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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黨員幹部能不能打麻將?玩多大算賭博?

在,麻將是一種老少皆宜的棋牌遊戲

,有人愛也有人恨。有人認為:「打打麻將就是一種娛樂而已,不會出什麼問題。」打麻將真的是小問題嗎?你們可能要問了:

黨員幹部到底能不能打麻將?

愛好本應修身養性,如果只是業餘時間偶爾打一打,圖個消遣,也就罷了。但黨員幹部一旦在牌桌上放飛自我,甚至還帶點「彩」,不僅難以陶冶性情,甚至可能成為一些黨員幹部走向違紀道路的推手。這方面,已有不少反面案例,教訓深刻,聞者足戒。那麼,

紀委早有言在先,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公安機關已對其賭博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應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對其作出相應的黨紀處理。

二是公安機關未對其賭博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無論違法行為是否超過六個月的追究時效期限,紀檢機關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不需要以公安機關對被審查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為前置條件。如對被審查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把握不準的,可以徵求公安機關意見。在此情況下,如果違法行為未超過6個月追究時效期限的,紀檢機關在作出處分后應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規鏈接

1.《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四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究竟打麻將玩多大算娛樂?玩多大算賭博?

日前,有警方回復了——

今年2月16日,武漢市政協委員許方輝律師向市政協第十三屆一次會議提出《關於以「法治思維」釐清「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讓武漢市民打麻將不再提心弔膽的建議》,經審查立案。據悉,此提案系全國首例已立案的「麻將政協提案」。

5月17日,武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對該提案給予回復。武漢警方在回復中表示:「該提案契合老百姓普遍關心的問題,很有現實意義。」

「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

按照回復意見,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如下: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二、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一)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二)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15】30號)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四、《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很多事情,群眾可以做,黨員幹部卻不能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老百姓打麻將,尚且有限度,黨員幹部應比普通群眾要求更嚴、標準更高,更應成為遵規守紀、純正風氣的先行者。

「打得一手好麻將」不如讓「百姓生活變個樣」。黨員幹部應當把良好的精神狀態用在服務群眾工作中,用在為百姓謀福祉上去。惟其如此,才能無愧於人民的重託,無愧於組織的培養,無愧於共產黨員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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