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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結婚21年 離婚時發現妻子使用假身份

原標題:男子結婚21年 離婚時發現妻子使用假身份

(資料圖)

楊先生,1971年出生,家住揚州市江都郭村鎮。20多年前,楊先生認識了女子小凌(化名),在相識過程中,小凌自稱1972年1月6日出生,江蘇響水人。相識一段時間后,兩人彼此都有好感,很快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

1995年4月26日,兩人分別持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到郭村鎮人民政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工作人員經審查,認為兩人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准予兩人結婚,當天便給兩人頒發了結婚證,結婚證號為「郭政結第xxxxxxx號」。

婚後,楊先生和小凌關係還不錯,但時間一長,因為種種瑣事,感情亮起了紅燈。2012年年初,小凌突然離家出走,此後便音訊全無。

震驚

離婚才發現妻子用了假身份

去年9月,見妻子一直不歸家,也不和家人聯絡,楊先生對這段婚姻感到絕望。於是,來到江都法院,準備起訴離婚,被告知需提供小凌的身份信息,法院方可受理。

為了查找小凌的詳細地址,楊先生跑到江都區檔案館,調閱了兩人當初的婚姻登記申請書,上面登記顯示,小凌的住址為響水縣某村某組。然而,當楊先生按照這個地址找了過去,孰料,當地並沒有小凌這個人。

(資料圖)

隨後,他跑到公安部門查詢,結果更令他大為震驚——通過全國公安綜合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江蘇省並沒有1972年1月6日出生的、名叫小凌的女性。

這就意味著,和自己結婚了21年的小凌「並不存在」。這下,難倒了楊先生,這個婚可怎麼離?楊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郭村鎮政府當時給自己作出的「郭政結第xxxxxxx號」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判決

女方虛構身份,結婚登記無效

按照「行政案件異地管轄」的相關規定,去年年底,高郵市法院受理此案。由於原郭村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職權現由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承繼,因此,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

庭審中,對於楊先生的訴訟請求,該婚姻登記處辯稱,本案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情形;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是基於婚姻締結雙方所提出的結婚申請,他們當年已盡到形式審查義務,登記行為符合法定程序,不應撤銷;楊先生在1995年登記結婚,距今已達20多年,超過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

近日,高郵市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原郭村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的職權現由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承繼,該處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雖然進行了形式審查,且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識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偽,但法院根據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等證據,能夠認定,小凌在結婚登記時提供了虛假的結婚登記材料,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其登記行為仍應確認無效。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自始無效,楊先生與2016年年底,提起訴訟,不違反法律規定。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於1995年4月26日作出的「郭政結第xxxxxxx號」結婚登記行政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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