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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看待找好下家再分手這種行為?

陳茁,經濟學博士在讀,行為經濟學

很巧,昨晚還跟人討論了這個問題,今早就有人邀我答了,嘿嘿。

這其實是一個勞動經濟學的問題,這個問題中隱含的核心衝突 @鯰魚殿 已經說出來了一半兒,那就是戀愛的本質是男女(對大多數人來說)雙方互相提供排他性的服務,但這裡的「排他性」是需要著重澄清的概念。

在初級經濟學裡面,排他性是指「某個消費者在購買並得到一種商品的消費權之後,就可以把其他消費者排斥在獲得該商品的利益之外」的性質。既有競爭性又有排他性的商品叫做「私人物品」,意為私人對這項服務具有完全獨佔的享用權。但是,通常來說,勞動市場中的「私人物品」,是以服務為締約單位的。這其中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按時付費」,當我們說「月薪」、「年薪」、「小時薪」時,都是按時付費。比如,找一位法律顧問,通常是按照諮詢次數結賬,找一位私人醫生,是按照門診次數結賬,找一位健身教練,是按照操課次數結賬。另一種是「按績效付費」,當我們說「提成」時,就是按績效付費。兩種模式的區別在於一個按成本付費、一個按收益付費,因此它們提供了不同的激勵機制,但在不存在道德風險問題時,兩者近似等價,我們稱之為「按服務付費」。

按服務付費這個特性的關鍵之處在於能夠保障每一單位的勞動能夠順暢地進入邊際收益最高的地方。這個應該不難理解:交易的本質是私有產權的交換,通常來說,產權是指「一組權利」而非「一項權利」,當我說「我擁有一套房產的七十年產權」的時候,事實上我有了在這七十年中包括這套房產的處置權、獲益權、享用權等等一系列權利,而且這些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分割的。比如,當我把房子租出去,實際上我出售了一段時間內這套房產的享用權和一部分處置權,但是保留了獲益權和另一部分處置權(比如買賣)。對於一組產權而言的「出租」,在某一個產權上就是「售賣」。

因為作為勞動的供給者,上面所說的「按服務收費」,實際上就是一種將自己對自身勞動能力的「一組產權」進行細分之後,把一段時間內提供服務的能力出售給了需求方,也就是廣義上說的把自己的勞動力租給了需求方。這樣做的好處是保留了自己在勞動時間之外對其他任何人提供服務的自由,作為一名私人醫生,我大可以在與 A 約定的每周一小時時間之外自由地講我的勞務提供給任何人,而不必承擔「不忠」的罵名。如果我們用一下最優化的思想,當我把產權切得越碎、時間分得越細,能夠得到的回報就越高。僅從「某一位醫生所能提供的醫療諮詢服務」這個市場上,供給者是一位,需求者可以是多位,這樣能夠形成一個星形網路,每一個連接的締結都應該提供最高的邊際回報。但在一些比較復古的經濟領域,「直接出售自己決定為誰工作的權利」還是存在,比如貴族豪門的私人管家,就不可能做到我先給張家做三小時管家再給李家做兩小時,這時候形成的是一個單向的連接兩點的線段。

好了,有了「按服務付費」這個勞動力市場上的通行交易方式,也發現了這是能夠導致物質繁榮的好的途徑,我們可以發現,戀愛作為一種「交易」(如果你對交易這兩個字感到憤怒,大可以將它叫做「社會交換」),完全不符合這一點。戀愛關係和婚姻關係的核心是忠誠,是人為約定的一對一社會關係。從更廣義的角度看,婚戀關係不僅僅是交換一組服務,包括生活上的照顧、情感上的關愛、智力活動上的互補、性服務、對各自基因攜帶者的教育(生物意義上可能是「一個孩子」,但是他 / 她承擔著父親的基因攜帶者和母親的基因攜帶者這樣的雙重社會身份)等等,還包括了每個人這些服務的獨佔權,即雙方約定了這些服務僅能向對方提供。所以,戀愛關係實際上不能滿足按服務付費這個原則,因為我不能像很多大學教授一樣自稱我百分之四十的時間是姑娘 A 的男友,百分之二十的時間是姑娘 B 的男友,百分之四十的時間單身。換言之,由於婚戀關係像是富豪與管家之間一樣,交易了「決定為誰工作」的權利,所以剩下的一組權利就不能分割了,這才是 @鯰魚殿 所說的排他性的全部含義。

戀愛關係的另一個特點是一對一的易貨經濟,不能有貨幣的交換。這個問題從社會網路的角度看也很有意思,但是鑒於跟題主的問題沒什麼關係,就不說了。

這些都是給定了「婚姻或戀愛是什麼樣」之後的分析,至於婚姻為什麼是這樣,需要我們拿起鐵鏟深入石器時代的上古岩層做一些歷史研究,這個顯然已經超出我的能力範圍了。但有了這個看待問題的視角,我們回到題主提出的問題,在題主所說的這個典型的三角戀中,渣男、「正室」、小三三個人實際上打破了我們所說的戀愛關係的性質。在渣男與正室締結的「交易關係」當中,忠貞的正室採用了傳統的給出決定工作對象的權利,而渣男則違約了,他選擇了市場化的、高度自由的交易方式,即將每單位的服務用在了給他提供最高邊際收益的地方,在兩個姑娘之間選擇了最優的勞動時間的配比,成為了一個最狹義的考慮邊際量的理性人。這種行為當然是不道德的,即使在市場經濟的視角下看,因為這是對契約精神的背叛,打破了社會交往中被大多數人認可的遊戲規則。

但是,問題來了:渣男可能很困惑,如果在「先結束后開始」和「無縫對接」這兩種處理問題的方式之間選,其實最後其他人的分配結果是一樣的,都是正室失去了自己的男朋友,小三成功逆襲,而在這個過程中,選擇無縫對接因為節約了時間而對自己的福祉是一種提升:這明明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嘛。可是如果用第一種方式,自己就不會遭到社會那麼多的指責,但第二種方式就會被叫渣男,憑什麼?我們走向同一個終點,為什麼只因為走了不同的路,或者更粗略地說,走了「更不道德」的那條路,就有這麼大的差異呢?

