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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41號令第五、第六條學習體會

《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解讀

第五條 稅收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徵、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範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經國務院批准的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除外。

一、本條是規定稅收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內容的條款

本條是《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原則之一,是該辦法反向規定的一個禁止條款,規定了《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不得設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設定稅收開徵、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範性文件設定的事項,不得由稅收規範性文件設定。

二、規定了上述內容的一個特例,即經國務院批准的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除外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新《辦法》對此繼續向下延續,經國務院批准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可以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

三、新《辦法》的變化

本條與舊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20號令)比較,描述上更為精確,首先將舊《辦法》並列的「稅收制定從開徵到補稅各個過程」及後面的「行政許可」等內容分立,成為不同內涵的內容。其次,將舊《辦法》中提及的「行政審批」字樣去掉。

1、稅收制定從開徵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這是稅收稅種管理的一個基本閉環。

(涉稅)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範性文件設定的事項分別是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對相關事項的處理行為(含收費)等。前三項分別來源於三種法律,即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都具有最高級別的法律效力。

2、《行政許可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它是高級別的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採取批准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係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行政審批包括許可類和非許可類兩種。

·

新《辦法》去掉「行政審批『字樣的主要原因,在於新的行政許可改革后(《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7項行政許可類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繼續保留,分別是:(印刷)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80項非行政許可類稅務行政審批項目中,57項直接取消, 23項按照各自不同的後續管理辦法處理。

《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六條解讀

第六條 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縣以下(不含本級)稅務機關以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

一、本條單獨對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依據進行了明確。

新《辦法》第二條明確了縣以上稅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併發布稅收規範性文件。

本條指出,縣稅務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明確授權,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

二、對縣稅務機關無法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某類情況進行了明確。

對於沒有得到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縣稅務機關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這裡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普遍是指市級稅務機關,但對於省直管縣的,可以是省級稅務機關)。

三、對於縣以下(不含本級)稅務機關及各級稅務機關的某些機構可否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明確。

縣以下(不含本級)稅務機關以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比如某某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就無法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

四、與舊《辦法》的比較

1、將舊《辦法》表述中的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必須依據法律等或者某種授權,變更為應當依據法律等或者某種授權。「必須」帶有強迫命令的口吻,而「應當」比較緩和一些。目前各類法規中,普遍如此應用。

2、將舊《辦法》中省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縣以下(註:其實質是「不含本級」,但不再表述)稅務機關的表述方式,均統一調整為省以上(註:其實質仍是「含本級」,但不再表述)稅務機關、縣以下(不含本級)稅務機關,而且在本《辦法》中普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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