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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毀壞共享單車行為就該零容忍

風靡全國多地的共享腳踏車在方便市民綠色出行的同時,卻不時遭到惡意破壞。近日,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發布通告,對惡意破壞共享腳踏車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明確惡意破壞、毀棄、盜竊共享腳踏車以及以個人佔用為目的將腳踏車另行加鎖等行為將被處以拘留及罰款。

作為共享思維下的經濟新形態之一,共享腳踏車為民眾出行提供了便捷,又切合現代社會出行的低碳理念,由此很快就遍布全國各大城市。然而近期在四川省成都市所發生的毀車、虐車、盜車乃至惡意焚車的事件引發了公眾對共享經濟維護的焦慮

毫無疑問,共享思維的起點在於分享,經濟價值在於共享,但正是因為使用者的不確定狀態,誘發了責任分散效應。部分素質低下的市民不僅對公共產品缺乏應有的愛護,也會在僥倖心理的驅使下對公共用品施加踐踏、刮擦、塗畫等行為。

換言之,這些行為與共享經濟本身並不存在必然的對應關係,即便沒有共享經濟,素質低下的行為也會實踐於隨地吐痰、踐踏花草等不文明行為中,只是共享腳踏車充當了一次國民素質的試金石。

當然,素質低並不代表毀車、虐車乃至焚車等行為可以脫責。從民事層面,基於使用者的故意破壞行為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破壞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對於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若有更嚴重的毀壞行為,如故意焚車、丟入水塘,且又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可能被追究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責任: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等等情形。同樣,基於使用者租用腳踏車的先前行為,使用者負保管及及時歸還義務,如果使用者通過私自加鎖、隱藏將共享腳踏車非法據為己有,若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那則可能涉嫌侵占罪。

共享腳踏車遭遇的種種侵權行為,本質原因在於共享腳踏車的物權觀念並未深入民心,民眾更多隻看到分享,或將共享經濟的載體視為一種無物權概念的免費產品,將佔有、使用的權利視為理所當然。而匹配的保管、謹慎義務則選擇性忽略,由此對應的侵權責任感和內疚心理就大大弱化,相應的保管責任、歸還責任意識則不免缺位

沒有確權就沒有物權,而沒有保護則沒有完整的物權,這就要求無論市政部門也好、公安司法部門也罷,在加快共享腳踏車布局的同時,儘快建立與之相匹配的確權、保護體系,這也是社會物權觀念完善的一個體現。

因此,首先要明確權屬概念,通過共享腳踏車上的權屬標記、宣傳侵權追責可能性等信息,讓民眾對共享腳踏車的權屬,對腳踏車破壞、毀損等侵權行為的可能性後果瞭然於心。通過GPS定位等技術手段,提高破壞、毀損、隱藏腳踏車的識別搜尋能力,提高相關行為的侵權、違法成本。

此外,還要通過個人身份信息綁定,建立用戶「黑名單」和信用積分制度,將破壞、毀損、隱藏腳踏車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讓相關行為得不償失。而對惡意破壞、焚燒腳踏車而觸犯行政法規或構成犯罪的,及時予以打擊,展現責任體系必要的震懾力。

毋庸置疑的是,部分民眾素質低下是此類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但素質低下是諸多社會問題的原因,且其提升也存在持續改善的過程中,將社會問題的解決寄託於這部分人主觀意識的改進本身就並非易事,主觀歸責、盲目要求不免夸夸其談。

唯獨能做的,還是要通過落實於具體舉措來予以轉變,比如改進共享腳踏車的運營體系,通過限時免費、入樁停車、違規騎行處罰等設計,提升共享腳踏車運營規範化水平,減少亂停亂放、不文明騎行的現象。

產權保護是市場經濟運轉的基石,共享經濟亦涵蓋在市場經濟運轉範疇之內,這就決定共享思維需要有物權觀念托底,需要物權保障體制護航,需要責任意識深入人心,也需要規範現實運營體系來實現平穩落地。換言之,共享的思維可以不論現實和虛擬,可以不分你我,但在具體法律關係中還需對應匹配、權責明確,這在社會共享思維逐漸活躍,更多新產品走入我們生活的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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