這個時候,業餘經濟學者會拋出這樣一個解釋:

這是因為,被欺騙的負效用大於被甩的負效用。

當然,嚴格說,這種觀點不能算錯,但是不能解釋兩種「負效用」(我在知乎每次看到這三個字就覺得邊沁九泉之下不得安息)差異的來源,特別是不能解釋這樣一個問題:道德通過人在違背它的行為面前表現出的憤怒這種情緒反應的方式,阻礙了「物質資源」(服務)更有效率的分配,那麼是否能夠說這種道德是無效率的。

我想,這才是題主真正困惑的地方。

我的答案是:不能這樣說。這是因為,道德從它進化論的職能上說,首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不完全契約得以執行而存在的。不完全契約是指,締約雙方因為經驗和想象力的限制不能考慮到合同有效期內會發生的所有問題時簽下的契約。這個三角戀的本質就是這樣:沒有人明確規定了一方出軌了要怎麼樣,過失方要承擔什麼責任。這與婚姻不同,如果婚內出軌,法律哪怕不能把你凈身,起碼讓你凈身出戶。但是,戀愛關係作為一種准婚姻,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然,有些人看到這裡可能認為這種觀點是對進化論的濫用,為了讓這個答案能躲避這方面的質疑,貼一篇 JEP 上的經濟學論文,作者之一是時下的諾獎大熱恩斯特·費爾:

其中有一節的標題就是:

在答案 有哪些顯而易見的生活現象,其實有鮮為人知的經濟學道理? - 陳茁的回答中我 argue 了這樣一個觀點:在產權明確的地方,不需要道德,不明確的地方,道德十分重要。當時評論區裡面有很多人質疑,為什麼不強調法律的作用,畢竟,在很多人心裡,有合同靠合同,沒合同靠法律,是一種處理糾紛簡單明了的方式。但是,要知道,一方面,法律雖然不是一致同意的結果,換言之,不是一個合同,但是也具有一個合同的不完備性。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停止過立法,每個國家都要通過新決議設定新法律,無論立法的過程是怎樣的。法經濟學 (law and economics) 評價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優劣時,立法的成本也是重要考量之一:法律本身是人類設計的產物,不可能精確地 cover 到人類面臨的一切糾紛,必須依靠一些自發形成東西約束這種「法律失靈」造成的潛在動蕩(你應該知道,這裡是哈耶克的觀點)。另一方面,執行法律需要耗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因為我們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權威維護法律的威信,所以我們需要納稅養著大量的執法、司法人員,這個成本是非常高的,我們也不可能要求我們的權威以不計成本的方式抓一個公車上性騷擾年輕女孩兒的變態。

換言之,怎樣分配、是否按照社會認可的程序分配,有時候比分配的結果更重要。

在我們的故事裡,戀愛是一組口頭承諾或者君子協定,大多數戀愛都是頭腦一熱之後的一組海誓山盟,既沒有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也沒有動用執法、司法資源伸張正義的必要,也就給締約雙方留下了大量的機會主義行為的空間。戀愛關係中的雙方,究竟視自己提供的服務為可拆解、可交易的商品,還是不可拆解、不可交易的依附關係,從某種意義上說全憑自覺。如果沒有道德約束,戀愛關係這種秩序無以維繫。當然,這裡我偷了個懶,沒有細究婚姻這種社會組織方式究竟有什麼好處。

合同對於社會組織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在專欄文章 心智與制度的進化——逝者諾思 中提到過諾思的觀點:消除社會博弈互動中的不確定性是人類能否通過合作生存下來的必要條件,如果大家時時刻刻需要擔心機會主義行為,那麼可能風險厭惡的人類無法達成任何合作,但如果合同規範了人的猥瑣投機,秩序、社會和合作才得以存在。既然如此,在合同標註不明的情況發生時,如果恰好存在法律失靈,道德作為一個非人格化的東西就要人格化地站出來主持公道。通過人腦神經元之間的複雜互聯,一股衝天怒火和報復慾望在人腦的笛卡爾劇場中愈演愈烈。情緒的作用機制是通過打破神經活動的穩態來促使人或動物採取某種特定的行動來使自己保持在穩態中,最終演變成對違背遊戲規則行為懲罰,表現為辱罵、控訴等等會給渣男造成極大困擾的境遇。

而這種不良情緒,通過人的主體間性 (inter-subjectivity) 和同慶共感的能力,再加上女孩兒們費力建立的「男生渣歷史雲儲存系統」,最終才把「渣」印在了男孩兒的腦門兒上。

總結:出軌不是帕累托改進,業餘經濟學者的那個理由就足以了,為什麼不是帕累托改進,是因為我們的道德冥冥之中維護著我們任何情況下做出的承諾。

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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