中介特點,一方面表現為,平台本身是具有一定信譽保障的支付機構。實務中大多數第三方支付公司往往都具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技能優良的專業團隊、良好的商業口碑,不僅容易使用戶對其產生信賴,而且能夠強交易當事人之間的交易信心,促進交易的實現。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獨立性使得平台的信用性更加明顯。不同於傳統交易模式中買賣當事人之間即時支付的特點,在第三方支付交易中,買賣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往往是藉助第三方支付平台這一獨立機構實現的。此種資金中轉的特點,確保了當事主體之間的交易安全,也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得以快速發展的根本所在。

3、便捷性。傳統以商業銀行為中心的支付體系存在著網點、經營時間有限,客戶辦理業務耗時、找零困難等諸多問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現,有效的彌補了此類金融機構存在的不足,不僅大大節約了客戶的時間,提高交易當事人點之間的辦事效率,而且促進電子商務經濟的快速發展。以網路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為例,此類支付平台以與眾多銀行之間的合作關係為基礎,直接實現交易雙方和銀行之間的交易對接,從而有效降低了買賣雙方之間網上交易的時間成本,既方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也使得電子商務更加方便、快捷。

4、創新性。對比傳統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支付特點,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創新性顯著無疑。首先,支付平台服務對象的創新。不同於傳統銀行等金融機構主要以大客戶為服務重心的特點,第三方支付平台更為關注中小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注重支付平台在此類客戶中的實際應用。諸如支付寶、壹卡會、拉卡拉等支付公司的服務對象無一不是以普通居民和中小企業為主。其次,平台服務內容的創新。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根據客戶的需求,通過電子化和信息化手段,為客戶量身制定個性化的支付結算服務,進而不斷創新商業模式。諸如,支付寶公司基於用戶需求推出了餘額寶等增值業務等。因而,相較於傳統銀行類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台靈活性、創新性使其具有更多的競爭優勢。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現狀

對第三方支付進行規制的專門性法規較少,現行第三方支付相關法規位階低,第三方支付法律體系不健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出台,標誌著第三方支付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健全。

1、專門立法前對第三方支付進行規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分析

2010 年以前,沒有專門對第三方支付進行規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僅有以下法律、法規可供參考。《電子簽名法》(全國人大 2004 年),標誌著首部「信息化法律」誕生,首次公開承認電子交易的合法性,明確規定電子與文本簽名的法律效力相同,促進了網上交易的發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央行 2005 年)旨在規範電子支付行業,防範支付風險,保障金融安全。該指引界定了電子支付的概念及類型,明確了電子支付的申請條件,是當時處理電子支付法律問題最基本依據,但是該指引系非強制性法規,對支付行業的約束力較小,為解決第三方支付問題留下空間。《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央行 2005 年)旨在規範支付清算行為,維護金融秩序。該徵求意見稿對支付清算組織從事支付業務作出明確規定,對規制第三方支付業務具有指導意義,但是至今一直未審批通過。

2、全面監管時代的第三方支付立法解析2010 年後第三方支付方面的法規相繼出台,旨在全面監管第三方支付行業,彰示著第三方支付全面監管時代的到來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隨著第三方支付行業的飛速發展,開始重視第三方支付行業的法制建設,加強對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立法,央行於 2010 年 9 月 1 日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標誌著第三方支付立法時代的到來。該《辦法》明確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在一年內向央行申請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否則禁止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還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滿足註冊資格,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進入門檻,明確了客戶備付金歸屬問題,加強了監管力度,有利於促進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細則》細化了《辦法》的相關內容,對從業人員資格、反洗錢措施、支付設施等內容作出更具體的解釋,更具有可操作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出台,表明監管機構已經意識到第三方支付行業的重要性,通過法規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法化,加強對其監管,迎來支付行業的整合浪潮,第三方支付行業競爭趨於規範,有利於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2)《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了第三方支付賬戶的規模發展日益迅速,支付賬戶實名製成為大勢所趨。《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首次對互聯網支付業務作出明確規範,旨在通過實名制、用戶身份審查等內容規範互聯網支付業務,保障互聯網交易安全,促進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發展。該辦法不僅從八個方面詳細、全面規範互聯網支付行業,保障支付業務各方面有法可依,還要求支付機構本著「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嚴格審查客戶身份,嚴禁任何支付機構非法審核用戶信息。

(3)《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目前,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錢是第三方支付機構面臨的一種重要的金融犯罪,2012 年施行的《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全面監管第三方支付金融犯罪問題,掀起第三方支付機構反洗錢的浪潮。該《辦法》主要作出以下規定:明確央行主管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工作監管,有權對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主張第三方支付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辦公室,負責具體的反洗錢工作;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用戶身份真實性進行認真核查,並完整保存客戶資料,切實盡到勤勉義務。該《辦法》的出台,對於規制第三方支付洗錢犯罪具有里程碑作用。

