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訴人冉德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市白雲區新市菲致服飾廠、劉洪遠,原審被告廣州市韋克服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
上訴人冉德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市白雲區新市菲致服飾廠、劉洪遠,原審被告廣州市韋克服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01民終8798號
廣州市韋克服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訴人冉德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市白雲區新市菲致服飾廠、劉洪遠,原審被告廣州市韋克服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司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司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民終87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652元,由上訴人冉德永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