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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14歲少年開大車撞死人!父親被刑拘!

5月24號下午,曹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接到報警稱,在曹縣庄青路發生一交通事故,一大型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一路口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機車駕駛人李某當場死亡。

經交警現場堪查認定,黃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機車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未盡到必要的安全駕駛義務,也要負一定的責任。但交警在接下來對這名大型貨車司機進行調查時,結果卻是讓人大吃一驚。

經現場詢問,黃某剛滿14歲,沒有資格領取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他所開的肇事車需要B證駕駛。經交警盤問,黃某無證駕駛證,是他父親讓他開的,會開車也是父親教的,並且這個爹教練只教了兒子十來天,在沒證的情況下,就直接開車上路,已經開了2個月。這父親回答交警,讓孩子學車因為年齡小打工沒人要,急著孩子掙錢補貼家用。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滿14周歲不不滿16周歲的,除了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至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他犯罪行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因黃某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所以產對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黃某因未滿16周歲,而免於刑事追究,但他的父親卻沒有那麼幸運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因黃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主要責任,所以說,黃某的父親指使他無證駕駛機動車,應追究黃某父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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