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廊坊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廊坊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精神,切實保障我市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經市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救助、貧困高中生救助6項民生保障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
(一)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城鄉低保保障標準由城市平均每人每月532元、農村平均每人每月354元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同時,同步提高城鄉低保補差標準,由城市平均每人每月不低於327元、農村平均每人每月不低於203元統一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不低於360元。
(二)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基本生活補助標準,原則上按照不低於當地低保保障標準的1.6倍執行,並隨低保標準同步提高。此次基本生活補助標準由城市平均每人每年10214元、農村平均每人每年6797元統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於11520元。
(三)提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255元。
(四)提高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
(五)提高孤兒救助標準。將機構供養每人每月1150元、散居供養每人每月700元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440元。
(六)開展貧困高中生救助。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標準資助城鄉低保家庭高中生學費、住宿費。同時,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
各縣(市、區)可根據本地實際,適度提高救助供養補貼標準。對於原享受救助供養補貼標準高於此次調整標準的,應繼續執行,不得降低標準。
二、執行時間
以上六項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三、經費來源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救助等項提標所需資金,除中央、省補助資金外的剩餘部分,廣陽區、安次區由市、區財政按6:4比例負擔;市管縣由市、縣財政按5:5比例負擔;廊坊開發區由當地財政負擔;省直管縣由當地財政負擔。
(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提標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負擔。
(三)貧困高中生救助所需資金,市管縣、區由市、縣(區)財政按5:5比例負擔;省直管縣及廊坊開發區由當地財政負擔。
各縣(市、區)要搞好提標所需資金測算,及時調整補充財政預算,確保調標資金足額保障。
以上各項民生保障項目調標工作要在各縣(市、區)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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