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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壽連吃七罰單 違法造假業務數據

摘要:內部管理不規範、虛構業務數據、虛列財務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分別被江蘇保監局警告並罰款11萬元、12.5萬元和30.5萬元,其相關責任人也被予以行政處罰。

經濟網北京6月29日訊 (記者 馬欣) 今日,江蘇保監局連續公布7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劍指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其中,光大永明人壽江蘇分公司、鹽城中支、南通中支分別存在內部管理不規範、虛構業務數據、虛列財務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分別被江蘇保監局警告並罰款11萬元、12.5萬元和30.5萬元,其相關責任人也被予以行政處罰。

江蘇分公司內部管理不規範

根據處罰決定書,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三項違法行為。

一是江蘇分公司存在培訓宣傳資料不規範的情況。江蘇分公司於2014年12月與農業銀行江蘇省分行制定了2015年一季度開門紅培訓推動方案,該公司負責提供該方案活動產品的相關介紹。在「產品特色簡述」中關於「光大永明安鑫保年金保險」的「百萬身價免費享」的描述與產品保險責任不符,關於「光大永明金保富兩全保險(萬能型)」、「光大永明金保富E兩全保險(萬能型)」的描述出現「一年後靈活支取……」等不規範用語。

二是江蘇分公司存在內部管理不規範的情況。其下轄鹽城中心支公司於2015年10月印刷「光大永明人壽江蘇分公司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收費憑條」(以下簡稱「收費憑條」)共計55000份。江蘇分公司對鹽城中心支公司私印單證未及時發現並制止,同時將「光大永明人壽江蘇分公司客服業務專用章(2)」印章交與鹽城中心支公司加蓋於客戶聯。江蘇分公司團險業務部印章用印登記簿未有上述用印記錄反映出公司內部管理不規範。

三是江蘇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江蘇分公司下轄鹽城中心支公司於2015年、2016年承保農村小額保險業務,使用的報備條款規定投保年齡為不超過65周歲。鹽城中心支公司實際承保中,共有7456人年齡超過65周歲,涉及保費149120元。分公司未以批單、批註或補充協議的形式列明上述險種費率以及投保條件進行變更。上述承保方式違反了《保監會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14號)的規定。上述保單出具批單、批註或補充協議屬於江蘇分公司許可權,江蘇分公司應對上述行為負責。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江蘇保監局決定對光大永明人壽江蘇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江蘇分公司培訓宣傳資料不規範的情況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9版)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9版)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江蘇保監局責令江蘇分公司改正,並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二)你公司內部管理不規範的情況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版)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版)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江蘇保監局責令江蘇分公司改正,並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三)你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江蘇保監局責令江蘇分公司改正,並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孫劍於2015年起任江蘇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團險業務,應對江蘇分公司上述第三項違法行為負責,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江蘇保監局決定對孫劍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鹽城中支違法虛構業務數據

江蘇保監局表示,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二項違法行為。

一是鹽城中支存在私印宣傳材料的行為。鹽城中支於2014年11月、2016年4月在未經總公司、省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印刷《致廣大農村居民朋友的一封信》1萬份、《致廣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3萬份(以下均簡稱「《一封信》」),且信中印製的險種名稱與總公司向保監會報備的產品名稱不符,違反了《關於規範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36號)第二條的規定。

二是鹽城中支存在業務數據不真實的情況。一是在江蘇保監局調閱的鹽城中支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個險、銀保業務共計293件承保清單中,發現8件保單存在不同投保人手機號碼重複的情況,其中4件保單的投保單聯繫電話重複,其他4件保單的核心業務系統記錄的投保單聯繫電話重複且與投保單上聯繫電話不一致。二是鹽城中支下轄建湖營銷服務部在經辦農村小額保險業務過程中,建湖營銷服務部將慶豐、高作、寶塔、鍾庄、蘆溝等五個鎮共1464名被保險人併入上崗鎮承保,涉及保費共計29280元。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江蘇保監局表示,鹽城中支私印宣傳材料行為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版)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版)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鹽城中支改正,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鹽城中支業務數據不真實的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鹽城中支改正,作出罰款十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江蘇保監局還對鹽城中支上述違法行為的相關負責人做出行政處罰。該局表示,對於上述第二項違法行為,徐祝軍於2015年起任該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應對這一違法行為負責,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徐祝軍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由於業務承保模式由邵愛春決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邵愛春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南通中支違法虛列財務費用

江蘇保監局表示,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三項違法行為。

一是南通中支存在新型產品未按規定進行回訪的行為。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南通中支未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326件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電話回訪不成功件的後續回訪處理作詳細記錄。

二是南通中支存在業務數據不真實的情況。在江蘇保監局抽查南通中支160件銀保新單投保資料中,發現核心業務系統中投保人地址記錄明顯不詳的有33件,其中投保單記錄投保人地址也明顯不詳的11件;2件保單投保人聯繫電話、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一致,但工作單位不一致。公司核心業務系統中有93件保單記錄的不同投保人手機號碼重複,其中12件保單的投保單和業務系統記錄投保人聯繫方式不一致、8件保單的投保單未記錄投保人聯繫方式但業務系統記錄投保人聯繫方式。

三是南通中支存在虛列財務費用的行為,一是虛列郵資費、郵政服務費和郵品費共計55.52萬元,二是虛列會議費共計98928元。

對此,江蘇保監局表示,光大永明人壽南通中支新型產品未按規定回訪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光大永明人壽南通中支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作出罰款三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江蘇保監局還表示,姜瑩於2011年12月起任南通中支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責。其中,對南通中支第一項違法行為,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江蘇保監局決定對姜瑩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對南通中支第二項違法行為,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的規定,江蘇保監局決定對姜瑩作出警告並處六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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