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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兩家百貨賣「大嘴猴」童鞋被起訴

原標題:沈兩家百貨賣「大嘴猴」童鞋被起訴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湯洋)瀋陽兩家百貨公司因銷售侵犯「大嘴猴」註冊商標的商品,遭到「大嘴猴」商標持有者的起訴。

「大嘴猴」商標持有者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11萬元損失。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兩家百貨公司被判停止侵權,登報消除影響,並賠償2萬元損失。

「大嘴猴」起訴兩家百貨公司

索賠11萬元損失

2000年11月,保羅弗蘭克工業公司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了大嘴猴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裝等。2012年5月,經商標局核准變更該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為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5月,保羅弗蘭克公司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了大嘴猴文字及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裝等。2014年3月,保羅弗蘭克公司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了大嘴猴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裝等。目前,這些註冊商標均處於保護期內。

保羅弗蘭克公司稱,其作為專業生產大嘴猴系列產品的公司,在產品上合法使用這些註冊商標。同時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推廣該品牌,使其成為深受消費者喜愛的知名品牌。然而,隨著品牌的知名度、商品信譽不斷提升,生產、銷售假冒其註冊商標商品的現象層出不窮。

2016年11月10日,保羅弗蘭克公司發現瀋陽兩家百貨公司未經他們許可,銷售的童鞋外包裝上印有大嘴猴字樣,於是公證購買一雙童鞋及衣服,並由百貨公司出具收貨小票。

2017年2月,保羅弗蘭克公司將瀋陽兩家百貨公司起訴到法院,稱兩家百貨公司嚴重影響了其產品在市場上的銷售,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使其遭受了經濟損失,要求兩家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在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等合理費用共計110000元。

兩家百貨公司否認侵權

稱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

2017年4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兩家百貨公司表示,他們不是涉案店鋪的實際經營者,在收到起訴書後,檢查了商場的商品,確認涉案商品不存在,無任何侵權信息和侵權行為。

兩家百貨公司稱,他們沒有實施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明知侵權而未採取任何措施的行為,一方面,盡到了事前的提醒注意義務,另一方面也盡到了事後的注意義務。

被控商品上已註明生產廠家的信息,以及上級供貨商,店鋪採購銷售行為不是明知侵權而銷售的,且商品來源合法,價格合理,無法懷疑商品為貼牌商品。

兩家百貨公司認為,他們既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也不構成幫助侵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而且賠償數額應列舉保羅弗蘭克公司受到的實際經營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法院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

並賠償2萬元損失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保羅弗蘭克公司是註冊商標權人,且該註冊商標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在註冊有效期內,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案涉童鞋與上述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童鞋屬於同一種商品。案涉服裝使用的大嘴猴圖案,與註冊商標的大嘴猴圖案近似,極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同時未經保羅弗蘭克公司合法授權,所以案涉童鞋是侵犯保羅弗蘭克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兩家百貨公司銷售案涉童鞋的行為,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問題,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較高,但兩家百貨公司銷售的侵權商品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結合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保羅弗蘭克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萬元。

關於消除影響,兩家百貨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已經涉及到瀋陽市範圍,所以要求在市級媒體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瀋陽兩家百貨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的商品。兩家百貨公司在指定的市級媒體上刊登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查)以消除影響。同時,兩家百貨公司賠償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合計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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