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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精子受孕生子,孩子有繼承權嗎?

問題:

李某訴說:她和丈夫張某協商一致,同意用他人的精子人工授精懷孕,但在成功懷孕后張某後悔便要求李某打掉孩子,李某捨不得不同意,結果世事難料在孩子出生前,張某得癌症去世,並留下遺囑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留給父母,現房子被張某父母佔有,李某想通過訴訟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那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元甲律師事務所姚律師律師答疑:

其實李某訴說的情況主要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是孩子是否為李某和張某得婚生子女?二、是在張某留有遺囑的情況下,對房屋應如何析產繼承?

關於問題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張某因無生育能力,簽字同意醫院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該行為表明張某具有通過人工授精方法獲得其與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因此,張某在遺囑中否認其與李某所懷胎兒的親子關係,是無效民事行為,應當認定孩子是李某和張某的婚生子女。

關於問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張某死亡后,繼承開始。鑒於張某留有遺囑,所以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房屋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死亡后,該房屋的一半應歸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為張某得遺產。張某遺囑中,將全部房產處分歸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產權,遺囑的這部分應屬無效。此外,《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張某在立遺囑時,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兒而沒有在遺囑中為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因此,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綜上,在扣除應當歸李某所有的財產和應當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之後,張某遺產的剩餘部分才可以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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