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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中「不良影響」判定規則

「不良影響」 的定義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具體而言, 「不良影響」 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一:僅適用於社會公益,不宜用於保護個體私益

作為絕對禁止商標註冊或使用的原因, 「不良影響」 與「民族歧視」 、 「欺騙公眾」 等其他八種情形並列,因此, 「不良影響」 條款適用的前提是該商業標識的使用對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至於對特定民事主體權益造成的損害由於無關公益則應該由商標法中的相對禁用條款來予以調整(如侵害在先權利)。

二:「不良影響」的判斷與商品使用類別有關

在註冊商標是否產生「不良影響」 的判斷中,有些商標的不良影響與使用在何種商品類別上,是沒有關聯的,例如, 「王八蛋」 、 「二奶」 等辭彙,使用在絕大多數商品上,都會產生讓人不適的情感,因而具有「不良影響」 ;而另一些商標,是否產生「不良影響」 ,則要在具體語境(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中去具體判斷。例如,將「二人轉」 、 「中央一套」 從辭彙本身而言不會讓人產生道德或者倫理上的不適感,因此其本身談不上有何「不良影響」 ,但是,一旦將其註冊在避孕類的商品類別上,就會讓人有不健康的聯想,從而產生了「不良影響」 。同樣,某些商標辭彙或符號一般是不能註冊的,例如佛教的「卐」 字元號,註冊在一般的商品上都會產生宗教上的「不良影響」 (參考「城隍」 商標案),但是如果註冊在香燭、香爐等宗教儀式用品上,則一般認為不會有「不良影響」 。

三:「不良影響」的判斷與使用主體有關

如同很多商標辭彙的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取決於使用類別,不同的使用主體也同樣影響商標的使用能否產生「不良影響」 。例如,《商標審查及審查標準》明確規定,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企業,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於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不認定為不良影響。不難想象,類似「少林寺」 、 「白雲觀」 (道教四大名觀之一)這樣的辭彙,如果一般人註冊商標必然有「不良影響」 ,但如果由少林寺、白雲觀自己去申請,則不會產生什麼不良影響。遵循同樣的邏輯,一般人註冊「水立方」 、 「中超」 ,因為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而會有「不良影響」 ,但如果由「水立方」 、 「中超」 實際意義上的經營者去註冊,則會消除「不良影響」 而可以使用。

四:可以用於對「誇大欺騙宣傳」條款的補充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規定,「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商標不得註冊。從條文語義上分析,要適用此條款,商標必須兼有「誇大宣傳」 並且「帶有欺騙性」 。然而實踐中,存在大量「誇大宣傳然而並不會讓消費者受騙」 或者「真實宣傳卻會誤導消費者」 的商標,對於這兩種商標,就可以考慮適用「不良影響」 條款,因為誤導消費者或者不實商業宣傳,同樣屬於不良影響的一種情形。

規則五:有時用於規制商標法之外的「不良影響」

「不良影響」 條款規定於商標法中,但有時對某一商標是否會造成「不良影響」 卻未必與商標使用或管理有關,換言之,某些商標事實上不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或者商標管理秩序,然而卻因為在商標法之外存在「不良影響」 ,因而同樣不能註冊。例如,許多申請人在註冊商標時為了博人眼球,往往會變造一些漢字或成語。如果允許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將會改變人們對正確的漢字、成語的認知,顯然不利於語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礎教育,會產生深遠的「不良影響」 。如商標「很多人的店」 就因為「很」字多了雙人旁,被認為包含了不規範的漢字,易產生不良影響而駁回。類似的還有「玲琅滿目」 、 「樹葉有專攻」 等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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