(4)《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第三方支付行業蓬勃發展,日漸成為支付領域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央行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秩序為宗旨頒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詳細規定了客戶備付金歸屬、存管及使用問題。該《辦法》以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為原則,科學平衡監管成效與支付服務效率,統籌兼顧,平衡第三方支付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該《辦法》明確在途資金存管及使用問題,嚴禁第三方支付機構挪用,但是,對於其他沉澱資金的歸屬、存管及使用問題,該《辦法》並未涉及。

(5)《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本著市場化監管的原則,旨在完善銀行卡收單市場,營造有序競爭的第三方支付環境,推動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該《辦法》主要變化如下:將線上業務歸入管轄範圍,為央行全面監管奠定基石;取消「對公賬戶」的限制性規定,將「對私交易」合法化;清算業務打破銀行壟斷。由於對私交易合法化,第三方支付機構抓住商機,向廣大用戶推出線下 POS 機服務。由於第三方支付機構線下 POS 機服務成本低,審核要求低,市場准入門檻低,該項服務很是風靡,得到用戶的一致追捧。

四、國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現狀

美國、歐盟針對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自國內的獨特發展特點,分別採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並以此形成了兩類較為特色的、有代表性的支付平台規制模式,為實務中支付平台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制度支持。

1、美國第三方支付法律規制

美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早,電子商務法律體系較完善,尤其重視對貨幣服務業務的監管。在美國,第三方支付被認為是一種典型的貨幣轉移業務,第三方支付機構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行業納入貨幣服務業務監管體系,標誌著美國步入全面監管第三支付行業的時代。

美國將第三方支付機構認定為貨幣服務機構,歷來重視對第三方支付交易過程的監管,即功能性監管模式。美國並沒有針對第三方支付業務專門立法,通過完善成文法、判例的方式將其納入貨幣服務商監管體系。自1995年始,美國各州相繼出台了規制電子商務的法律,包括《統一電子交易法》、《伊利諾斯州電子安全法》,對於規制本州範圍內的電子商務活動起到功不可沒的作用,對第三方支付業務的規制亦起到一定參考作用。為了推動各州立法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聯邦政府於1997年始相繼出台一系列法案。除此之外,聯邦儲備委員會相繼出台了D條例、E條例和Z條例用規制貨幣轉移業務。

2、歐盟第三方支付法律規制

歐盟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電子貨幣機構,採取機構監管模式,為促進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主張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監管來規制第三方支付業務。

歐盟歷來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為促進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著力於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2000年,歐盟先後公布了《2000/46/EC指令》和《2000/28/EC指令》,全面規定了電子貨幣方面的內容,上述法案的頒布標誌著歐盟開啟了電子貨幣監管的進程。《電子簽名共同框架指引》(2001),明確電子簽名的合法效力,用戶可以在歐盟成員國內使用電子簽名。同年頒布的《電子貨幣機構指引》,明確了電子貨幣機構的地位。《2007/64/EC指令》進一步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審慎監管原則,歐盟央行負責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審批,在其獲得業務許可、取得執業資格后,才能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2009/110/EC指令》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更近一步明確電子貨幣機構資格,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實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加強對交易的監管。歐盟各成員國依據歐盟指令,根據本國情況制定和完善國內相關立法。

五、第三方支付的未來趨勢

隨著2017年的到來,第三方支付行業也隨之進入高速發展的第7個年頭,第三方支付市場已成為互聯網金融領域最為成熟的行業,並作為基礎服務廣泛應用於各行業。已經進入行業成熟期的第三方支付,未來有以下幾種發展趨勢:

首先,競爭激烈、監管趨嚴擠壓行業利潤。267家第三方支付企業同質化的程度高,市場競爭激烈導致同業之間的過度競爭,利潤不斷下降。由於央行不再發放新支付牌照,大企業紛紛通過購買支付牌照的方式擠目前已經很擁擠的支付市場,比如美團推出支付、萬達收購快錢等,這加劇了市場的競爭和利潤的下降。另一方面,監管逐步嚴格規範行業形成的「潛規則」,大力打擊了資金挪用等不規範行為,並規定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客戶交易時間差產生的資金沉澱)逐步集中存管,而且客戶備付金不計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在競爭和監管雙重擠壓下,第三方支付行業利潤下降幅度較大,已經成為紅海,這迫使企業需要運用新技術、挖掘新市場和提高服務來進行戰略優化。

其次,無卡化新興支付方式成主流。在技術創新和用戶需求雙重推動下,支付行業積極拓展線下支付場景,卡片數字化和無卡化等新興支付方式已成大勢所趨,很多第三方支付機構都做了相關探索,比如,拉卡拉從線下往線上走,結合生活場景做一些探索。隨著支付生產方式和生活場景的改變,從PC端向移動端,用戶越來越離不開手機支付。

最後,區塊鏈技術將推動互聯網支付發展。未來,區塊鏈技術將推動互聯網支付再往前發展,發展成分散式的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因為區塊鏈解決了價值交換的信任性問題,目前第三方支付機構主要靠數字證書、靜態密碼、電子簽名以及指紋支付等生物特徵解決可信任問題。區塊鏈可以生成一套記錄時間先後的、不可篡改的、可信任的資料庫,這套資料庫是去中心化存儲且數據安全能夠得到有效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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