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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法院變更被告人羈押期限:系"上級機關要求"

原標題:河北一法院變更被告人羈押期限:系"上級機關要求"

網傳圖片

近日,一張疑似「邢台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在網上熱傳。大白新聞注意到,該通知書在理由一欄寫到「因向上級機關請示(按上級機關要求)」。

如果這張「變更羈押通知書」屬實,那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嗎?法學專家彭新林在接受大白新聞採訪時表示:變更羈押期限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如果這份文件是真的,其向上級請示的說法並不是法定理由,用這種依據來變更羈押期限是違法的,應該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法院出具「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留多處空白

據了解,網傳「邢台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編號為「(西法)變字【2017】1號」,其出具時間為「2017年6月13日」,出具單位是「邢台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此外,通知書還顯示,此通知是「第三聯 在押人員留存」。

網傳「邢台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正文顯示——

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我院正在辦理的韓某某尋釁滋事案件,涉案被告人韓某某,(性別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因向上級機關請示(按上級機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___條之規定,經___批准(決定),不計算其羈押期限。

現羈押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大白新聞注意到,該通知書顯示:變更羈押理由為「向上級機關請示(按上級機關要求)」,還有「不計算其羈押期限」等說法。此外,其所依據的法律條款處和羈押期限截止日期處均為空白。

法學專家:通知書存嚴重問題有損司法公信力

帶著疑問,大白新聞今日(8月20日)下午採訪到了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彭新林稱,「從規範執法的角度來看這是存在嚴重問題的,一個這樣的通知書是有損司法公信力的」。

彭新林表示:第一,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的問題是很明顯的。其中,變更羈押期限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人身自由,這些基本的訴訟權利,而「向上級機關請示(按上級機關要求)」這個不是法定理由。

第二,這份文件是法院出具的,也就是說案件已經到了審判階段。而一般的案子審結是有期限的,有特殊情況才可以延長。但是它這個通知書經誰批准都沒寫,按道理應該寫經邢台中院批准,也就是它的上級機關。

第三,彭新林還表示,「這份通知書在形式上存在較大問題。一是變更羈押期限依據刑訴法哪一條沒有註明,二是羈押期限截止日期也沒有。」「從規範執法的角度來看,它違反了執法規範化要求,這樣的通知書是有損司法公信力的,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不利的」。

此外,彭新林還指出,變更羈押期限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如果這份文件是真的,其向上級請示的說法並不是法定理由,用這種依據來變更羈押期限是違法的,應該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出台了《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在通知的「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部分中,規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后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依法延長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因精神病鑒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複審理的;死刑複核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為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核程序的;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因「尋釁滋事」被判2年有期徒刑

8月20日,大白新聞聯繫到了韓某某的代理律師——河南軌道律師事務所常伯陽律師。並拿到了河北省邢台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刑初21-1號(韓某某案)判決書。

常伯陽律師提供的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韓某某,邢台市人,河北韓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2015年9月17日因尋釁滋事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執行逮捕。2016年2月6日被橋西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6月13日決定逮捕,12月19日被執行逮捕。

常伯陽律師提供的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韓某某曾在邢台橋西程超梅口腔診所修補牙縫,並因此與該診所的劉某某產生糾紛,后雙方因為賠償一事協商不成而產生矛盾。」

「2015年7月,韓某某將此事告知張某某,並讓其教訓一下劉某某。2015年8月1日,張某某聯繫到劉某某等3人,於當日進入程超梅口腔診所並無故砸壞診所內部分物品,並對診所內的劉某、劉某某隨意實施毆打。」

判決書稱,「經鑒定,劉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被損壞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1784元。事後,張某某將此情況告知了韓某某,韓某某於當晚在邢台市橋西區山海匯飯店對四人進行了宴請。」

常伯陽律師提供的一審判決書

最後,法院認為「綜上,被告人韓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因治療牙齒與他人發生糾紛,不能採取正當的方式解決……被告人韓某某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依照有關規定,邢台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3刑初21-1號」判決:「被告人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另外,根據常伯陽律師提供的「刑事上訴狀」顯示:上訴人韓某某不服邢台市橋西區人民法院「(2016)冀0503刑初21-1號」刑事判決書,已依法提起上訴。上訴人及辯護律師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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